网站首页 > 信息公开 >霍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重大决策预公开 > 意见征集

霍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关于强制执行土地违法建筑物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征集

浏览次数: 来源:霍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霍邱县林业局) 时间:2022-06-20 17:03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为维护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严肃性,严厉打击自然资源违法行为,规范土地资源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县法院、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国资局建立联动执法机制,霍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草拟了《关于强制执行土地违法建筑物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集时间:2022年6月20日至7月20日。

二、征集方式:

(一)书面信件。邮寄地址:霍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二楼政策法规与执法监察股,邮政编码:237400;

(二)电子信件。发送至电子邮箱427760417@qq.com

(三)拨打热线:0564-6025636。

来函来件,请在信封表面或者来件主题注明“关于强制执行土地违法建筑物的实施意见”字样。

 附件1:关于强制执行土地违法建筑物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起草情况的说明.doc.doc

附件2:关于强制执行土地违法建筑物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doc

 

2022年6月20日

 

《关于强制执行土地违法建筑物的实施意见》起草说明

 

一、文件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近年来,土地执法面临“执行难、执行效率低下”等突出问题,自然资源部门在没有强制执行权的情况下,案件执行陷入“最后一公里”的困境。尤其是拆除和没收执行难以到位,行政处罚没有发挥应有的惩罚和震慑作用,不仅成为土地违法行为难以从根本上遏制的重要因素之一,也给城市建设和生态环境造成了不良影响。检察系统与自然资源系统共同开展的2021年土地执法查处领域行政非诉执行监督专项行动多次研究该问题解决思路,建立严厉的违法用地惩处机制、彻底解决以罚代管问题已迫在眉睫。

二、文件制定的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订版)第七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三、文件的主要内容。一是对于地上建筑物拆除决定执行问题。通过建立裁执分离模式,采用“自然资源部门(或农业农村部门)申请——法院裁定——区政府委托(授权)乡镇实施”的模式,解决了土地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问题。化解法院执行力量不足矛盾,更以“责任”倒逼“压力”,增强乡镇依法用地、依法管地的意识。二是对于没收的地上建筑物接收、处置问题。《意见》确定的处置路径是:自然资源部门下达没收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法院裁定—联合清空后移交给国资部门或乡镇监管。

四、其他情况说明。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强制执行土地违法建筑物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保护土地资源,依法惩处非法用地违法行为,加强行政处罚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对非诉准予强制执行违法用地行政处罚决定经各方研究讨论形成如下实施意见。

一、立案

自然资源或农业农村行政部门对违法用地建设行为依法进行立案查处,查清事实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又未自觉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在下达行政处罚催告书后,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予以立案审查。

二、审查

人民法院对立案受理的行政机关申请准予强制执行案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案件,法院依法作出准予强制执行行政裁定。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法院依法作出不准予强制执行行政裁定。

三、实施

(一)组织和实施机构。

对非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内容涉及建筑物等设施进行拆除、没收的执行组织机构为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可以委托(授权)违法建筑物及设施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乡镇政府)组织实施拆除、清空和接受监管违法建筑物。

(二)执行程序。

1、行政机关申请准予强制执行前应向乡(镇)政府送交生效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将收到回执随卷移送。

2、人民法院经审查准予对涉及违法建筑物等设施进行拆除、没收的,可依据本文件在执行裁定书上写明由案涉违法建筑物及设施所在地乡(镇)政府实施,并将执行裁定书送达有关乡(镇)政府和行政机关。

3、对裁定准予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等设施的,由人民法院下达《限期清空建筑物通知书》,有关乡(镇)政府和行政机关下达《迁出公告》;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义务的,有关乡(镇)政府会同行政机关执法人员清空建筑物,组织实施强制拆除,人民法院派员到场监督。

4、对准予没收违法建筑物的,由人民法院下达《限期清空建筑物通知书》,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义务的,有关乡(镇)政府会同行政机关执法人员进行强制清空,并张贴行政机关或人民政府查封封条,法院派员到场监督。建筑物等设施查封后,法院、行政机关及人民政府等单位工作人员现场签字移交给国资管理部门或者有关乡(镇)政府进行监管。

 

 


标签:
文件下载
政策咨询

如果您对该政策文件有疑问,可以拨打标题上方的电话咨询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