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邱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完善霍邱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霍邱县人社局 发布时间:2015-05-05 17:26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政〔2015〕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84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方针,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任务目标
    认真落实皖政〔2014〕84号文件提出的目标任务,力争2020年前,在我县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等传统保障方式的积极作用,更好地保障参保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二、参保范围
    凡本县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三、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13个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二)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目前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三)政府补贴。
    政府补贴分为基础养老金补贴和缴费补贴两部分。
    1、基础养老金补贴。
    在中央和省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基础上,对累计缴费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缴费年限每超过一年,基础养老金加发1%,最高不超过15%,所需资金由县财政承担。
    2、缴费补贴。
    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每人每年缴费补贴标准为:缴100元补30元,缴200元补35元,缴300元补40元,缴400元补50元,缴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补60元,缴1000元及以上补80元。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省级财政目前承担20元,其余部分由县财政承担。
    对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及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两女绝育户参保缴费的,财政补贴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增加30元。
    3、特殊群体代缴。
    对重度(二级以上)残疾人,县财政按最低缴费100元标准代缴保险费;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县财政按1000元标准代缴保险费;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县财政按500元标准代缴保险费。
    四、建立个人账户
    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和对缴费困难群体代缴及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参保人员中断缴费的,其个人账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保留,并不间断计息。续缴保险费的,其中断缴费前后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也可以补缴中断期间的养老保险费,但补缴期间的养老保险费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五、养老保险待遇及调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
    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目前中央和省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70元,今后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省政府的决定适时调整。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目前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三)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目前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国发〔2014〕8号文件印发之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参保人死亡的,可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金,补助金标准为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8个月的金额,所需资金由县财政承担。
    (四)待遇资格审核。
    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每年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核对;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安排本辖区城乡居民养老待遇领取人员生存状况核实工作,统一上报生存状况核查信息;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
    六、转移接续及制度衔接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前已参加老农保的,按照省人社厅《关于做好老农保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人社秘〔2014〕312号)规定执行。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政策扶持、农村五保供养、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制度衔接,按有关规定执行。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七、基金管理和运营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独立核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基础养老金账户和个人账户基金分账管理,个人账户基金不得用于发放基础养老金。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定期向社会公布城乡居民参保情况以及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
    八、基金监督
    县人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监督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存储、管理等进行监控和检查,并按规定披露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财政、审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法违纪行为,有关部门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制度,科学编制基金预算,强化支出预算的执行力,提高基金运行和基金管理效率。积极探索有村(居)民代表参加的社会监督的有效方式,做到基金公开透明、阳光操作。
    九、经办管理服务与信息化建设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加强经办能力建设,注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人员专业培训,不断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各乡镇应当为乡镇人社所提供固定的工作场地和设施设备,确保乡镇人社所工作人员到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解决经办人员不足问题。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基金预决算编制等工作,为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和业务办理咨询、个人信息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记录等服务,为参保人员建立参保档案,按规定保存。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县财政已将乡镇人社所工作经费列入各乡镇财政预算包干基数,各乡镇应将人社所人员及工作经费列入本级预算予以保障。
    建立健全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并纳入“金保工程”建设,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行信息共享,信息网络逐步向村(社区)级延伸,实现省、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实时联网。推行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等。
    十、相关要求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列入县政府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县人社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工作,全面准确地宣传解读政策,注重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群众易于接受的方式,深入基层开展宣传活动,引导城乡居民踊跃参保、持续缴费、增加积累,保障参保人的合法权益。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已有规定与本意见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霍邱县人民政府
2015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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