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邱县公安局临时居民身份证办事指南信息

2024-02-27 09:56来源:霍邱县公安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一、受理部门: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或政务服务中心公安户籍窗口

    二、办理条件:在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当场申请临时居民身份证或居民身份证签发后3日内可以凭《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向受理地公安派出所申请临时居民身份证。

    三、办理流程:1.受理;2.办结。

    四、所需材料:《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

    五、办理时限:当场办理。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10元/证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临时身份证管理办法》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
居民身份证管理
类别 事项 申报材料 条件说明
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基本要求 一、公民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应当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或《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交验居民户口簿,当场完成资料审核和人像、指纹信息采集,经核对无误,本人或监护人签名后,公安机关发放《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
二、年满十六周岁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的,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因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且居民身份证未登记指纹信息难以确认身份的,需提供带有本人相片的有效证件或相关证明(已办理带指纹居民身份证且现场核验通过的,无需提供证明材料)。存疑的进行走访调查,确保相关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
三、异地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对符合规定的,公安机关当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群众所需补齐的材料;对因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且居民身份证未登记指纹信息难以确认身份的,对伪造、变造、买卖、冒领、骗领、冒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和买卖、使用伪造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等证件的,对国家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不予受理居民身份证异地办理申请。
首次申领 未满十六周岁
首次申领
1、申领人《居民户口簿》;
2、监护关系证明(有《出生医学证明》等、《居民户口簿》或人口信息系统能够查询到监护关系的可以不提供); 
3
、监护人居民身份证。
1、未满十六周岁的,应由监护人持本人居民身份证陪同代为申请领取,需拍照留存申请人和监护人同框图像信息;
2、我省以外户籍公民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的,还应提供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其中一种证明材料,并填写《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跨省通办”告知承诺书》。
年满十六周岁
首次申领
1、申领人《居民户口簿》;
2、带有本人照片的有效证件或相关证明。
换领 到期换领 到期的居民身份证。 1、公民可以在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之日前三个月内申请换领新的居民身份证;
2、申请补领的,交验居民户口簿,由公安机关查询全国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系统和全国捡拾居民身份证信息库核实;
3、公民相貌无明显变化的,可以自愿选择“统一相片库”里两年之内的相片办理居民身份证。指纹核验通过的,可以复用指纹信息。
项目变更、更正或者
证件严重损坏
不能辨认的
旧的居民身份证。
补领 丢失补领 1、申领人《居民户口簿》;
2、已办理指纹证的且现场核验通过的,无需材料。
居民身份证管理
类别 事项 条件说明
挂失申报 1、公民丢失居民身份证,可以就近向公安派出所申报挂失、填写《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登记表》,公安机关应当核实公民身份信息后当场受理。申报挂失的居民身份证已登记指纹信息的,公安机关应当当场比对指纹信息。
2、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由其监护人陪同代为挂失申报。
3、公安派出所应当将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信息录入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系统。
丢失招领 1、公民捡拾到他人丢失的居民身份证可以及时就近上交公安派出所。公安机关收到群众捡拾的居民身份证,应当统一录入全国居民身份证丢失招领系统,为丢失居民身份证的群众提供查询服务。
2、对经核实已补领新证的,按规定销毁捡拾证件并做好登记;对未办理丢失补领手续的,应当向丢失招领系统输入信息,有联系条件的应当通知本人领取丢失证件。
3、发还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核验领证人身份信息,拍照留存相关图像信息。
证件缴销 1、公民换领居民身份证、办理户口注销时,应当将居民身份证上缴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收缴居民身份证的,应当同时在系统中进行缴销登记。
2、公安机关在收回证件后,应在公民的监督下,对证件做剪角处理(剪角位置为证件个人信息左下角长宽各2.5cm处),确保视读、机读功能失效,并在居民身份证缴销登记簿进行登记。
3、对于公民提出留存证件作为纪念的要求,可以在剪角处理后将证件交还公民,并在居民身份证缴销登记簿进行备注。
4、公安机关要妥善保管公民交回的旧证,严格遵守涉密产品销毁有关规定,按程序统一销毁。公安派出所收缴、保存年限超过三年的失效证件,登记造册后由县级公安机关集中销毁。
临时身份证 1、公民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凭《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向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
2、公安机关应当在居民身份证签发后3日内制作、发放临时居民身份证。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当天制作、发放。
3、已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的公民在领取居民身份证时,应当交回临时居民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