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78857675X/201803-04378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霍邱县城投公司 主题分类: 其他,通告,其他,组织机构简介,其它
来源单位: 城投公司
称: 霍邱县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执行本级的相关法规 号:
词: 发布日期: 2018-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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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邱县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执行本级的相关法规

2018-03-28 00:00文字大小:[    ] 背景色:

霍邱县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由霍邱县财政局出资,设立霍邱县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霍邱县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四条  公司住所:安徽省霍邱县城关镇东湖社区光明大道东侧

通信地址:霍邱县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邮政编码:237400

联系电话:0564-6081610

第三章  公司经营职能范围和内设机构

第五条  公司经营职能范围:在本县范围内负责市政基础设施、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融通筹集、投入使用和监督管理;负责市政工程建设、公益事业建设、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土地收购储备;按照县委县政府安排帮助重点企业融资;对划入的城市国有资产进行管理维护、保值增值;逐步开展相关项目开发经营等。

第六条  公司内设6个部,即综合管理部、融资业务部、投资管理部、计划财务部、工程管理部、审计监察部。

内设部门职能由公司研究制定,规范运作。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3亿元整。

第八条  公司的出资人:霍邱县人民政府授权霍邱县财政局为出资人;出资方式:货币资金和实物资产;出资比例:100%。

第九条  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增加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条 出资人享有如下权利

(一)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委派董事会成员或监事会成员;

   (三)审议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四)审议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第十一条 出资人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五)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第五章  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的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7人,由霍邱县人民政府委派。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霍邱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担任。

第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决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五)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六)决定聘请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济师、总工程师、财务负责人的提名,并按有关程序决定后予以任命;

(七)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其他董事召集并主持。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

第十五条  董事会对所议事项做出的决议应由二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应制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第十六条  公司设监事会,由3人组成,设召集人1人,监事由霍邱县人民政府委派,由县监察局局长、审计局局长和国资局局长担任。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董事、总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总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总经理予以纠正。

第十八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二名,总经济师和总工程师各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任命。

第十九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拟定并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规章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经济师、总工程师和财务负责人;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公司副总经理、总经济师、总工程师对总经理负责,其具体工作分工由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为三年,由公司董事长提名,公司董事会决定聘任。

第二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落实董事会议的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二)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三)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会报告。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四条  公司建设项目支出由董事长审批,公司业务办公经费支出由总经理审批。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每一季度终了的规定时间内制作会计报告,报送出资人。年度会计报告经审计后,报董事会、监事会审议。

第二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利润进入资本公积,全部转作市政建设资金。

第二十七条  公司劳动用工制度、员工工资待遇按照县委常务2010年第3号《会议纪要》执行,聘用人员社会保险按人社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  公司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20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九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三)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第三十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二条  公司章程由出资人发文后实施,由出资人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修改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议提议,并报县政府批准,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备案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