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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691068345/201712-03585 组配分类: 应对情况
发布机构: 霍邱县兴业担保公司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统计,其他
来源单位: 霍邱县人民政府
称: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重大风险事件监测预警处置预案》的通知 号:
词: 发布日期: 2017-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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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重大风险事件监测预警处置预案》的通知

2017-12-16 00:00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融资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风险管控,促进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健康、持续发展,防范区域性系统性担保风险,根据中国银监会《融资性担保机构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制度》(银监发〔201075号)、《安徽省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省政府令第250号)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4号)等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制定了《安徽省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重大风险事件监测预警处置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2017年6月26

安徽省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重大风险

事件监测预警处置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风险管控,促进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健康、持续发展,防范区域性系统性担保风险,根据中国银监会《融资性担保机构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制度》(银监发〔201075号)、《安徽省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省政府令第250号)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所称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是指坚持政策性功能定位、由省再担保机构及市县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所组成的整体。

第三条 本预案所称主管部门是指各级政府确定的对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

第四条本预案所称监管部门是指各级政府确定的对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进行业务监督管理的部门。

 

第五条 本预案所称重大风险事件是指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成员单位(以下简称体系成员单位)发生的可能严重危及正常经营、偿付能力和资信水平,影响地区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的事件。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二)发生担保诈骗、担保代偿或投资损失金额可能达到其资产5%以上的;

(三)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致使其流动性困难,或已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

(四)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的;

(五)主要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或主要股东对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

(六)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犯罪,被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或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

(七)董事会、监事会的成员或高级管理层人员在连续3个月内有一半以上辞职的;

(八)主要负责人失踪、非正常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被司法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

(九)其他可能影响金融秩序或引发系统性风险的。

第六条 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风险监测预警处置工作应遵循“属地管理、预防为主、依法合规、处置高效”的原则,通过排查、监测、分析、预警、控制、处置等环节,减少重大风险事件发生的可能性,降低重大风险事件可能造成的损失,避免产生区域性系统性担保风险。 

第二章  工作职责和程序 

第七条 省级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在省融资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统一领导下,对全省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重大风险事件监测预警处置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并在适当范围内进行信息共享。

第八条 所在地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在所在地政府领导下牵头负责本区域内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重大风险事件监测预警处置工作,提请本级政府成立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重大风险事件监测预警处置工作组织,并将本区域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重大风险事件处置预案纳入本级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总体预案中统一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根据职能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第九条 体系成员单位承担风险防控主体责任,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监管制度,建立内部风险事项监测预警处置预案,并向所在地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报备。

第十条 省再担保机构通过股权和业务等纽带,强化再担保服务能力,配合省级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协助体系成员单位完善内部风险防控制度,根据有关规定参与重大风险事件的处置、防控工作。

第十一条 体系成员单位应建立常规风险监测预警和重大风险事件报告机制。常规风险监测预警报告向所在地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报送。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应逐级上报至省级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情况紧急的重大风险事件可直接上报省级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 

第三章  监测预警处置 

第十二条  各地应重点监测融资担保代偿规模、代偿率以及流动性比率,加强风险发展趋势研判,摸清风险底数,严格控制风险增量,加快处置风险存量。体系成员单位常规风险监测预警报告内容应包括治理结构、制度建设、业务开展、财务管理、人员结构、风险防控、代偿追偿等方面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及工作措施等。市县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汇总形成的区域风险监测预警报告内容应包括区域行业发展概况、资产和业务规模、风险防控指标、代偿追偿情况、典型案例和经验做法等。

第十三条 体系成员单位通过自行排查形成常规风险监测预警报告,于每半年和年度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报送所在地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

第十四条 县(市、区)级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收到本县(市、区)各体系成员单位报送的风险监测预警报告后,汇总形成全县(市、区)风险监测预警报告,连同本县(市、区)各体系成员单位风险监测预警报告,于每半年和年度终了后20个工作日内一并报送市级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

第十五条 市级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收到市级体系成员单位及所辖县(市、区)级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报送的风险监测预警报告后,汇总形成全市风险监测预警报告,于每半年和年度终了后30个工作日内报送市级政府和相关部门。

第十六条 省再担保机构根据业务合作情况、风险监测情况以及其他所掌握的情况等,对开展再担保合作的体系成员单位实行分类管理,并编制全省再担保体系风险监测预警报告,于每半年和年度终了后30个工作日内报送省级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

第十七条 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件所涉及的机构名称、地点、时间;

(二)事件发生原因、性质、可能涉及的金额(其中纳入再担保业务范围的金额也应列明)及人数、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以及事件发生后的社会稳定情况;

(三)事态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已采取措施以及下一步应对措施;

(四)其他与本事件有关的内容。

第十八条  体系成员单位发生重大风险事件的,应在事件发生后立即(最迟不超过1小时)向所在地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报告简要情况,24小时内报送具体情况,并按规定同时抄报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

第十九条 所在地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收到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后,应及时(最迟不超过2小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报告。市级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应在重大风险事件发生后的24小时内将相关情况报告省级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情况紧急的重大风险事件应在重大风险事件发生后的12小时内将相关情况直接报告省级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

    第二十条 重大风险事件发生后,所在地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要提请本级政府启动应急预案,提供充分的资源保障,确保应急管理工作反映迅速、报告及时、措施得力、处置高效。

第二十一条 所在地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应按照本级政府同意的处置方案要求,督促涉事成员单位严格组织实施,并加强与公安、法院、工商、银监、人民银行、宣传等部门协调配合,调查了解情况、合理引导舆论、采取措施有效处置。

第二十二条 涉事成员单位应立即启动内部应急预案,组织开展自救处理,控制事态发展,减少重大风险事件可能造成的损失。同时,要高度重视重大风险事件形成的辐射、传递效应,以及对舆论的影响,在提出和落实处置措施的同时,加大与政府部门、媒体以及行业协会的沟通力度,畅通信息通报渠道,积极引导社会舆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体系成员单位要切实保证常规风险监测预警报告和重大风险事件报告的及时性、真实性和有效性,一经发现有故意迟报、瞒报、谎报真实情况的,监管部门会同主管部门等可采取取消风险补偿资金申请资格、通报等处理措施。

第二十四条 在重大风险事件处置过程中,涉嫌非法集资的违法行为,由监管部门协助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置。

第二十五条 重大风险事件处置结束后,所在地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应当对事件进行全面调查,认定相关人员责任,并给予责任人员相应处理。

第二十六条 所在地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应将有关情况形成专题报告,逐级报送省级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并做好风险状况的持续监测,严防突发事件出现反复。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预案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政府金融办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