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691068345/201410-00455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立改废
发布机构: 霍邱县兴业担保公司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统计,通知,其他
来源单位: 霍邱县人民政府
称: 关于转发《安徽省融资性担保业务保后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号: 霍担保〔2014〕18号
词: 发布日期: 2014-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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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安徽省融资性担保业务保后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2014-10-14 00:00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公司各部(室):

    现将《安徽省融资性担保业务保后管理工作指引》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遵照执行。

 

霍邱县兴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2014年10月1日

 
安徽省融资性担保业务保后管理工作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融资性担保机构在保项目管理,跟踪评估在保项目安全状况,及时化解项目风险,依据《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工作指引》、《融资性担保公司公司治理指引》、《融资性担保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融资性担保业务保后管理(以下简称保后管理)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自担保责任产生至担保责任解除的全过程管理行为,是对被担保人和反担保保证人履约意愿和履约能力现状及变化趋势进行跟踪、调查、分析、服务和采取积极措施及时化解风险,减少代偿的工作过程。
第二章保后管理的目标和原则

 
第三条保后管理的主要目标是防范、化解和降低担保风险,保全担保债权,减少担保损失。
第四条保后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依法管理,规范操作,动态监控,有效处分,讲求实效,责任到人。

第三章保后管理责任主体与要求

第五条保后管理实行主办部门负责制和项目经理全程责任管理制度。
(一)担保业务部门为保后管理责任部门,部门负责人对本部
门主办项目保后管理负总责;
(二)风险控制与法律事务部门负责协调、提示、检查,并根据需要协办或独立承办具体项目。
第六条保后管理人员必须是经过担保业务知识培训并按政府融资性担保监管部门要求考核合格的专业人员。
第七条项目经理在对被担保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后,要通过掌握的信息资料对担保人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出具报告,并需所在担保业务部门经理在报告书中签字确认,报告均归入项目档案。
第八条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对所有担保项目保后管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汇总分析。
第九条担保机构应依据被担保人的实际还款能力及反担保措施进行融资性担保质量的五级分类,即按风险程度划分为五类: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后三种为不良贷款担保。各担保机构可根据自身实际制定融资性担保业务分类制度,细化分类方法,但不得低于五级分类的要求,并与五级类方法具有明确的对应和转换关系。
第十条项目经理应按照五级分类法,在常规管理报告中对报告项目做出评价,并由项目主办部门核定。
第十一条担保机构应当根据合同约定要求被担保人按期提供财务报表,并进行保后检查;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在保项目进行及时的风险排查,并逐步实现对在保项目的风险分类。
第十二条保后检查包括常规检查和重点检查。保后检查可采取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集合,全面接近、了解担保客户,收集有关客户的各种资料。

第四章常规检查

第十三条常规检查是对融资性担保业务发生后全过程日常检查。
第十四条常规检查的工作程序:
(一)项目经理为该笔担保业务的保后常规检查负责人,负责进行保后常规检查工作;
(二)常规检查可采取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集合;
(三)项目经理在对被担保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后,要通过掌握的信息资料对被担保人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出具报告,并需所在部门经理在报告书中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常规检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被担保人贷款的用途及纳税检查、贷款银行信息及还息检查、财务状况的检查、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的检查、反担保措施检查、还贷情况的检查等。
第十六条贷款的用途及纳税检查。主要检查被担保人是否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固定资产贷款的使用是否与申贷项目建设进度同步;承兑汇票下的购货合同是否执行,订购货物是否到货,有无挪用;是否按时足额纳税。
第十七条贷款银行信息及还息检查。主要检查被担保人与合作银行核对客户的信用变化情况、是否按时足额付息、银行结算资金变化情况等,多角度了解客户经营信息。
第十八条财务状况的检查。主要检查和关注被担保人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主要财务比率的变化,动态评价被担保人的经济实力、资产负债结构、变现能力、现金流量情况,判断被担保人是否具备可靠的还款来源和能力。
第十九条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的检查,主要检查:
(一)被担保人或项目主导产品市场及其市场地位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二)被担保人或项目产权结构与经营管理体制有无进行调整,是否发生兼并、合并、分立、停业(产),是否有合资经营以及大额对外权益性投资,贷款建设项目是否可能停(缓)建或进行建设方案的重大调整。
(三)被担保人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经理)是否进行调整,新任领导的能力、作风、品质的介绍;
(四)有无发生重大经济纠纷、违法经营行为;
(五)有无发生重大财产或经济损失的意外事件等。
第二十条反担保措施检查,主要检查:
(一)对抵(质)押物状况检查:项目经理应按期实地检查抵(质)押物(权)的变化情况及其价值。检查重点是:查看抵(质)押物是否发生出租、转租、赠予,抵(质)押物形态是否完整,有无失修、拆迁、毁损,其价值是否大幅变动,有无法院查封,以确保抵(质)押物形态完好、金额足值、权属完整。经合理判断发现抵押物价值明显减少的,项目经理应要求被担保人恢复其价值。
(二)对反担保单位的检查:主要检查其资产情况、银行负债履约情况、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外界评价等,分析其反担保能力有无下降。
(三)对反担保个人的检查:主要检查其有无卷入大的经济、刑事诉讼,大额财产有无变化。
(四)对股权反担保的检查:主要检查股权权属及比重是否发生变动。
第二十一条还贷情况的检查。项目经理应在贷款到期前两个月督促被担保人落实还款资金,并在归还贷款的下一个工作日取得银行收回贷款本息的凭证复印件及企业还款书面证明。
第二十二条担保机构应当根据项目风险分级,明确检查频率。
(一)首次贷款担保检查
在第一次放款后,项目经理应在二个月内对被担保人进行首次检查,重点检查该笔贷款的使用情况,包括资金流向是否和申请时借款用途相符、是否按项目进度用款。
(二)定期检查
项目经理应当定期到被担保人的主要办公、生产、经营场所实地检查,认真分析企业提供的报表,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三)还贷前检查
项目经理应在贷款到期前两个月对被担保人进行还贷前检查,督促客户落实还款资金,衔接还贷结保。
第五章重点检查

第二十三条重点检查是指对在常规检查中发现担保项目出现较大风险隐患和两个月内将到期的担保项目或被评为次级、可疑、损失的项目所作的连续性跟踪检查。
第二十四条重点检查应由项目经理、担保业务部经理(必要时会同风险管理部门、法律事务部门)深入被担保人生产经营现场,检查其总账、分户账或者重要原始凭证、重要生产经营合同原件、产品库存、市场销售竞争力、应收账款质量、反担保物状况等。
第二十五条担保业务部门应建立重点被担保人管理制度,对已预警的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担保人实施重点管理:
(一)关联单位多,行业分布广,主业不突出,经营不稳定;
(二)担保额度大、期限长,潜在风险大;
(三)贷款增长快,数量大,可能或已超过被担保人合理需要;
(四)涉及案件笔数多或数额大;
(五)业务部门认为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项目经理应即时提交专项预警报告:
(一)扩张较快,资产负债率高于80%;
(二)受国家宏观调控影响大,发展前景严重受阻并出现明显下滑;
(三)大量从事资本市场投机运作或有此嫌疑;
(四)编造虚假会计报表或通过关联交易等手段虚增利润的嫌疑;
(五)主要负责人有严重不诚信行为,有违法事实或嫌疑;
(六)上市公司股价突然跌停,连续跌停;
(七)在银行出现违约,或难以从银行取得新贷款;
(八)被有关监管部门重点关注或立案调查;
(九)因突发不利事项(包括重大涉诉案件)造成风险或风险隐患;
(十)五级分类结果为次级、可疑、损失;
(十一)项目经理认为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保后管理程序

第二十七条项目经理负责完成保后管理常规报告和专项预警报告,经部门负责人复核确认。评价为正常常规报告直接归入项目档案;评价为关注的需实地走访跟踪,检查报告向部门分管领导汇报后归档;评价为次级、可疑、损失的常规报告,以及专项预警报告,项目经理和担保业务部门(或根据需要成立的专项处置小组)应根据检查中出现的问题,及时采取防范和补救措施,并会同风险管理部及时上报公司领导。
第二十八条担保机构应当按照风险等级,对在保项目实行分级管理。
(一)正常级在保项目检查报告直接归入项目档案;
(二)对关注级的担保项目,监管责任人需根据公司制度确定现场检查频率,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反映担保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
(三)对次级、可疑或出现较大风险隐患的担保项目,由担保业务部门或风险管理部门牵头组成的专项处置小组根据需要确定检查频率,落实专项解决方案,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反映担保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
(四)对可疑和损失级或出现重大风险隐患的担保项目,专项处置小组应适时与企业保持接触,落实专项解决方案,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反映担保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专项处置小组须对出现重大风险隐患的项目,在查实情况后出具处理意见,必要时拟定风险处置预案,一并报送公司领导审定。
发生代偿后,追偿应当以最大限度减少损失为原则,担保机构应当成立追偿小组,依据法律和合同约定切实履行担保人的权利和义务,及时对被担保人和反担保人的相关财产采取必要保全措施,及时追偿。
第二十九条保后检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一)担保业务部门每月应当对本部门上月的检查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并对到期前两个月的担保项目做出跟踪安排,书面报告和跟踪安排一并报风险管理部门;风险管理部门至少每季度应将上述情况汇总后书面报告担保机构管理层;
(二)风险管理部门根据担保业务部门对到期前两个月的担保项目跟踪安排,督促和检查安排落实情况并书面向担保机构管理层报告;
(三)风险管理部门每半年向担保机构管理层报告一次担保项目保后管理,慈体情况。
第三十条公司每年对在保项目组织不定期抽查,检查和评估在保项目保后管理工作,并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公司组织机构、经营状况等因素的变化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七章保后管理的问责

第三十一条担保机构应建立尽职免责、失职问责的保后管理问责机制,加强保后管理的执行力。
第三十二条业务部门和项目经理在其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履职责任,担保机构应严格认真开展保后管理部门和人员的问责工作。
第三十三条保后管理部门和人员尽职免责,尽职行为认定标准:
(一)完整有效地履行保后管理职责;
(二)严格按照本指引规定的程序、内容和要求履行保后管理职责;
(三)其它经担保机构最高管理层认定的尽职行为。
第三十四条保后管理部门和人员有责必问,根据未尽职程度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查看和开除),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失职行为认定标准(因经济金融形势恶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客观上无法全面有效履职除外):
(一)故意不尽职行为。如不执行保后管理制度,不完成保后管理任务,不履行保后管理职责,以及故意丢弃、毁损、涂改项目档案资料,导致追偿时单位权益受损或问责调查受阻;
(二)严重未尽职行为。如保后报告反映的被担保人经营情况严重失实;被担保人明显存在风险隐患未能识别或发现后未及时上报;项目合同、协议、抵(质)押凭证等无效未能识别;抵(质)押物实际价值明显低于抵(质)押价值;丢失、毁损项目重要档案资料(如项目合同、协议、尽职调查报告等);未有效执行公司审批意见及退出、保全等项目管理措施;未按规定提交合格的在保项目常规报告和专项预警报告;
(三)一般未尽职行。如存在疏忽或失误,未完整有效地履行保后管理职责;
(四)担保机构最高管理层认定的其它未尽职行为。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