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各部(室):
现将《安徽省融资性担保业务风险管理工作指引》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遵照执行。
霍邱县兴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2014年10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控制和化解融资性担保业务风险,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稳健经营与可持续发展,依据《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工作指引》、《融资性担保公司公司治理指引》、《融资性担保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贷款风险分类指引》、《安徽省融资性担保机构重大风险报告制度》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指引。
第二条 融资性担保业务风险管理是融资性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为控制和化解融资性担保(以下简称担保)业务风险,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制度、程序和方法,对担保业务风险进行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 担保风险管理的主要目标是:
(一)建立完善的担保业务风险控制制度;
(二)确保合法、合规并按照规范的程序开展担保业务;
(三)建立有效的风险化解和追偿机制,降低担保风险,保全担保债权,减少担保损失。
第四条担保业务风险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以下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担保业务风险管理必须覆盖担保机构所有与担保业务相关的部门和岗位,并贯穿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项操作环节和业务流程,任何决策和操作均应做到有案可查。
(二)全员性原则。担保业务风险管理必须涵盖与各项业务相关的全体员工,不断提高员工对风险的识别和防范能力,树立全员风险意识。
(三)重要性原则。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点项目和高风险事项。
(四)制衡性原则。担保机构应当在公司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效率。
(五)相对独立性原则。担保机构风险管理部门或岗位(以下统称公司风险管理部门)相对独立负责公司的担保业务风险管理工作,对公司各业务部门内部风险管理进行协调、监督和检查;担保机构应当通过内设的稽核部门、岗位或聘请外部中介机构负责对公司各项业务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稽核、检查。
(六)适应性原则。担保业务风险管理应与公司经营规模、业务范围、风险水平等因素相适应,并随着情况变化及时调整。
(七)成本效益原则。担保业务风险控制应当以合理的成本实现风险有效控制。
第五条 担保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风险管理部门。风险管理部门应当独立于其他业务部门,负责具体制定并实施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风险的制度、程序和方法,保障风险管理目标的实现。
第六条 担保机构应当通过设立专门的稽核部门、岗位或聘请外部中介机构负责对公司各项内控制度、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稽核、检查。稽核工作应当独立于风险管理部门和其他业务执行部门。
第七条 担保机构从事风险管理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担保业务知识培训,具备从事风险管理的工作能力。
第八条 担保业务风险管理覆盖担保业务全过程,按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评级和控制措施、风险管理工作的监督与制度完善及风险管理工作的问责五个步骤进行。
第九条 风险识别是指对所有可能存在的、可能导致被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或履约,或对偿还到期债务、履约有重大影响的潜在风险点进行考察和识别。风险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被担保人、反担保人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财务风险等外部风险和担保机构经营管理风险、担保从业人员职业能力和道德风险等内部风险。
(一)被担保人、反担保人的市场风险是指被担保人、反担保人因经济因素、政策因素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致使被担保人、反担保人有关业务可能遭受损失从而影响其偿债或反担保能力的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利率风险等;
(二)被担保人、反担保人的信用风险是指被担保人、反担保人违约、违法、欺诈从而使担保业务遭受损失的风险;
(三)被担保人、反担保人的财务风险是指被担保人、反担保人因财务结构不合理、融资不当从而使其自身可能丧失偿债能力或反担保能力从而影响其偿债或反担保能力的风险;
(四)担保机构经营管理风险是指担保机构在经营过程中,由于决策程序不当、管理水平不高或担保策略失误等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风险,主要包括决策风险、执行风险、资产估值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五)职业道德风险是指由于担保机构员工不遵守职业操守,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而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第十条 风险识别主要由担保机构的管理层、稽核部门、风险管理部门、担保业务部门、项目经理对存在的风险点进行识别,经讨论后报公司风险管理部门及公司管理层。公司管理层、风险管理部门及稽核部门应根据公司发展情况开展定期、不定期的专项风险排查。稽核部门还应在检查的基础上对公司制度执行情况出具稽核报告,报公司决策层。
第十七条 风险评级和控制措施的实施是指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由相关部门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经风险管理部门审核并报公司管理层批准后组织具体措施。
第十八条 被担保人、反担保人的市场风险控制措施:
(一)对宏观经济走势、政策变化、行业发展、财政与金融政策及其它影响市场变化的因素进行分析研究,由相关部门出具定期和不定期报告供决策参考;
(二)通过与外部研究机构合作,获得较为全面的宏观经济信息以及政策走向分析,为规避市场风险提供参考;
(三)合理安排周期性、非周期性产业担保业务规模和比例,避免经济运行周期性下行风险;
(四)合理调控担保对象的产业集中度,避免可能出现的集中代偿;
(五)密切跟踪宏观经济和行业政策变动,强化保后管理。
第十九条 被担保人、反担保人的财务风险、信用风险控制措施:
(一)通过与贷款银行核对、客户财务及经营报表测算,了解银行贷款发放进度、额度及客户还息情况,分析客户贷款真实用途,及时制定控制客户按资金使用计划及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控制措施。
(二)通过客户财务状况的检查,关注了解客户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主要财务比率的变化,动态评价企业的经济实力、资产负债结构、变现能力、现金流量情况,并根据企业还款来源的可靠性和能力的变化及时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三)加强对其信用状况的调查,建立和完善公司信用评级系统,并就被担保人、反担保人欺诈、受处罚、违约等行为给公司带来的损失明确处理、索赔办法。
第二十条 担保机构经营管理风险控制措施:
担保业务经营管理风险主要包括决策风险、执行风险、资产估值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一)担保业务决策风险控制措施
担保业务决策风险控制体现在业务流程的各个环节,涉及的主体主要有:评审部门、风险管理部门和担保业务部门等。
1.担保机构应当对项目审批实行统一的法人授权制度,明确规定项目审批人的权限和审批程序,严格按照权限和程序审批业务。
2.对于额度较大的担保或投资项目,担保机构应当通过建立有效的项目审批机构进行集体决策。项目审批机构应当有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士参加。项目审批机构审议表决应当遵循集体审议(若采用电子化管理系统审批,亦可采取背对背方式审议)、明确发表意见、多数同意通过的原则,全部意见应当记录存档。
3.担保业务部门经理作为担保业务管理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监督本部门的担保业务操作是否符合公司管理制度和决策。
4.风险管理部门经理根据其职能,负责监督本部门的相关业务操作是否符合公司管理制度和决策。
(二)担保业务执行风险、法律风险控制措施
执行风险的控制主要通过制定严格的业务规章,明确操作流程和操作权限来实现;法律风险的控制主要由风险管理部门、法律事务部门实施,审查和动态监控担保业务,使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所规定的决策程序的规定。
执行风险、法律风险主要控制措施包括:
1.担保机构应当以担保业务为核心主业,在法律、法规和规章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其他业务。
2.担保机构应当建立符合审慎经营原则的担保评估制度、决策程序、保后管理、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风险预警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并制定严格规范的业务操作流程,加强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和管理。
3.担保机构应当配备或聘请经济、金融、法律、技术等方面具有相关资格的专业人才。
4.担保机构应当建立合法、合规审查制度,设立专门的部门或岗位,对担保业务相关制度、流程、合同等进行合法、合规审查。
5.担保机构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风险准备金制度。
6.担保机构应严密落实反担保措施,负责对担保机构自身设计的标准合同文本进行正确填写,需要补充的条款按各机构自身程序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实行合同面签制度,监督客户完成相关登记和保险手续。
(三)担保业务资产估值风险的控制
担保机构应当建立资产估值工作制度,确定基本原则、方法和程序,规范资产估值工作,以达到控制资产估值风险的目的。
相关业务部门应当根据资产估值工作制度通过市场调查或委托中介机构,估计担保资产的价值。
第二十一条 担保从业人员职业能力、道德风险控制措施:
(一)加强对员工的守法意识、职业道德的教育,要求员工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制度;
(二)重视员工现职教育、提升员工履职能力,根据不同的岗位和职责,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规范员工的业务行为;对当年发生代偿和逾期的典型项目进行案例分析教育,提高员工控制风险的意识和能力;
(三)建立举报制度。鼓励对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进行举报,对举报严格保密;
(四)建立严格的问责制度,对违反职业道德的员工,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担保机构应当建立内部风险控制的报告、评价和纠正机制,对风险管理制度建设以及执行情况定期进行回顾和评价,并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组织结构、经营状况、市场环境等因素变化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二十三条 担保机构应当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和反馈机制,确保公司管理层及时了解公司经营和风险状况,确保有关信息能够在相关部门和员工中顺畅传递和反馈。
第二十四条 稽核部门或岗位应当有权获得公司的所有经营信息和管理信息,并对各个部门、岗位和各项业务实施全面的监督和评价。
第二十五条 业务部门、风险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各项业务经营状况进行一次检查,及时发现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并应当有畅通的报告渠道和迅速有效的纠正措施。
第二十六条 为保证风险监控的准确有效,担保机构应当制定科学的关键风险指标。
第二十七条 担保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记录,建立完整的会计、统计和业务档案并妥善保管,确保原始记录、合同等资料真实、完整。
担保机构应当及时按规定提供、披露财务信息,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财务监督。
第二十八条 担保机构应当建立有效的核对、监控制度,对各种帐证、报表定期进行核对;对现金、有价证券等资产和反担保抵(质)押物进行及时盘点和有效的持续监控,切实掌握相关变动情况,并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对办理的担保业务和相关业务实行复核或事后监督,对重要业务实行双签制度,对授权执行情况进行监控。
第二十九条 担保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年度全面审计,其中应当包括对尽职调查的审计。
第三十条 担保机构应当建立有效的应急管理机制,制订应急管理预案,定期进行测试。在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发生时,应当按照应急管理预案及时处置,以预防或减少可能造成的损失,确保业务持续开展,并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
第三十一条 担保机构应建立风险管理工作尽职免责、失职问责的责任约束机制,成立相应的问责机构,负责风险管理问责工作。
第三十二条 担保机构应有风险管理工作的内部监察制度。监察工作应以定期和不定期、现场和非现场相结合的形式进行。
第三十三条 担保机构应严格认真开展对风险管理部门和人员的考核工作。风险管理部门和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履职责任。尽职免责、失职问责、有责必问。根据未尽职程度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查看和开除),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