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属各股室、养护站:
为进一步加强对干部职工的管理和监督,严肃组织纪律、工作纪律,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按照县委、县政府有关规定,结合中心实际,现重申并进一步规范中心请销假制度。
一、适用范围:中心全体干部职工。
二、请销假办法:干部职工因病假、事假、婚丧假、产假、年休假等不能到岗工作,均需提前1天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相关领导批准后报人事股备案。
三、请假程序与审批权限。
(一)主要负责同志
中心主要负责同志出差、出访、离县学习、休假等,应严格按照县委、县政府相关文件要求进行请假、报备。
(二)干部职工
1、分管领导请假,由中心主要负责同志批准。
2.各股室(养护站)负责人请假1天以下的,由分管领导批准;请假1天以上的,由中心主要负责同志批准。
3.工作人员请假1天以下的,由股室(养护站)负责人批准;请假2天以下的,由分管负责人批准;请假3天以上的,由中心主要负责同志批准。
(三)出县报备
股级以上干部因公因私需要离县的,应提前向中心主要负责同志报备。经批准后,方可外出。
四、请假纪律
1.未经事前审批或经审批未批准而擅自不在岗的,一律视为旷工。请假期满后必须销假,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必须提前报告并经批准,否则超出天数视为旷工,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2.因紧急事项临时外出的,要及时报告,事后补办请假手续。
3.各股室(养护站)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切实履行职责。对弄虚作假的,严肃追究具体当事人及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4.干部职工请假期间,必须保证24小时通讯畅通,以便工作联系。遇特殊情况,请及时向相关人员说明情况,否则视为擅自脱岗。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5、未按照本制度执行的,发现一例通报一例,年度累计三次违反本制度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6、本制度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霍邱县公路管理中心
2023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