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邱县安全生产职责规定

浏览次数: 来源:霍邱县应急局 时间:2022-11-14 16:16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落实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把确保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

第三条 县乡党委和政府(含开发区和现代产业园工委、管委,下同)及有关部门(含单位,下同)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县、乡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坚持把安全作为发展前提、把发展作为安全保障,坚持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规定,摒弃“不审批无监管责任、不许可无监管责任、无执法权无监管责任”的思想,坚决扛起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政治责任,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章  县乡党委和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五条 县乡党委全面领导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在统揽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同步推进安全生产工作。

(二)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贯彻上级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

(三)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党委议事日程和向全会报告工作的内容,党委(常委)会每季度至少听取1次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研究部署本地安全生产工作,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干部队伍建设和机构建设,严格履行安全生产履职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

(五)支持人大、政协指导监督安全生产工作,推动组织、宣传、政法、机构编制等方面支持保障安全生产工作。

(六)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支持、监督安全生产工作。

第六条 县乡政府全面领导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认真贯彻本级党委和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实施安全生产专项规划,明确属地监管责任。

(三)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把安全生产纳入政府重点工作和政府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定期召开安全防范工作会议,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政府(常务)会议重要议事日程,每季度至少要研究一次安全生产工作,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学习贯彻上级政府和同级党委有关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研究部署本地区安全生产重要工作。

(四)组织制定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清单”和年度“工作清单”,把履责情况纳入述职考核、安全生产督查内容,把安全生产相关要求纳入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在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三定”规定中明确安全生产职责,组织制定部门安全生产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五)建立安全投入长效机制,保持与财政收入保持同步增长,逐步加大财政投入力度,用于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与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培训、信息化建设、购买服务等,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和监管能力建设,保障监管执法必需的经费和装备以及车辆等。

(六)严格安全准入标准,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和论证机制,城乡规划布局、设计、建设、管理等各项工作必须以安全为前提,高危项目审批必须把安全生产作为前置条件,实行重大安全风险“一票否决”;推动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推进安全生产“铸安”行动常态化实效化和风险管“六项机制”制度化规范化,督促整治重大隐患,强化源头治理,严厉打击各类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依法关闭取缔非法违法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

(七)健全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依法组织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统筹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储备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建立联动互通的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资源共享和信息互通,组织协调督促做好安全事故预警以及应急救援工作。

(八)依法组织或者参与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和调查处理,督促有关单位落实处理意见,组织或者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

(九)统筹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信息化建设、诚信体系建设、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科技支撑等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及安全生产知识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从业人员的生产安全事故预防、自救互救能力。

(十)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七条 成立县乡安全生产委员会,在县乡党委、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综合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安全生产工作部署。

(二)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提出安全生产工作有关政策、制度、措施建议。

(三)组织指导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整治,协调督促开展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

(四)督促检查同级部门和下级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情况,组织实施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向县乡党委政府提出奖惩建议。

(五)承办县乡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事项。

县乡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县乡应急管理机构,负责县乡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三章  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八条 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本系统和主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制定完善并实施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定期对落实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设立或明确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机构,落实安全管理人员及工作经费。

(二)定期分析研判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督促、检查下级部门和所属单位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定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三)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执法)计划,并严格组织实施;对安全监管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排查治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建立重大危险源信息库,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管理。

(四)落实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督促安全监管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五)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参与或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受理安全生产举报投诉,按照规定进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和报告。

(七)完成县委、县政府,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任务;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九条 服务和保障安全生产工作有关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县委办:

1.协调县委相关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做好县委领导落实“三管三必须”规定服务保障、宣传报道工作。

2.督促乡镇党委、县直有关单位党组(党委)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上级党委和县委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文件、会议决定事项及县委领导同志批示指示等。

3.及时向县委报告乡镇、县直有关单位报送的事故信息。

4.负责县委常委会议专题研究安全生产和县委领导班子年度述职报告关于安全生产方面内容的协调落实工作。

(二)县人大办:协调组织将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内容纳入人大监督,对全县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县政府办:

1.协调县政府相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做好县政府领导落实“三管三必须”规定服务保障、宣传报道工作。

2.督促检查乡镇政府、县政府相关部门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上级政府和县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文件、会议决定事项及县政府领导同志批示指示等。

3.及时向县政府报告乡镇、县直有关单位报送的事故信息,协调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善后和事故调查等相关工作。

4.负责县政府常务会议专题研究安全生产和县政府领导班子年度述职报告关于安全生产方面内容的协调落实工作。

5.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政府督查、督办内容,组织或参与安全生产巡查工作。

(四)县政协办:协调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性视察,推动安全生产各项政策落地落实。

(五)县纪委监委机关:

1.依法对监察对象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有关人员安全生产领域职务违法行为及时查处。

2.依法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负责干部管理权限范围内监察对象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落实工作。

3.对有关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情况进行监督。

(六)县委组织部:

1.负责将安全生产纳入领导干部教育培训总体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将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作为县委党校主体班次的重要培训内容。

2.建立安全生产考核结果与履职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挂钩制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将安全生产履职情况纳入县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考核体系,并作为干部选用、年度考核、评先评优的重要参考。

3.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干部队伍建设,不断优化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结构,在领导职数范围内选优配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领导干部。

(七)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

1.组织、指导新闻媒体宣传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推进安全文化建设,加强安全生产公益宣传。配合做好安全生产典型经验总结推广宣传工作。

2.强化安全生产宣传和舆论监督引导,指导新闻媒体和机构做好安全生产宣传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提升全民安全生产意识和素质。

3.指导有关部门利用互联网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宣传和信息发布。指导有关部门及时发布安全生产新闻、突发事件信息,牵头负责网上舆情管控和应急处置工作。

(八)县委政法委:

1.把安全生产纳入平安创建及其考核重要内容,推动安全生产和平安建设共建共享共用。配合各地区、各部门完善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完善各类考核指标,加大安全生产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考核中的权重,增强考核工作的针对性、规范性和实效性。

2.指导安全生产维稳工作,协调、指导有关地区和部门 妥善处理安全生产类涉稳和涉法涉诉事件,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九)县委编办:

1.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体制机制保障,在各部门“三定方案”中,明确安全生产职责,科学界定分工。

2.协调理顺部门之间安全生产职责关系,审核安全生产机构编制调整意见,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系统建设。

3.指导开发区、工业园区、风景区等功能区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设置、职能配置,配备与任务相适应的人员力量。

(十)县信访局:受理、交办、督查和协调处理涉及安全生产领域的信访问题。

(十一)团县委:

1.将安全生产知识纳入青少年宣传文化活动内容,提高广大共青团员和青年职工安全生产意识和应急救援能力,组织开展“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等安全生产活动。

2.调查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中涉及青少年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维护青少年安全生产方面合法权益。

3.发挥共青团的桥梁纽带作用,积极参与、支持、监督安全生产工作。

(十二)县妇联:

1.宣传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将安全生产纳入“最美家庭”评选内容。

2.加强妇女干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妇女职工安全生产意识和事故防范技能。

3.调查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中涉及妇女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参与有关妇女儿童法规、规章的制定,维护妇女儿童安全生产方面合法权益。

(十三)县总工会:

1.宣传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组织开展“安康杯”“查、保、促”等安全生产活动。

2.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反映劳动者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对生产经营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调查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中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制度和法律、法规草案的拟订工作,督促企业履行重大隐患治理情况向企业职代会报告制度。

4.参与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动员广大职工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监督和隐患排查,推进群防群治。

5.依法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监督事故发生单位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十四)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将安全生产知识纳入退役军人宣传活动内容,提高广大退役军人安全生产意识和应急救援能力;负责军休站、光荣院、烈士陵园等服务机构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五)县财政局:

1.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预防、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和监管能力建设的支持。

2.负责将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列入预算,保障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经费需求。

3.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完善安全生产经济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使用和经济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4.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负责检查督促所出资企业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指导督促所出资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5.督促所出资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否决事项,纳入对出资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考核。

6.依照有关规定,参与或组织开展对所出资企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的检查、督查,督促所出资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

7.督促所出资企业搞好统筹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职工健康与安全,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十六)县科技局:

1.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县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和财政科技经费预算,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2.支持全县安全生产领域科学技术研究,支持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实施“科技兴安”战略,支持创新主体开展安全生产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技术研究,对安全生产领域重大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推荐申报科技成果奖励,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安全生产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

3.加大对安全生产重大科研项目的投入,引导企业增加安全生产研发资金投入。

(十七)县司法局:

1.负责审查有关部门报送县政府公布或批准有关涉及安全生产的文件。

2.承办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行政复议案件,指导、监督全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3.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指导、监督有关部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广泛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指导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

(十八)县融媒体中心:负责开展安全生产广播电视活动,为全县安全生产广播体系建设提供技术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活动,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十九)县统计局:指导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有关数据统计工作,并在经济社会发展年度统计公报中发布有关安全生产指标完成情况,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建议。

(二十)县人民检察院:对安全生产领域涉嫌犯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而未追究的,进行立案监督;对安全生产领域涉嫌犯罪的责任人依法批捕、起诉;负责安全生产领域公益诉讼的组织落实工作。

(二十一)县人民法院:对安全生产领域涉嫌犯罪的有关责任人依法审判;对违法行为当事人拒不执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决定的,应行政执法部门的申请,组织强制执行。

(二十二)县督察考核室: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县目标责任考核;参与对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督查检查。

(二十三)县直工委、县委党校、县委史志研究室、县老干部服务中心、县工商联、县科协、县残联、县审计局、县税务局、县医保局、县乡村振兴局、县数管局、县投创中心、县规划中心、县机关事务中心:负责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落实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管理、服务职责,制定完善并落实自身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共同推进安全发展。

第十条 安全生产自我管理类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县砂石管理中心:负责监管范围内砂石企业运砂车辆超载源头管理工作。

(二)县供电公司:

1.负责公司所辖各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协助做好电力施工安全管理和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加强电力调度运行管理,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3.协助电力用户做好电力工程入网验收,规范高危和重要客户供用电安全服务。

4.履行高危企业计划停电信息预告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停供生产用电的执法指令。

(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县轻纺服务中心、县商贸服务中心、县物资服务中心、马店治超站、盐业公司、烟草公司、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新华书店、公积金中心、安广网络、国元农保、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徽商银行、邮储银行:

1.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政策,加强安全生产宣传,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负责本单位(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指导所属企业定期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3.组织制定本单位(系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4.及时如实报告人员伤亡事故,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配合或参与系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处理和善后等工作。

第十一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县应急局:

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划,组织拟订安全生产政策和规范性文件,组织编制县安全生产规划。

2.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县直有关部门和各乡镇政府、园区管委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把安全生产工作作为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工作的重要内容,每季度至少向县委常委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汇报1次安全生产工作。

3.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完善全县事故灾难分级应对制度,组织编制县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

4.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统一协调指挥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5.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相关工作。按规定承担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管理相关工作。指导各级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6.组织协调消防工作,指导各级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

7.按照分级分类、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工矿商贸行业县属规模以上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监督工矿商贸行业中央、省、市属驻霍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全县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

8.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控和监管范围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9.按规定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事故信息。依法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组织开展事故调查评估工作。

10.负责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二)县发改委:

1.负责全县能源领域(油气长输管线、电力等)安全生产监管综合工作。

2.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研究安排县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基础设施、执法装备、信息化建设、技术支撑体系、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等政府投资计划,并对政府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依据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结合全县经济发展实际,合理规划调整产业布局。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核准、备案类基本建设项目安全监管工作。

4.负责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长输管道)保护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督促管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行长输管道保护义务,协调处理管道建设和保护中的重大问题,保障长输管道安全运行。

5.负责粮食流通行业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指导监督全县粮食系统和粮油仓储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6.负责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监管,督促电力企业加强电力运行安全、电力建设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牵头协调大面积停电应急工作,指导督促电网企业提高电力设施抗灾能力,保证电网安全运行。

(三)县教育局:

1.负责全县校园、校舍、校车安全生产监管综合工作。

2.组织、指导、监督检查所辖各类学校(含民办学校、幼儿园、学科类教育培训机构)及其教学、科研、实验机构等单位的安全管理和教育工作。

3.指导、监督经教育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级各类学校的实验室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4.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内容,指导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提高安全意识和能力。加强实验室、实训实习期间和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管理。

5.负责校方组织的校内、外各类活动中人员安全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以任何形式或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其他危险性劳动行为,组织查处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储存、经营场所行为。

6.指导督促各类学校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依法组织和参与本系统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四)县经信局:

1.负责全县民爆物品安全生产监管综合工作。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销环节的储存安全监管,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含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2.检查指导工业企业(特殊行业另有规定的除外)、信息化相关行业安全生产;在行业发展规划、政策措施等方面统筹考虑安全生产,严格行业规范和准入管理,淘汰落后工艺和产能,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布局调整;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促进工业化和信息化深度融合,推动企业提高本质安全水平。

3.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建设项目安全监管工作。

4.负责非煤矿山行业管理,协助做好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或者参与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关闭工作,会同有关单位对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5.负责民用船舶制造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相关行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标准规范。

6.负责电信运营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督检查电信运营企业及电信运营设施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业为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和预报预警信息发布提供通信保障服务。

(五)县委统战部(民宗局):

1.负责全县宗教场所安全生产监管综合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各类集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安全监督检查。

2.统筹做好统战领域对安全生产工作支持服务。

3.将安全生产知识纳入宗教活动宣传内容,提高广大信教群众安全生产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六)县公安局:

1.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承担县道路交通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牵头组织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依法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2.负责机动车登记,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办理驾驶许可,组织指导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负责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信息报告、统计分析及交通安全警示提示信息发布工作。

3.依法实施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监管,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核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易制毒和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公路运输通行证。

4.负责城镇建成区内交通安全警示标志和交通信号设施管理与使用;会同有关部门对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参与新建、改建、扩建道路交通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竣(交)工验收工作。

5.依法开展防火工作,督促基层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宣传教育。

6.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监督管理;依法对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实施行政许可;负责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依法对爆破作业单位和爆破作业以及爆破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承担县铁路护路联防专题推进组日常工作,牵头组织开展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协调推动县铁护组各成员单位贯彻落实县铁护组工作部署。

8.依法实施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监督管理。监督检查烟花爆竹道路交通运输和储存环节的安全,负责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监督管理。

9.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监督管理。

10.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11.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治安管理和刑事案件。

(七)县民政局:

1.负责全县民政福利机构安全生产监管综合工作。

2.负责民政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检查指导养老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殡葬服务机构等安全生产工作,督促其落实安全责任和防范措施。

3.监督指导管理范围内民生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工作。

(八)县人社局:

1.指导有关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研究制订、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评价奖惩体系,将安全生产履职情况作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领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以及在事故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提请予以表彰奖励。

2.督促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组织开展工伤预防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工伤保险事故预防费用提取使用。

3.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劳动用工管理,检查督促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明确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农民工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

4.负责工伤认定、组织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指导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落实工伤待遇,负责劳动保护方面的争议仲裁工作。

5.配合支持有关部门实施安全生产领域各类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规划、培养、继续教育、考核、奖惩等相关政策。

6.指导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九)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

1.负责矿产资源探矿权和采矿权许可管理,依法查处无证勘查、无证或越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等违法行为。

2.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对政府决定关闭取缔的矿山企业,依法注(吊)销采矿许可证,并督促做好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负责本部门土地复垦、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等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本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加强对地质勘查活动的安全监督检查,建立地质灾害调查、规划、监测和预报制度。

4.负责对资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等矿井的关闭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对关闭、废弃或无主矿山和尾矿库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5.依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充分考虑安全生产规划、管道发展规划必要的空间需求和时序安排。指导地方政府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中统筹安排安全生产、管道相关设施用地,依据国土空间规划,严格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

6.负责组织实施森林火灾防治规划;监督、指导涉林乡镇和国有涉林单位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火情处理等工作。

(十)县住建局:

1.负责全县城镇燃气、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监管综合工作。

2.监督指导农村管道天然气工程质量和运行安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完善城镇燃气应急储备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3.负责建设工程(建筑面积300平方米或工程造价30万元以下和铁路、交通、民航、水利、电力、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除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拟订建筑安全生产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加强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依法查处建筑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4.负责建筑施工、建筑安装、建筑装饰装修、勘察设计、建设监理等建筑业、房地产业和商品混凝土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5.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指导开展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有关工作。

6.负责监督管理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使用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使用。

7.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工作。

8.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及房屋安全鉴定工作。

9.监督指导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做好房屋征收拆除安全管理工作。

10.负责城市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的行业管理。负责城市地下管线(供水、雨水、污水、燃气、地下管廊)安全管理工作。按职责分工做好城市地下空间(管线、管廊)开发利用安全监督管理。

11.履行全县人防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监督、指导人防工程建设、维护、使用、拆除、报废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利用人防工程作为城市防灾避难所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参与支援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和事故的应急处理。

12.负责建筑行业和城镇燃气领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一)县城管执法局:

1.负责城区管理范围内园林绿化、排水、垃圾处理设施(垃圾中转站、渣土受纳场)、已移交的城市道路、桥梁、路灯等市政设施和水域(河道)以及户外广告、渣土运输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筑拆除过程中的安全监管,按职责依法依规查处中心城区违法建设行为。

3.负责物业服务行业安全监管工作,督促物业企业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建筑安装、小区室内外装饰装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4.负责城市道路开挖行政许可工作。协调指导施工单位履行地下管线安全保护职责,牵头组织查处城市道路开挖危害燃气管道运行安全的违法行为。

5.协助公安交管部门做好非机动车道路安全管理,指导督促共享自行车、共享电动车运营企业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6.承担其他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管理对象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县交通局:

1.负责全县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管综合工作。

2.负责管理范围内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拟订并监督实施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规章、规划和应急预案,指导有关安全生产和应急体系建设,承担公路、水路突发事件处置的组织协调工作。

3.负责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指导道路运输线路、营运车辆、客运枢纽、运输场站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及其运输车辆(不含特种设备等特殊储存体)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危险货物运输单位资质和驾驶、装卸以及押运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检查。

4.承担道路运输市场监管责任。负责道路运输市场准入安全监管,负责机动车维修和驾驶员培训、城市公交、汽车出租、小型汽车租赁等行业领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5.组织、指导开展交通运输行业和物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牵头组织开展车、船超限超载治理,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或者指导、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船舶超载和无牌无证、报废船舶营运以及车辆超限超载等违法违规行为。

6.负责管理范围内的公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公路安保工程,加强公路安全设施建设。负责组织管理范围内的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包括公路及公路桥梁、路标、交通安全标志、标线(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标志、标线除外)等相关安全设施的建设、维护与管理;负责组织公路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指导乡镇政府做好辖区内农村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维护与管理。

7.指导全县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和涉水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按权限组织或参与水上交通安全事故、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救助打捞。

8.负责邮政快递、寄递行业运行安全的监测、预警和应急管理。负责快递企业和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统计等工作(此项职责限在霍邱县邮政管理局成立前)。

9.按规定组织或参与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承担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上报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三)县农业农村局:

1.负责全县农业(农机、渔业、畜牧业)安全生产监管综合工作。

2.负责农村能源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单池容积100立方米以上的沼气工程、日供气量500立方米以上的秸秆气化工程、集热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太阳能供热系统、10千瓦以上的太阳能光电站或风力发电站)和技术服务单位技术服务行为的安全监督管理。

3.负责农药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农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农药使用环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4.监督指导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农药、肥料等农资生产经营单位和农产品规模化生产单位以及粮食、饲料加工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5.监督指导管理范围内农业项目建设的安全生产工作。

6.负责农业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四)县水利局:

1.负责国有水利设施(包括水库、水闸、堤防、桥涵等)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监督水旱灾害防御工作的安全管理。

2.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3.依法实施河道采砂行政许可,对河道采砂企业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4.组织指导水利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和验收。

5.组织指导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涉及防洪和水工程安全活动许可审批工作。

6.对管理范围内的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和河道管理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十五)县商务局:

1.负责全县商贸流通行业安全生产监管综合工作。

2.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商贸流通(商品交易商场、集贸市场、餐饮业)和电子商务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3.监督指导拍卖、典当、租赁、再生资源和废旧货物的回收利用等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4.依法办理成品油行政许可,负责成品油流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查处成品油经营、储存非法违法行为。

5.负责牵头主办的各类展销会、洽谈会等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

(十六)县文旅体育局:

1.负责全县文化市场和旅游业安全生产监管综合工作。

2.负责文化市场(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机构、文艺演出单位、互联网服务营业场所、博物馆、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影剧院、文化馆、艺术馆、歌舞厅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和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教育机构安全监督管理。

3.负责文化系统所属单位和体育彩票发行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和主办、承办的各类图书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书市、体育赛事、文化活动的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文化单位组织的重大文化活动、基层群众文化活动安全生产工作。

4.依法对公共体育场馆、公共体育设施安全运行进行监督管理,监督指导广播电影电视工程、重点基础设施以及管理范围内的体育场馆、设施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

5.负责指导、监督广播电视机构及设施设备安全管理,指导、协调全县性重大广播电视活动,指导推进全县应急广播体系建设;组织、指导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机构及新闻媒体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

6.监督、指导旅游业(A区景区、星级饭店、旅行社、民宿、农家乐)安全生产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加强对旅游客运、自助游、自驾游等安全监管。

(十七)县卫健委:

1.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全县医疗卫生健康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2.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工作,负责医疗机构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管理以及医疗废弃物处置的安全监督管理。

3.协调指导生产安全事故等各类突发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并组织实施紧急医疗救援。

4.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托育机构安全监管工作。

(十八)县市场监管局:

1.负责全县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监管综合工作。

2.负责管理范围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保养)、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的安全监察;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的资质资格进行监管。

3.严格依法办理涉及安全生产前置审批事项的工商登记。负责企业登记注册中涉及安全生产登记事项的前置审批文件、证件审查;对负责安全生产前置审批的部门认定不具备安全生产经营条件、撤消原批准的企业,依法取消相关经营范围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4.按照职责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等非法违法行为;对有关前置许可审批部门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及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有关部门的通知,配合主管部门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对于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5.依法对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十九)县林业发展中心:

1.履行林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移交有关执法部门。负责国有林场、圃等林业系统和各类自然保护地等相关单位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全县森林防火安全工作,监督、指导管理范围内林区、林场、森林公园和其他国有涉林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并督促检查。

3.负责全县森林防火监测预警和统计分析工作。开展森林防火安全宣传教育。负责全县森林火灾的预防和前期扑救工作以及森林火灾事故的统计、报告,组织或参与森林火灾事故调查处理。

4.监督、指导林产品加工、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十)县畜牧业发展中心:

1.负责畜禽养殖领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移交有关执法部门。负责全县畜牧行业和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兽药使用环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依法负责畜禽屠宰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指导畜禽屠宰企业制定安全措施,做好畜禽防疫、冷链物流、畜禽屠宰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十一)县水产业发展中心:

1.负责渔业养殖领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移交有关执法部门。

2.监督指导渔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对渔港水域安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渔港、渔船、渔业船员、农民自备船等安全生产监管。

3.监督指导东湖渔业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十二)县农机发展中心:

1.负责全县农机行业安全生产源头管理工作,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移交有关执法部门。

2.负责农业机械、农机合作组织和农机作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3.负责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登记、检验、牌证核发,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培训、考试、发证、审验,负责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资格备案和安全管理。

(二十三)县文旅体发展中心:

1.负责旅游领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移交有关执法部门。

2.负责对全县旅游业(A级景区、星级饭店、旅行社、民宿、农家乐)安全生产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协调相关部门加强对旅游客运、自助游、自驾游等安全监管。

(二十四)县供销社:

1.负责全县供销系统所属企业、农村供销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十五)县公路管理中心:

1.负责所辖公路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管理范围内普通国、省道新(改)建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监督指导涉路作业安全生产工作,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移交有关执法部门。

2.负责辖区内普通国省道公路、桥梁、隧道日常养护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指导组织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加强公路安全设施建设。

3.组织协调防灾、减灾、救灾公路基础设施维护管理和应急抢险保通工作。

(二十六)县地方海事(港航管理)处:

1.指导权限范围内水路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承担水路重大突发事件处置的组织协调工作。

2.负责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管理范围内的船舶登记、船员管理、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渔业船舶检验工作;负责水上交通管制、危险货物水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等有关工作;负责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组织或参与救助打捞。

3.负责监管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有关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移交有关执法部门;指导水上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管理和维护,协助配合有关单位负责管理范围内的航道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维护与管理。

4.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对水路客货运输及相关辅业实施行政许可,负责对水路客货运输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协助做好辖区内水路运输市场、水上交通(港口)安全、水路运输通航秩序管理等行政辅助工作。

5.督促、指导乡镇政府做好辖区内渡口、渡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或参与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辖区通航水域水上搜救和交通应急保障工作,协助做好水上交通行业安全宣传、培训工作。

(二十七)县生态环境分局:

1.负责放射源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

2.负责危险废物处置的安全监督管理。

3.参与、指导、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和辐射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和处置及调查处理。

4.参与生产经营单位环保设施(项目)的建设、运行、改造、报废、拆除等环节安全监管工作。

(二十八)县气象局:

1.依法组织对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对公众聚集、易燃易爆等场所和设施的防雷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2.依法组织开展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等工作;负责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过程中的气象监测和气象预报工作。

3.负责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工作,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防范性措施。

4.负责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活动和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及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十九)县消防救援大队:

1.负责全县消防安全生产监管综合工作。

2.加强消防法律、法规宣传,督促和指导社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和措施,做好火灾应急疏散演练工作。

3.负责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依法组织实施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抽查,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分级分类实施监督检查,依法处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督促火灾隐患整改,及时报告、通报、督促整改重大火灾隐患。

4.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消防救援专业技能训练,配备并维护保养器材装备。

5.负责对负有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

6.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扑救,按规定承担或参加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三十)现代产业园:

1.制定园区安全生产规划,建立园区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按照安全风险管控要求,进行产业规划和空间布局,并对位置相邻、行业相近、业态相似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

2.负责园区企业的日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时掌握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提升企业本质安全。

3.建立明确负责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加强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负责牵头组织开展园区企业的联合执法检查活动。

4.负责对辖区内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排查、报告,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打非治违”工作。

5.负责编制和完善辖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园区的应急救援演练。参与配合事故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置工作。

6.负责园区企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或组织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三十一)县重点工程处、县建发中心、县淠淮建设中心:

1.负责所属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加强安全隐患的自查自纠自改、落实隐患整改闭环管理要求,切实消除隐患。

2.负责对所属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移交有关执法部门。

(三十二)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负责粮食流通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负责系统内粮食经营仓储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监督、检查、指导粮食收储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移交有关执法部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施行期间,有关部门的职能发生变动的,由调整后的职能部门履行原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三条 对安全生产行政违法行为主体的查处,原则上由负责行为主体安全许可第一前置审批部门牵头负责;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平行安全许可前置审批部门时,由行为主体所在行业安全监管部门牵头负责;行为主体违法行为涉及多个部门安全监管事项的,相关部门应当在接到前置审批部门通报后积极参与查处,或者接受委托,牵头依法查处。

第十四条 有关部门未按照本规定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涉及安全生产的行政许可、行政执法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未依法履行重大事故隐患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未有效组织或者参与事故救援,导致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扩大的;

(四)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五)阻挠、干涉事故调查处理或者责任追究的;

(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的。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县应急局会同县委编办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4月14日发布的《霍邱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霍政〔2016〕20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法律、法规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霍邱县安全生产职责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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