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霍邱县生产安全事故等三个应急预案的通知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霍邱县应急局 发布时间:2022-05-23 14:33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霍政办秘〔202246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现代产业园)管委,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霍邱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霍邱县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霍邱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霍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523日    


霍邱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事故分级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县级层面组织指挥机制

2.2  县以下层面组织指挥机制

2.3  现场指挥机构

2.4  专家组

3  预警预防机制

3.1  安全生产风险管控

3.2  安全生产预警

3.3  事故信息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事故单位应急处置

4.2  分层级响应与响应分级

4.3 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响应

4.4  信息发布

4.5  应急暂停、扩大与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保险

5.3  应急处置评估

6  保障措施

6.1  信息保障

6.2  应急队伍和物资保障

6.3  资金保障

6.4  避难场所保障

6.5  技术保障

6.6  治安和交通运输保障

6.7  医疗卫生保障

6.8  社会动员保障

7  附  则

7.1  宣传

7.2  预案启动格式框架

7.3  新闻发布内容框架

7.4  应急结束宣布格式框架

7.5  预案管理

7.6  预案实施

8  附  件

8.1  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

8.2  安全生产预警分级

8.3  霍邱县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1  

1.1 编制目的

健全我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机制,依法、科学、高效、有序应对生产安全事故。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安徽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徽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六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六安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霍邱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县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含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涉险事故)应急工作。县有关专项应急预案对相关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4 工作原则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统一领导、分级应对,属地为主、条块结合,依法规范、科学处置的原则。

1.5 事故分级

按照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等,生产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事故以及重大、较大涉险事故,分级标准见附件8.1

2 组织指挥体系

2.1县级层面组织指挥机制

2.1.1 领导机构

在县委统一领导下,县人民政府是全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关。在县长领导下,县人民政府对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进行研究、决策和部署。

2.1.2县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

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设立县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担任县委常委的分管副县长担任总指挥(应对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时,由县长任总指挥,有关专项预案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县应急局及事故相关行业领域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任副总指挥。

县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全县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助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做好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调与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单位之间的关系;决定启动霍邱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做好事故情况的信息发布工作;必要时,协调驻地解放军、武警部队参加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县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承担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导协调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任务。办公室设在县应急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局局长兼任。

2.1.3 县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县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县有关部门、单位组成。其中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承担所监管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具体包括:编制管理相关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指导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资源保障等工作。

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职责分工见附件8.2

2.2县以下层面组织指挥机制

2.2.1 乡、镇及基层组织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是本行政区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事故发生后展开先期处置,并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职责。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本村(社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相关工作。

2.2.2 生产经营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应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应急工作要求,完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组织机构,加强应急准备各项工作,依法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职责。

2.3 现场指挥机构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县级人民政府根据事故应对处置需要,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应急救援专家、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事故单位负责人等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并指定现场指挥部总指挥总指挥由代表本级政府现场处置事故的最高行政负责同志担任。现场指挥部实行总指挥负责制,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方案,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现场应急救援。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根据应对工作需要,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及较大涉险事故事故发生后人民政府设立现场指挥机构

2.4 专家组

县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建立安全生产专家组,专家组由相关领域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

1)对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提供技术咨询;

2)对生产安全事故处置技术措施提出建议;

3)参与审查事故应急处置方案;

4)对事故处置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安全生产风险管控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加强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和监测监控工作,强化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生产经营系统、装置和岗位的重点管控。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持续推进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六项机制制度化规范化,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体系,落实监管责任,定期对重大风险进行分析、评估,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应急准备,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要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风险会商机制,及时掌握安全风险动态,针对生产安全事故易发的关键领域、关键时段,发布安全生产提示、警示信息。

对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险情,或当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时,相关单位应及时通报当地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各级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通报同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3.2 安全生产预警

生产经营单位发现生产设施及环境异常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发布本单位安全生产预警,并及时向事发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县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落实安全生产监测预警工作,当研判可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及时向涉险单位发布预警信息,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通报同级应急部门;当可能影响临近县级区域时,应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县级有关部门;当可能发生的事故超过本级政府处置能力时,县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及时向级人民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研判、处置。

3.2.1预警级别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对可以预警的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一级为最高级别。根据事态发展,发布单位可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预警信息。安全生产预警分级见附件8.3

3.2.2预警发布

预警信息要采取有效措施向可能受影响人群发布,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手机、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新媒体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预警内容包括:预警原因(事故或事故风险、自然灾害)、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时间、影响及应对措施、发布机关等。

预警信息原则上由县区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发布;跨行业领域或跨行政区域的预警由应急部门发布;超出县级区域的,三、四级预警由相邻县级人民政府应急部门联合或分别发布,一、二级预警应上报市应急管理局,由市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发布

3.2.3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区域内各有关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事故发生。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重大危险源、关键设施检查监测,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范应对工作,必要时组织停产撤人;并组织应急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应急准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不限于)措施:

1)组织收集、分析事故险情信息,研判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制订预警行动方案,建立并保持信息渠道畅通。

2)组织协调涉险区域有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事故或降低事故危害。必要时采取区域警戒和管制,疏散转移和妥善安置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限制使用或关闭易受事故危害的场所。

3)通知应急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通知相关单位做好应急资源准备。

4)及时发布事态信息,公布应急措施,回应社会关切,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3.2.4 预警调整和解除

发布预警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

当安全风险得到有效控制,按照谁发布、谁解除的原则,由发布单位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行动,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3.3 事故信息报告

3.3.1事故信息报告程序和时限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包括事故发生区域的管理单位,下同)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情况紧急时,可直接向事发地县级应急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远离单位的事故,事故单位现场有关人员还应当立即拨打110119报警。

事故单位负责人接报后,应于1小时内向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应急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需要政府提供应急支援的,应当立即报告。

县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同时依照规定向本级政府及应急部门、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和单位;按规定启动应急预案,需要上级支援的立即上报请求支援。

3.3.2事故信息报告内容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事故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失踪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 应急响应

4.1 事故单位应急处置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下列(不限于)应急救援措施:

1迅速、科学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

2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

3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

4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5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建议

6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4.2  分层级响应与响应分级

生产安全事故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当事故超出事发地人民政府的处置能力时,由上一级政府提供支援或组织应对,一般事故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应对。(涉及跨县行政领域的,或超出县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事故,应报请市相关部门提供支持或组织指导应对)。较大事故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应对。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上报省人民政府组织应对。

事故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等根据事故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响应后果,综合研判本层级响应级别。对于事故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活动期间的,可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情调整响应级别。

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以及较大及以上涉险事故,县级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县级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见4.3.2分级响应措施)。

4.3 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响应

4.3.1 事发地政府先期处置

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以及较大及以上涉险事故后,事发地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先期处置,采取下列(不限于)应急救援措施:

1)启动应急预案;

2)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

3)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隔离事故现场,划定警戒区域,疏散受到威胁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

4)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5)依法发布调用和征用应急资源的决定;

6)依法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救援命令;

7)维护事故现场秩序,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依法发布有关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信息。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不能有效控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统一指挥应急救援。

4.3.2 分级响应措施

县指挥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或请求支援的信息后,根据事故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可控情况,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1.三级响应:对于可能造成一般事故发生及较大涉险事故,由县指挥部办公室决定启动三级响应,并通知对事故发生相关行业领域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入响应状态。

启动三级响应后,对事故发生相关行业领域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托的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协助地方政府组织应急救援,县应急管理局提供支持。

对事故发生相关行业领域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及时处置相关信息和事项。

2.二级响应:对于较大涉险事故和一般事故,由县指挥部决定启动二级响应,县应急管理局和对事故发生相关行业领域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入响应状态。

启动二级响应后,发生事故的相关行业领域的县政府分管领导,对事故发生相关行业领域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托的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应急救援。

县指挥部办公室和对事故发生相关行业领域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及时处置相关信息和事项。

3.一级响应:对于较大以上事故,由县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一级响应,县应急管理局和对事故发生相关行业领域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入响应状态。

启动一级响应后,县政府主要领导和发生事故的相关行业领域的县政府分管领导率领县应急管理局和对事故发生相关行业领域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应急救援。

县指挥部办公室和对事故发生相关行业领域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县应急管理局和对事故发生相关行业领域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在岗带班,及时处置相关信息和事项。

根据事故实际情况,可以视情调整应急响应等级。

5.启动应急响应后,县指挥部办公室作出如下处置,其中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较大涉险事故和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后果严重的一般事故还应根据国家和省市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进行处置:

1)发布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的指令;

2)对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事故应急处置要求,指令县有关部门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3)向县委、县政府和市应急局报告,必要时及时通报波及或可能波及的其他县区应急部门,或请求市应急局给予支持,及时通报波及或可能波及的其他市级应急部门;

4)调集专业处置力量和抢险救援物资救援,必要时协调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给予支援;

5)启动响应后,派出工作组赶赴事发现场协助指挥救援;

6)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及时上报县人民政府,同时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7)贯彻落实国家、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有关指示,进一步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3.3 现场指挥

为统一组织、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启动二级以上相应后,成立由代表县人民政府现场处置事故的最高行政负责同志任总指挥,县有关部门、事发地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以及救援队伍负责人、专家等人员参加的县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负责制订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和措施,指挥现场抢险救援,协调有关保障、支援工作,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

县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成立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先期设立的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应纳入县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在县级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应对工作。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要充分听取专家意见建议,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

到达事故现场的各方应急力量要及时向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守现场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进展情况。

县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在组织先期处置的事发地人民政府现场指挥机构的基础上,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可调整或设立下列(不限于)工作组:

1)应急处置组:由县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牵头,应急管理、公安、生态环境、消防救援、专业应急队伍等单位参加,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处置与救援。

2)医疗卫生组:由县卫生健康委牵头,组织开展医疗救援、卫生防疫等工作。

3)治安交通管理组:由县公安局牵头,组织协调实施现场警戒,维护治安秩序,保护事故现场,事发地交通管制工作等。

4)处置保障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牵头,应急管理、财政、发改、经信、交通运输、公安等单位参加,负责应急处置所需物资、装备、资金、交通、通信、电力的供应,以及群众紧急疏散安置以及应急救援人员和疏散安置人员的生活保障等。

5)综合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新闻宣传、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等单位和事发地人民政府参加,负责事故信息综合整理及报送、发布以及媒体接待、事故处置综合协调、重要事项记录和相关档案资料管理等工作。

6)专家组:由安全专家组成,负责研究救援方案,提供技术咨询论证,提出处置技术措施,供决策参考。

4.3.4 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安全防护工作:

1)督促事故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建立应急互动机制,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3)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

4)启动应急避难场所;

5)开展医疗、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6)负责治安管理。

4.4 信息发布

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统一组织事故信息发布工作,在同级党委宣传部的组织指导下,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客观发布相关信息。未经现场应急指挥部批准,参与处置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故信息。

4.5 应急暂停、扩大与结束

在救援中发现可能直接威胁救援人员生命安全或者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等情况时,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可以决定暂停救援,并应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化解风险。在隐患已经消除后,继续组织救援。

采取现有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有效处置事故时指挥部视情况需要,及时向上级请求给予事故应对支援,以尽快完成事故控制和处置工作,将事故损失降到最小,让事故发生地尽快恢复到正常状态。

在确认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后(或者暂停救援不具备恢复应急救援条件并经科学论证后),负责组织应对的应急指挥部应当及时宣布应急响应终止,结束应急响应各启动应急响应的单位要及时终止响应。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恢复正常秩序。

5.2 保险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监管机构应督促各类保险经办机构积极履行保险责任,迅速开展保险理赔工作。

5.3 应急处置评估

应急工作结束后,应急指挥部将事故处置有关档案资料移交应急管理归档。履行事故调查职责的人民政府根据事故检测、鉴定的数据,分析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应急响应情况,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

6 保障措施

6.1 信息保障

县人民政府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和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事故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应急值班电话应24小时畅通;县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本部门、本系统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按规定向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报送;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当掌握本区域内所有应急机构和相关部门的通信联系方式;通信主管部门要保障应急期间的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

6.2 应急队伍和物资保障

县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需要,在重点行业、领域单独建立或者依托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提供社会化应急救援服务的应急救援队伍。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其中,小型企业或者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且可以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工业园区、开发区、矿区、化工集中区等产业聚集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联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将应急救援队伍建立情况报送县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应急队伍的救援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技能、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经培训合格后,方可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应急队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并定期组织训练。

县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定期将本行业、本领域的应急救援队伍建立情况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以及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并及时更新和补充。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配备必要的灭火、排水、通风以及危险物品稀释、掩埋、收集等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县应急管理局指导全县各级及社会应急力量建设,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业救援队伍、社会应急力量和应急装备物资调查,建立健全应急资源信息数据库。县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完善应急物资信息管理和调用制度,保证应急状态时调用。

6.3 资金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县人民政府和事发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6.4 避难场所保障

县级人民政府应建设或确定能够满足人员紧急疏散需要的应急避难场所,建立维护和使用保障制度,保证疏散安置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

6.5 技术保障

县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建立县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家库,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充分发挥相关行业、领域的机构和专家的作用,组织研发专业处置技术,加强技术储备。

6.6 治安和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应实施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必要时及时疏散群众,保持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根据需要及时对现场和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的运送,形成快速、高效、顺畅、协调的应急运输系统。

6.7 医疗卫生保障

卫健部门负责做好伤员院前急救、转运和后续救治以及有关卫生防疫工作;红十字会等社会救援组织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参与救援工作。

6.8 社会动员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处置工作需要,可以调集、征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以及个人的物资、装备,应急工作结束后应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给予补偿。鼓励、动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为应对生产安全事故提供物资、资金以及人力支援。逐步形成以管理部门和专业队伍为主体、志愿者队伍和社会公益组织为补充的应急救援动员机制。

7  

7.1 宣传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广泛开展应急法规和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种媒体提供相关支持,提高全民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7.2 预案启动基本格式框架

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来源;生产安全事故的现状;宣布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等级;发布单位或者发布人及发布时间。

7.3 新闻发布基本内容框架

生产安全事故的基本情况;国家及省、市、县领导的指示批示;应急处置工作情况;下一步工作计划;需要说明的有关问题。

7.4 应急结束宣布基本格式框架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伤亡和损失情况;应急处置成效及目前状况;宣布应急结束,撤销现场指挥机构;善后处置和恢复工作情况;发布单位或者发布人及发布时间。

7.5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县有关部门应按职责制订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并抄送县应急管理局。

7.6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霍邱县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霍政办〔201632号)同时废止。

8  

8.1 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

1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事故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进行事故分级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较大涉险事故依据《安全生产信息报告和统计工作规范》(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监总厅〔2012130号)进行分级:

重大涉险事故:涉险10人以上的事故;造成10人以上被困或下落不明的事故;紧急疏散人员5000人以上和住院观察50人以上的事故;可能升级为重大事故的较大事故(如具有危重伤员有可能抢救无效死亡,以及现场搜救尚未结束、死亡人数可能增加等情形的事故);有可能造成5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危险化学品严重泄漏(危及人员密集场所等)的事故;严重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电站、重要水利设施、危险化学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高铁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安全的事故;其它重大涉险事故。

较大涉险事故:涉险3人以上10人以下的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被困或下落不明的事故;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5000人以下和住院观察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事故;危险化学品泄漏(危及人员密集场所等)的事故;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电站、重要水利设施、危险化学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安全的事故;其它较大涉险事故。

3上述表述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8.2安全生产预警分级

安全生产预警分级具体分为以下情形:

1.依据相关部门发布的相应级别的气象等自然灾害预警,结合安全生产工作实际,视情确定安全生产预警级别,即:

对应自然灾害一级(红色)预警,视情确定安全生产预警级别为一级(红色)、二级(橙色);

对应自然灾害二级(橙色)预警,视情确定安全生产预警级别为二级(橙色)、三级(黄色);

对应自然灾害三级(黄色)预警,视情确定安全生产预警级别为三级(黄色)、四级(蓝色);

对应自然灾害四级(蓝色)预警,视情确定安全生产预警级别为四级(蓝色)或不预警。

2.通过安全检查、自动监测系统报警等方式,发现安全隐患可能导致事故发生;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扩大或衍生次生事故,依据预计发生的事故危害程度确定安全生产预警级别,即:

预计可能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确定安全生产预警级别为一级(红色);

预计可能发生重大事故或其他重大涉险事件(需要紧急疏散人员5000人以上;危险化学品严重泄漏,危及人员密集场所等;严重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如电站、重要水利设施、危险化学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高铁、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及其他重大涉险事项),确定安全生产预警级别为二级(橙色);

预计可能发生较大事故或其他较大涉险事件(需要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5000人以下;危险化学品泄漏,危及人员密集场所等;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如电站、重要水利设施、危险化学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及其它较大涉险事项),确定安全生产预警级别为三级(黄色);

预计可能发生一般事故,确定安全生产预警级别为四级(蓝色)。

3.对应事故等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等级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识,一级为最高级别。

8.3县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处置相关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工作。

县发改委(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组织指导协调粮食流通、加工行业和县级物资储备承储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工作;依照县有关预案履行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事故、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职责,会同相关单位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处置所需电力等能源应急保障;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处置相关生活类应急救灾物资保障。

县教育局:组织指导协调教育系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县经信局:组织指导协调民爆物品生产销售等职责范围内相关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参与指导船舶工业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组织指挥协调通信、信息网络安全等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的应急通信保障;组织协调事故处置所需县级应急药品保障。参与指导协调非煤矿山、工矿商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县公安局:组织指导协调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工作;组织指导协调事发地的现场治安管理、道路交通管制、涉嫌犯罪行为的依法侦查、重点设施目标的安全保卫工作。

县民政局:指导养老院等民政社会福利机构安全生产工作,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导协调相关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困难群众基本社会服务等事务。

县财政局(县国资委):负责保障由县财政承担的应急工作资金,并对应急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参与指导协调县属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处置工作。

县人社局:组织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人员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组织指导协调自然资源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负责提供生产安全事故所在地相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信息并制定应对措施。

霍邱县生态环境分局:组织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环境应急监测及次生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中环境污染、核辐射污染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住建局(县人防办):组织指导协调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组织指导协调人防工程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组织指导协调公路水路工程建设事故、地方管理水域水上交通事故、港口码头生产事故应急工作;参与道路交通运输事故的应对处置工作;组织协调车辆及船舶,保障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运输。

县农业农村局:组织指导协调农机、渔业(含农民自备船)等农业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包括农作物收获期火灾事故)的应急工作。

县水利局:组织指导协调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组织协调提供生产安全事故处置水情等信息。

县商务局:组织指导协调商贸流通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处置所需成品油、生活必需品供应保障。

县文旅体局:组织指导协调文保单位、文化活动、文化场所和旅行社、星级饭店、A级旅游景区等文化旅游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工作。

县卫健委:组织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处置相关应急医疗救援、心理康复和卫生防疫工作及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

县应急局:综合指导全县生产安全事故应对,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信息系统,组织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会同县有关部门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家库,向县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协调指挥应急专业队伍,组织协调相关灾害救助工作。组织协调指挥非煤矿山、工矿商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县市场监管局:组织指导协调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参与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中的特种设备的应急检测检验与处置。

县林业发展中心:组织指导协调国有林场林区、自然保护地等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县城管局:组织指导协调城区市政公用事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县供销社:组织指导协调供销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工作。

县人武部:在收到县应急指挥部请求和兵力动用按规定批准的情况下,负责组织所属部队、民兵力量参加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

霍邱武警中队:在收到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用兵需求后,组织指挥武警参加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

县消防救援大队:参与组织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组织指挥火灾扑救、人员搜救等。

县气象局:组织事故救援气象服务保障,参与由自然灾害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处置工作。

县邮政管理局:组织指导协调邮政行业(含快递)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县重点处:协助县住建委做好组织协调指挥县重点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六安银保监分局霍邱监管组:督促有关保险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及保险合同约定做好保险理赔工作。

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铁塔六安分公司  霍邱办事处:负责具体实施通信、信息网络安全等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的应急通信保障。

霍邱供电公司:具体实施生产安全事故中电网设施的应急救援,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处置所需电力应急保障。

长集火车站:组织协调辖区铁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组织协调应急救援所需铁路运输保障。

县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制订、管理并实施有关应急工作方案。各成员单位与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保证信息通畅,做到信息和资源共享。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需要,在县应急指挥部的组织、协调下做好相关工作。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县直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事故灾难情况,并在第一时间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开展应急救援工作,为县应急指挥部组织应急救援提供保障。

 

霍邱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工作原则

1.4  适用范围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减灾救灾委员会组成及职责

2.2  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职责

2.3  工作组

2.4  专家委员会

3  灾害救助准备

4  信息管理

   4.1  信息报告

   4.2  信息发布

5  县级应急响应

5.1  Ⅳ级响应

5.2  Ⅲ级响应

5.3  Ⅱ级响应

5.4  Ⅰ级响应

5.5  启动条件调整

6  灾后救助及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2  冬春救助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和物资保障

7.2  通信和科技保障

7.3  人力和装备保障

7.4  社会动员和宣传培训保障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8.2  预案演练

8.3  预案管理

8.4  预案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建立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切实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有效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确保灾区社会稳定、人心安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安徽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六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霍邱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六安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

1.3  工作原则

1)坚持人民至、生命至上,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3)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4)坚持平战结合,推动防抗救一体化,实现灾害全过程应急管理。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境内发生自然灾害的级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开展应急救助的参照本预案执行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县减灾救灾委员会组成及职责

2.1.1  县减灾救灾委员会组成

县减灾救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减灾救灾委)为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由县委、县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抢险救援救灾,按有关规定执行。

县减灾救灾委主任:县政府分管副县长。

县减灾救灾委副主任:县政府办相关副主任,县应急局局长,县人武部相关负责同志担任。

成员单位:县应急局、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直机关工委、县发改委(县粮食储备中心)、县教育局、县科技局(县地震局)、县经信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政府国资委)、县人社局、县自然资源局、六安市霍邱县生态环境分局县住建局(县人防办)县交通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商务局、县文旅体育局县卫健委审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融媒体中心(县广电台)县林业发展中心医保局、科协、红十字会、县人武部、武警霍邱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气象局、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铁塔六安分公司霍邱办事处、六安银保监分局霍邱监管组县供电公司等。

减灾救灾委根据减灾救灾工作实际需要决定增加其他成员单位。

2.1.2  成员单位职责

1县应急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减灾救灾工作和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灾情核查和信息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指导协调救灾捐赠工作;承担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分配工作;承担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日常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及减灾救灾委专家组开展减灾救灾工作。

2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负责组织和协调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发布减灾救灾信息,做好舆论引导工作组织开展涉及自然灾害领域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重大问题研究,向县减灾救灾委提出工作建议;负责指导协调涉及自然灾害领域网络舆情监测和应对工作,及时分析网络舆情态势,协助开展网络应急处置工作。

3直机关工委:负责组织协调直机关及中央、省驻霍邱单位救灾对口支援工作。

4县发改委(县粮食储备中心):统筹规划,将减灾救灾及救灾应急储备项目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配合应急、财政部门制定全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规划和储备库规划;根据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县应急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会同有关部门保障灾后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负责灾毁工程恢复重建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以及灾后重建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计划申报工作等。负责油气管道的隐患排险和应急处置工作,强化管道沿线地质灾害监测和防范,切实维护管道设施安全。发生事故灾害后,快速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5县教育局配合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教育系统减灾救灾方面专家学者开展减灾救灾活动;会同做好教育领域灾情的核实工作,及时指导帮助受灾学校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做好因灾毁坏校舍的修复重建工作。

6县科技局(县地震局):开展防灾减灾领域科学技术研究,加强对重大减灾技术难题的攻关研究负责地震监测预报、震后震情跟踪监测和趋势判定,地震烈度和震灾调查,配合县应急局开展地震灾害调查和损失评估工作。

7经信局:负责协调救灾装备,落实级应急药品储备,协调企业开展防灾减灾工作及灾后恢复生产。

8公安局:负责自然灾害应急处置期间的现场安全警戒和灾区交通秩序、社会治安维护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的紧急转移工作;负责重要目标和要害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

9民政局:灾情稳定后,督促指导各地及时将符合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受灾困难群众,按规定程序纳入保障范围。

10财政局(县政府国资委):负责编制级财政自然灾害救助资金预算,会同相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及时下拨资金,加强资金监督管理;督促属企业开展减灾救灾,协调相关救灾捐赠工作。

11人社局:加强全减灾救灾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协助做好技工院校灾情核实上报工作,及时指导帮助受灾技工院校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开展灾后修复重建工作;加强受灾地区各项社会保险基金保障支付能力和基金保障能力恢复建设,确保受灾地区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落实防灾减灾中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范围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保障,加大受灾地区就业帮扶力度,保障受灾地区人民群众生活水平。

12自然资源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13六安市霍邱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指导因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分析研判事故现场污染状况及趋势变化;参与处置因自然灾害引发的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

14县住建局(县人防办):负责指导建筑物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抗震设防、安全应急评估和恢复重建等工作利用人防指挥通信系统、人防工程、疏散基地等战备资源,为政府组织抢险救灾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支援保障。

15县交通局:负责组织交通运输行业防灾减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协调做好救灾工作期间交通基础设施的抢通保通和维护管理工作;协调做好开辟救灾绿色通道,组织做好救灾物资紧急运输工作。

16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农作物病虫害及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会同应急管理部门查核、评估农业因灾损失情况,指导协调灾区做好生产自救、恢复农业生产。

17水利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18商务局:负责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工作,具体承担肉类等重要商品的应急救灾储备管理和市场调控工作;协调落实救灾及灾后重建的国内外合作项目。

19县文旅体育局: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文化和旅游行业自然灾害风险隐患的排查工作,提升防范化解和应急处置水平。保护重点文物安全,指导A级旅游景区安全工作。

20县卫健委:负责组织做好灾区卫生防病和医疗救治工作,负责指导受灾地区卫生部门开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和卫生知识宣传工作,及时报告重大灾害医疗卫生救援和疫情信息,根据需要及时向灾区派遣医疗防疫专家队伍,组织心理卫生专家赴灾区开展心理抚慰工作。

21审计局:负责对各级、各部门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22县市场监管局:加强救灾物资和群众生活必需品价格监督检查;组织开展专项价格检查,打击价格违法行为;配合县有关部门做好价格调控监管工作。负责组织开展灾区食品和药品质量安全的监管。

23县融媒体中心(县广电台):负责组织开展减灾救灾宣传和新闻报道工作。负责全应急广播管理,负责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

24县林业发展中心: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工作,预防和减轻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

25医保局:负责受灾地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落实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制度政策

26科协:负责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方面的专题学术交流,促进防灾减灾救灾学科发展;助力防灾减灾救灾技术创新体系建设

27红十字会:负责组织开展应急救护培训,普及应急救护、防灾避险和卫生健康知识;负责组织管理、调配红十字会员、志愿者和救护员,参与紧急救援和人道救助工作;依法开展社会募捐,负责捐赠款物的接收、发放和管理。

29县人武部:根据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请求,组织协调驻军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30武警霍邱中队:根据县委、县政府兵力需求,组织指挥武警部队担负抢险救灾任务,协同公安机关维护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稳定,支援地方开展灾后恢复重建。

31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承担各类自然灾害事故处置以及遇险群众救助

32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应急气象服务,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配合开展由气象灾害引发的次生灾害的调查、评估工作

35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铁塔六安分公司霍邱办事处:负责组织通信网络以及各通信企业救灾通信保障工作,确保通信联络畅通。

36六安银保监分局霍邱监管组:指导开展策性保险和库区、行蓄洪区农房保险以及与自然灾害相关的各类保险工作,引导行业加强自然灾害的风险分析,监督相关保险公司开展查勘理赔工作。

37县供电公司:负责组织所属供电公司开展受灾区域的救灾指挥部、医院、集中安置点等重要目标的应急供电工作,会同应急部门做好电网灾情的核实和上报工作;做好因灾损坏电网设施的修复重建工作,及时恢复灾区供电。

2.2  县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职责

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设在县应急局,为县减灾救灾委的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局局长兼任。

主要职责:负责与相关部门、地方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政策措施;统计分析核定上报灾情信息,负责综合材料及各类文电的起草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在处置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时,县减灾救灾委根据工作需要,加强办公室力量,抽调部分涉灾单位人员,与县应急局联合办公。

2.3工作组

在应对重大以上自然灾害(级响应及以上)时,县减灾救灾委成立以下8个工作组:

1)生活救济组:县应急局牵头,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交通局、县商务局、县发改委(县粮食储备中心)等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制定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的生活救济方案,下拨救灾款物,帮助灾区安排受灾群众的吃、穿、住、医疗等基本生活,保障救灾物资运输及救灾工作车辆优先通行。

2)查灾核灾组:县应急局牵头,县教育局、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县政府国资委)、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发展中心、县住建局(县人防办)、县气象局、县科技局(县地震局)等为成员单位。负责灾情的查核和上报工作。

3)卫生防治组:县卫健委牵头,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县政府国资委)、六安市霍邱县生态环境分局、县水利局、县商务局、县应急局、县医保局、县市场监管局等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指导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做好伤病群众的救治,食品、饮用水和居住环境的卫生安全等工作。

4)生产自救组:农业生产自救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县财政局、县水利局、县应急局、县林业发展中心、六安银保监分局霍邱监管组等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灾区农作物的补改种和动植物疫病防治工作,组织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工业生产自救由县经信局牵头,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县政府国资委)、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铁塔六安分公司霍邱办事处、县供电公司等为成员单位,负责协调企业灾后尽快恢复生产。

5)接收捐赠组:县应急局牵头,县直机关工委、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政府国资委)、县审计局、县红十字会等为成员单位。负责办理接收、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工作,做好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信息公开和监管。

6)恢复重建组:县发改委牵头,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县政府国资委)、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人防办)、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文旅体育局、县卫健委、县林业发展中心、县科技局(县地震局)、县应急局、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铁塔六安分公司霍邱办事处、县供电公司等为成员单位。负责指导制定灾区住房和基础设施恢复重建方案并督促实施,恢复受损的房屋和各类基础设施。

7)监督检查组:县审计局牵头,县直机关工委、县应急局、县财政局(县政府国资委)、县商务局、县卫健委、县市场监管局等为成员单位。负责检查督促各项救灾措施落实,审计救灾专项资金和救灾捐赠款物发放情况,检查监管灾区群众生产生活必需的食品、药品和建材的质量、价格,监管灾后商品供应市场秩序,查处救灾工作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

8)宣传报道组: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牵头,县融媒体中心(县广电台)、县应急局等为成员单位。负责减灾救灾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做好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

2.4  专家委员会

县减灾救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对全县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全县重特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供咨询意见。

3  灾害救助准备

具有灾害监测职能的县减灾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及时向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和其他减灾救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经分析、会商、研判、评估,视情采取以下救助准备措施:

1及时向可能受影响的乡镇通报预警预报信息,指导各乡镇(开发区)和县减灾救灾委成员单位做好灾害防范应对工作

2强化应急值守,认真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加强部门会商,动态评估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完善相关工作措施。

3)通知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部门做好调拨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与交通运输等部门共同做好调运准备

4多渠道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各项救灾工作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

5)向县委、县政府报告预警及灾害救助准备情况,并向县减灾救灾委成员单位通报。

5)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4  信息管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和县有关部门按照应急管理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  信息报告

4.1.1  对突发性自然灾害,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应在灾害发生或接报灾害信息,在1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分别级人民政府和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对于造成3人以下因灾人员死亡或失踪的灾害信息,各乡镇、开发区和县直有关单位要在灾害发生或接报灾害信息后2小时内将掌握的人员死亡或失踪情况报县级应急部门,县应急部门接报后立即上报县委、县政府以及市级和省级应急部门,并督促有关乡镇或单位持续跟进调查,了解详细情况,及时续报相关信息。针对造3人以上(含3人)失踪等灾情严重的自然灾害以及敏感灾害信息、可能发重大以上突发事件的信息、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热点和焦点灾害事件等,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应在灾害发生后第一时间上报县委、县政府和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县应急局接报后立即报告县委、县政府和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和应急管理部,县委、县政府按照信息报告有关规定上报

4.1.2  灾情稳定前,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和县应急管理部门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随时报告。灾情稳定后,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和县应急管理部门应组织力量,全面开展灾情核定工作,并逐级上报

4.1.3  对于干旱灾害,在旱情初显,且群众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应急管理部门应及时会商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确定灾害发生情况,逐级上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至少10日续报一次;灾害过程结束后及时核报。

4.1.4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和县直有关单位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灾情会商会,准确、客观、科学核定灾害损失

4.2  信息发布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救灾委或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灾害损失和救灾工作开展情况。对于启动了地震、防汛抗旱、森林防火等专项应急预案的自然灾害,由统一指挥处置自然灾害的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发布抗灾救灾信息。

信息发布途径主要包括电视广播,政务网站,政务微博、微信、客户端等载体。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等相关单位应配合做好预警、灾情等应急信息发布工作。

5  县级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由轻到重分为四级。

5.1  Ⅳ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全县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级响应:

1)死亡或可能死亡3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人以上、3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间或15户以上,300间或1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3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较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县减灾救灾委副主任(县应急局局长)决定启动级响应,向县政府、市减灾委报告。

 

 

 

 

 

 

 

 

 

 

 

 

 

 

 

 

5.1.3  响应措施

减灾救灾委办公室组织协调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减灾救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减灾救灾委办公室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乡镇开展救灾工作。

3)坚持24小时值班和灾情零报告制度。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灾害发生后,县应急局会商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及时下拨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会同县发改委(县粮食储备中心)紧急调拨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协调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运输人员工作。

5)军队有关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根据有关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人民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县卫健委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减灾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  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级响应:

1)死亡或可能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间或100户以上,1000间或3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较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高度关注;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县减灾救灾委副主任(县应急局局长)决定启动级响应,并向县委、县政府和市减灾委报告。

 

 

 

 

 

 

 

 

 

 

 

 

 

 

 

 

 

 

 

 

5.2.3  响应措施

级应急响应基础上,视情增加以下工作措施:

1)督促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和县直有关部门落实好受灾群众转移安置管理和救灾应急的各项措施。及时动员和组织灾区群众转移到安全住所,抢救伤病员,安抚遇难者家属,处理善后事宜;救济受灾群众和安顿无家可归者,帮助解决人畜饮用水困难,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水喝、有病能及时就医、有临时安全住处,防止疫病流行;加强集中安置点治安管理,保护国家和群众的财产,维护灾区稳定;尽快恢复灾区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开展生产自救和重建家园工作。

2减灾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根据灾情发展和核定情况,积极申请省、资金和物资支持。

3县应急局、县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4)灾情稳定后,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地区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5.3  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级响应:

1)死亡或可能死亡5以上、10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300以上,30001000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重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广泛关注;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减灾救灾委提出启动级响应的建议,减灾救灾委主任决定启动级响应,并向委、县政府减灾委报告。


 

 

 

 

 

 

 

 

 

 

 

 

 

 

 

 

 

 

 

5.3.3  响应措施

级应急响应基础上,视情增加以下工作措施:

1减灾救灾委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县委、县政府应急管理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减灾救灾委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3县自然资源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融媒体中心(县广电台)等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援、救灾的相关工作,适时组织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等。

4)灾情稳定后,受灾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减灾救灾委。减灾救灾委办公室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5.4  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级响应:

1)死亡或可能死亡1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或100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10万人以上;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特别高;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减灾救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减灾救灾委提出启动级响应的建议,按照委、县政府决定,启动级响应,并向县委、县政府和市减灾委报告。


 

 

 

 

 

 

 

 

 

 

 

 

 

5.4.3  响应措施

级基础上,视情增加以下工作措施:

1减灾救灾委主任主持召开减灾救灾委成员会议,研究制定抗灾救灾重大事项。

2领导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减灾救灾委办公室组织成员单位联合办公。

4县发改委(县粮食储备中心)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人防办)县水利局县卫健委县自然资源局六安市霍邱县生态环境分局县科技局(县地震局)按照职责分别做好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应急通信保障、建筑安全应急评估、水利工程修复和应急供水、医疗救治和灾后防疫、心理援助、地理信息数据准备和应急测绘、生态环境变化监测和调查评估、科技成果支持等工作。

5应急牵头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公告,组织开展全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内外救灾捐赠款物。

6)灾情稳定后,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受灾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和县直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

5.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地区,或灾害对受灾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根据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并需要开展相关受灾群众救助工作的,可视情同步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启动响应的单位决定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较大以上自然灾害发生后,减灾救灾委办公室组织开展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评估,灾区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对因遭受自然灾害导致生活困难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受灾群众进行摸底调查,给予过渡期救助。应急指导灾区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做好人员核定,会同县财政局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灾区做好过渡期救助工作。各地统筹使用各类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用于保障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

县应急局动态掌握灾区救灾工作开展情况,定期通报,加密督导。会同县财政局加强对政策和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每年9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县有关部门组织各受灾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深入一线做好冬春需救助人员的调查、统计、评估,确定救助对象、制定救助方案。级应急管理部门采取抽样调查或典型调查等方法对需救助情况进行核查、汇总和评估。县政府履行灾害主体责任,将冬春救助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按规定落实好本级冬春救助资金。完成冬春救助任务确有困难、需申请上级冬春资金的,由应急管理、财政部门逐级上报申请。县应急局根据全冬春需救助摸底情况,统筹考虑灾情、乡镇农业人口等因素测算提出中央省级以及县级冬春救助资金安排意见,商财政局下拨。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根据上级救灾资金使用规定,制定受灾人员冬春救助指导标准或实施标准,精准确定救助对象,强化冬春款物管理,突出重点,分类救助,按规定程序尽快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和县应急管理部门加强冬春救助款物监督管理,确保冬春救助款物规范、有效使用。按照信息公开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工作情况,加强冬春救助新闻宣传,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配合财政、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加强监督检查。

应急管理部门加强与同级民政、乡村振兴等部门协调联动和工作衔接,切实做好冬春救助和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帮扶机制和政策有序衔接。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确保粮食供应。

应急管理部门加强冬春资金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自评。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和县直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尊重群众意愿,把握自然规律,按照有利于防灾避灾和发展生产、方便生活的要求,科学界定重建区域。统筹安排各类政策性补助资金,积极发挥房屋财产类保险经济补偿作用。

县应急局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受灾乡镇资金申请,会商县财政局及时下拨补助资金。县应急管理部门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或组成督查组等方式,开展补助资金绩效评估。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技术服务和指导、测绘地理信息服务、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等工作。

由县委、县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1.1  县财政、发改、应急管理等部门,根据分级负责、分级负担的规定,合理安排县自然灾害救灾资金预算,建立完善救灾资金分担机制。县政府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的统筹,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7.1.2  县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遭受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地区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预算资金不足时,县财政部门应积极调整优化支出结构,统筹整合相关资金。县应急局、县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开展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7.1.3  充分利用现有储备资源,合理规划、建设各级救灾物资储备库(点),优化储备布局,提升存储条件。根据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健全三级救灾物资储备网络。

7.1.4  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紧急调拨和运输、应急状态下集中生产调度和紧急采购供应、协同储备等制度。修订完善救灾物资质量技术参数,规范救灾物资发放全过程管理。科学确定并合理调整各类救灾物资的储备品种和规模。按照实物储备、生产能力储备、协议储备和家庭储备相结合的原则,每年根据应对较大、重大等自然灾害的要求组织储备必要物资,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参考名录,引导各类社会主体储备必要的救灾物资,大力倡导家庭应急物资储备,切实增强灾害应急救助物资保障能力。

7.2  通信和科技保障

7.2.1  通信运营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灾害事故应急指挥通信保障。加强应急通信网络建设,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灾情共享机制。通信运营企业应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网络的畅通。

7.2.2 自然灾害应急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络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7.2.3 组织相关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本区域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充分发挥灾害相关领域专家的技术指导作用,探索建立合作机制。

7.2.4 大力加强各种灾害地面监测站网和应急广播体系等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灾害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应急决策指挥和县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确保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

7.3  人力和装备保障

7.3.1 大力加强防灾减灾救灾专家库建设,引导支持专家深度参与自然灾害体系建设,强化智力支持。大力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防灾减灾人员队伍、减灾救灾专家队伍建设,不断提升应急处突能力。大力加强对防灾减灾救灾社会组织、志愿者培育和发展的支持力度,充分发挥其在救灾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7.3.2 落实灾害信息员分级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三级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多灾、易灾镇村设置AB岗。

7.3.3 县直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要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体系,配备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和救灾工作必需装备。

7.3.4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和县直有关部门要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加强应急避难场所功能区应急物资、人员安置和运行状态等的信息综合管理,规范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标准。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要建设具有应急避险、应急指挥功能的避难场所。灾害发生后,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加强安置点管理。

7.4  社会动员和宣传培训保障

7.4.1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完善接收境外救灾捐赠管理、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7.4.2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组织、动员本辖区居民进行自然灾害自救互救,依法协助人民政府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红十字会、慈善协会等社会组织,可以依照组织章程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参与政府组织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鼓励、引导其他社会组织和人员参与自然灾害救助,为自然灾害救助提供志愿服务。

7.4.3 组织开展常态化防灾减灾教育活动,根据地区和行业特点,不断丰富防灾减灾教育内容、创新宣传活动形式,利用多种途径进行宣传。抓住关键时间节点,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普及防灾减灾专业知识技能。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大力提升基层防灾减灾救灾能力。

7.4.4 组织开展对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和县直有关单位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专业应急救灾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8.1.1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8.1.2本预案表述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8.2 预案演练

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协同县减灾救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3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应急局牵头组织制定,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县应急局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应根据本预案,结合辖区实际,修订完善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8.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应急局负责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霍邱县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事故分级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级层面组织指挥机制

2.2  以下层面组织指挥机制

2.3  现场指挥机构

2.4  专家组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防

3.2  预警

3.3  事故信息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先期应急处置

4.2  分层级响应与响应分级

4.3  现场指挥

4.4  安全防护

4.5  信息发布

4.6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保险

5.3  恢复重建

5.4  应急处置评估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保障

6.2  队伍保障

6.3  资金保障

6.4  物资装备保障

6.5  避难场所保障

6.6  技术保障

6.7  治安和交通运输保障

6.8  医疗卫生保障

6.9  社会动员保障

7      

7.1  预案管理

7.2  术语定义

7.3  预案实施时间

8      

8.1  预案编制依据

8.2  事故分级

8.3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规范我县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预防和减少事故,及时有效地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保护生态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国家、省和市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见附件8.1)。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霍邱县行政区域内,在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及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危险化学品相关特种设备事故等突发事故的应急救援参照行业主管部门的应急预案执行,不适用本预案。

特别重大、重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按照国家、省市相关预案执行;本预案适用于特别重大、重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前期应急处置工作,并与省市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相衔接。

1.4 工作原则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统一领导、分级应对,属地为主、条块结合,依法规范、科学处置的原则。

1.5 事故分级

按照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等,生产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事故以及重大、较大涉险事故(分级标准详见附件8.2)。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县级层面组织指挥机制

2.1.1领导机构

在县委统一领导下,县人民政府是全县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

事故应急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关。在县长领导下,县政府对一

般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进行研究、决策和部署。

2.1.2 县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设立县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危化应急指挥部),负责指导协调和组织全县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县长任总指挥(另有规定的除外),县应急局及事故相关行业领域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任副总指挥。

县危化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承担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

故应急指导协调工作。办公室设在县应急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局局长兼任。

2.1.3县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县危化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县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县有关部门、单位组成。其中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承担所监管行业领域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具体包括:编制管理危险化学品相关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指导危险化学品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资源保障等工作。

县危化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职责分工见附件8.3

2.2县以下层面组织指挥机制

2.2.1乡、镇及基层组织

乡、镇(含经济开发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职责。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本村(社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相关工作。

2.2.2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应急工作要求,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应急组织机构,加强应急准备各项工作,依法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职责。

2.3 现场指挥机构

发生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后,县人民政府根据事故应对处置需要,设立由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应急救援专家、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等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指挥部总指挥由现场处置事故的最高行政负责同志担任。现场指挥部实行总指挥负责制,按照县人民政府的授权组织制定并实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方案,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现场应急救援。参加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根据工作需要,一般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现场指挥机构。

2.4 专家组

县危化应急指挥部聘请六安市危险化学品领域应急管理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防

各级人民政府要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的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普查,建立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形成风险隐患、救援物资、专家队伍、避难场所等应急资源信息数据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有关规定,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企业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加强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和检测、监控工作,强化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生产经营系统、装置和岗位的重点管控。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配套体系,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加强应急教育培训,使从业人员熟悉应急措施,掌握防护装备和救援设备的使用方法,提高应对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社区建立应急互动机制,制定保护周边群众安全的防护措施。

遇恶劣天气、重大活动、重要节假日、交通事故、突发事件等,公安机关可以临时限制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并做好告知提示。

3.2 预警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企业生产设施及环境异常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发布本单位安全生产预警,并及时向事发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落实安全生产监测预警工作,当研判可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及时向涉险单位发布预警信息,报告县人民政府并通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当可能影响邻近县区域时,接到通报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当可能发生的事故超过本级政府处置能力时,应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应当及时研判、处置,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建议。

3.2.1 预警级别

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对可以预警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识,一级为最高级别。根据事态发展,发布单位可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预警信息。安全生产预警分级按照《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3.2.2 预警发布

预警信息要采取有效措施向可能受影响人群发布,要充分发挥霍邱县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作用,或通过应急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手机、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预警公告内容包括:预警原因、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时间、影响估计及应对措施、发布机关等。

预警信息原则上由县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发布;跨行业领域的预警由应急管理部门发布;超出县级区域的,三、四级预警由相邻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联合或分别发布,一、二级预警应上报市应急管理局,由市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发布。

3.2.3 预警行动和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区域内各有关单位要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预防事故发生。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重大危险源、关键设施检查监测,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范应对工作,必要时组织停产撤人;并组织应急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应急准备。县级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组织收集、分析事故险情信息,研判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制订预警行动方案,建立并保持信息渠道畅通。

2)组织协调涉险区域有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事故或降低事故危害。必要时采取区域警戒和管制,疏散转移和妥善安置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限制使用或关闭易受事故危害的场所。

3)通知应急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通知相关单位做好应急资源准备。

4)及时发布事态信息,公布应急措施,回应社会关切,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当安全风险得到有效控制,按照谁发布、谁解除的原则,由发布单位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行动,解除已采取的有关措施。

3.3 事故信息报告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包括事故发生区域的管理单位,下同)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情况紧急时,可直接向事发地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远离单位的事故,事故单位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拨打119110报警。

事故单位有关负责人接报后,应于1小时内向事发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需要政府提供应急支援的,应当立即报告。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规定向本级政府及应急管理部门、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和单位;按规定启动应急预案,需要上级支援的立即上报请求支援。

4 应急响应

4.1 先期应急处置

4.1.1 事故单位初期处置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在确保应急救援人员人身安全和避免发生次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前提下,立即组织开展关阀泄压断料、灭火控火防爆、紧急疏散人员、集结专业救援力量等初期应急处置。

4.1.2 事发地政府先期处置

事发地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

1)核心区控制。对事故核心区实施现场控制。

2)核心区警戒隔离。根据化学品特性和泄漏、扩散的情况及火灾、爆炸所涉及的范围设立警戒区,并对通往事故核心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

3)现场处置。迅速了解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情况,掌握所涉及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特性、状态等信息,调集公安、消防、医疗、交通、生态环境、气象、危险化学品等相关应急救援队伍、专家,开展现场应急救援、医疗救治、环境监测等工作。现场救援人员应根据事故危险特性和危险化学品处置方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4)人员撤离与安置。根据事故可能波及范围,立即组织可能受到威胁的人员有秩序地向上风、侧风向避难场所或安全地带撤离。

4.2 分层级响应与响应分级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当事故超出事发地人民政府的处置能力时,由上一级政府提供支援或组织应对。一般事故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应对。(涉及跨县行政领域的,或超出县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事故,应报请市相关部门提供支持或组织指导应对)。较大事故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应对。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上报省人民政府组织应对。

事故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等根据事故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响应后果,综合研判本层级响应级别。对于事故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活动期间的,可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情调整响应级别。

发生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县级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县级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根据事故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可控情况,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并采取分级响应措施。具体分级响应措施如下:

1)对于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后果严重的危险化学品一般事故或危险化学品较大涉险事故,以及死亡(或可能死亡)人数在1-2人(或重伤3人以上)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由县危化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决定启动三级响应,同时上报县危化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并通知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入响应状态。

启动三级响应后,县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或其委托的负责同志)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协助地方政府组织应急救援,县应急局提供支持。

县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及时处置相关信息和事项。

2)对于死亡(或可能死亡)人数达到3人(或重伤10人以上)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由县危化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二级响应,县应急管理局和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入响应状态。

启动二级响应后,县政府有关负责同志率领县应急管理局和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应急救援。

县危化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及时处置相关信息和事项。

3)对于死亡(或可能死亡)人数在4人以上的危险化学品较大及以上事故,由县危化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一级响应,县应急管理局和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入响应状态。

启动一级响应后,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应急工作的负责同志)率领县应急管理局和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应急救援。

县危化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县应急管理局相关负责同志在岗带班,及时处置相关信息和事项。

4)启动应急响应后,县危化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作出如下处置,其中危险化学品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还应根据国家、省、市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进行处置:

发布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的指令;

对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事故应急处置要求,指令县有关部门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向县委、县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必要时请求市应急管理厅给予支持,及时通报波及或可能波及的其他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调集专业处置力量和抢险救援物资救援,必要时协调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给予支援;

启动一、二级响应后,派出工作组赶赴事发现场协助指挥救援;

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及时上报县人民政府,同时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有关指示,进一步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响应等级可参照县级层面应急响应级别设置,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予以明确。

4.3 现场指挥

为统一组织、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启动二级以上相应后,成立由代表县人民政府现场处置事故的最高行政负责同志任总指挥,县有关部门、事发地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以及救援队伍负责人、专家等人员参加的县危化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负责制订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和措施,指挥现场抢险救援,协调有关保障、支援工作,及时向县危化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

县危化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成立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先期设立的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应纳入县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在县级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应对工作。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要充分听取专家意见建议,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

到达事故现场的各方应急力量要及时向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守现场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进展情况。

县危化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在组织先期处置的事发地人民政府现场指挥机构的基础上,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可调整或设立下列(不限于)工作组:

1)应急处置组:由县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牵头,应急管理、公安、生态环境、消防救援、专业应急队伍等单位参加,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处置与救援。

2)医疗卫生组:由县卫生健康委牵头,组织开展医疗救援、卫生防疫等工作。

3)治安交通管理组:由县公安局牵头,组织协调实施现场警戒,维护治安秩序,保护事故现场,事发地交通管制工作等。

4)处置保障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牵头,应急管理、财政、发改、经信、交通运输、公安等单位参加,负责应急处置所需物资、装备、资金、交通、通信、电力的供应,以及群众紧急疏散安置以及应急救援人员和疏散安置人员的生活保障等。

5)综合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新闻宣传、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等单位和事发地人民政府参加,负责事故信息综合整理及报送、发布以及媒体接待、事故处置综合协调、重要事项记录和相关档案资料管理等工作。

6)专家组:由危险化学品及相关领域安全专家组成,负责研究救援方案,提供技术咨询论证,提出处置技术措施,供决策参考。

4.4 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县危化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1)督促事故发生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建立应急互动机制,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3)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

4)启动应急避难场所。

5)开展医疗、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6)负责治安管理。

4.5 信息发布

县危化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统一组织事故信息发布工作,在同级党委宣传部的协调指导下,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客观发布相关信息。未经现场应急指挥部批准,参与处置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故信息。

4.6 应急结束

在救援中发现可能直接威胁救援人员生命安全或者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等情况时,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可以决定暂停救援,并应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化解风险。在隐患已经消除后,继续组织救援。

在确认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后(或者暂停救援不具备恢复应急救援条件并经科学论证后),经县危化应急指挥部同意,县危化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宣布应急响应终止,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恢复正常秩序。

5.2 保险

事故发生后,保险监管机构应督促各类保险经办机构积极履行保险责任,迅速开展保险理赔工作。

5.3 恢复重建

对受事故损害的公共区域,在应急救援行动结束后,由事发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制定生产安全事故造成财产和环境损害的恢复方案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5.4 应急处置评估

履行事故调查职责的人民政府应当对事故应对处置情况进行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

应急工作结束后,县危化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将事故处置有关档案资料移交县应急管理局归档。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保障

县人民政府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和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事故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应急值班电话应24小时畅通;县危化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本部门、本系统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按规定向县危化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报送;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当掌握本区域内所有应急机构和相关部门的通信联系方式;通信主管部门要保障应急期间的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

6.2 队伍保障

县人民政府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督促企业签订本行业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形成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6.3 资金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6.4 物资装备保障

县有关部门、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和相关企业应当建立事故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相关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和需要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县人民政府有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建立完善应急物资、装备数据库和调用制度,保证应急状态时调用。

6.5 避难场所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确定一批设施完备、布局合理、能够满足较大事故发生时的人员紧急疏散需要的应急避难场所,建立维护和使用保障制度,保证疏散安置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

6.6 技术保障

县应急管理局及县相关部门应完善专家管理和联系制度,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加强与危险化学品领域事故应急救援装备设备生产经营单位的沟通联系,对相关紧缺技术的发展给予大力支持;充分发挥相关行业、领域的机构和专家的作用,组织研发专业处置技术,加强技术储备。

6.7 治安和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一般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应实施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必要时及时疏散群众,保持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根据需要及时对现场和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的运送,形成快速、高效、顺畅、协调的应急运输系统。

6.8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做好人员院前急救、转运、后续救治及有关卫生防疫工作;红十字会等社会救援组织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参与救援工作。

6.9 社会动员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处置工作需要,可以依法调集、征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以及个人的物资、装备,应急工作结束后应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给予补偿。鼓励、动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为应对事故灾难提供物资、资金以及人力支援,逐步形成以政府管理部门和专业队伍为主体、志愿者队伍和社会公益组织为补充的应急救援动员机制。

7  

7.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县应急局负责解释。

县有关部门应按职责制订相应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部门应急预案(或方案),并抄送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7.2 术语定义

本预案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8

8.1 预案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

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

6.《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

7.《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公布,根据2019711日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修正)

8.《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

9.《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10.《安徽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1.《霍邱县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类突发事件信息紧急报告和应急处置工作规定》

12.《霍邱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霍邱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4.《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

8.2 事故分级

1.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事故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进行事故分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较大涉险事故依据《安全生产信息报告和统计工作规范》(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监总厅〔2012130号)进行分级:

重大涉险事故:涉险10人以上的事故;造成10人以上被困或下落不明的事故;紧急疏散人员5000人以上和住院观察50人以上的事故;可能升级为重大事故的较大事故(如具有危重伤员有可能抢救无效死亡,以及现场搜救尚未结束、死亡人数可能增加等情形的事故);有可能造成5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危险化学品严重泄漏(危及人员密集场所等)的事故;严重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电站、重要水利设施、核设施、危险化学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高铁、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安全的事故;其它重大涉险事故。

较大涉险事故:涉险3人以上10人以下的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被困或下落不明的事故;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5000人以下和住院观察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事故;危险化学品泄漏(危及人员密集场所等)的事故;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电站、重要水利设施、核设施、危险化学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安全的事故;其它较大涉险事故。

3.上述表述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本预案中,重大涉险事故比照重大事故执行应急事项,较大涉险事故比照较大事故执行应急事项。

8.3 县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县委宣传部:负责事故新闻报道和信息发布工作;及时掌握舆情,加强网络舆论引导。

县发展改革委:负责安排重大救灾基建项目;组织、协调救灾物资的调拨和供应;明确常用生活类救灾物资的储备数量和地点;负责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应急处置。

县教育局:负责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应急处置;指导、协调校园师生等做好应急疏散和中毒防护工作。

县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现行医药储备体系应急药品的调拨供应。

县公安局: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应急处置;组织指导协调事发地的现场治安管理、道路交通管制、涉嫌犯罪行为的依法侦查、重点设施目标的安全保卫等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组织指导遇难人员处置等相关事务。

县财政局:负责应由县级财政承担的事故应急资金保障工作。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指导统筹地区对事故灾难伤亡人员的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工作,并参与善后处理工作。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对涉及地质灾害的事故应急救援提供相关技术支撑。

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因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分析研判事故现场污染状况及趋势;负责做好应对次生环境事件的环境应急准备工作,一旦发生因事故引发环境污染,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应急处置。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城市燃气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应急处置;负责指导因事故造成受损建(构)筑物的评估、鉴定、处置工作,指导事故所在地开展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的处置和恢复重建工作。

县海事处:负责水路运输工具和港口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组织指导协调地方管理水域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事故、港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工作;参与淮河干流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对处置工作;负责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期间内河运输的保障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参与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对处置工作;负责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期间道路运输的保障工作;协助调集、征用救援车辆等,做好事故现场抢险物资和抢险人员运送工作。

县卫生健康委:负责具体组织协调应急医疗救援、卫生防疫及灾民心理康复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承担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职责;向县应急救援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建议;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指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经营)企业的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应急处置;指导、协调专业危险化学品救援队伍参与应急处置。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食品、药品等行业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应急处置;协调特种设备检测机构对事故救援现场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提供技术支持。

县人武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民兵力量参加事故的抢险救援和转移群众等工作。

县消防救援大队:参与组织事故抢险救援,组织指挥火灾扑救、人员搜救等。

县气象局:负责提供事故现场或者现场附近的天气情况实时监测和预警预报等气象服务。

六安银保监分局霍邱监管组:负责督促有关保险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保险合同约定做好保险理赔工作。

事发地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县危化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及具直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并在第一时间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做好转移人员生活安置工作,为县危化应急指挥部组织应急救援提供保障。县危化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制订、管理并实施有关危险化学品应急工作方案。各成员单位与县危化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保证信息通畅,做到信息和资源共享。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工作的需要,在县危化应急指挥部的组织、协调下做好相关工作。

 

文件下载
政策咨询

如果您对该政策文件有疑问,可以拨打标题上方的电话咨询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