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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霍邱县质量发展奖励扶持若干规定的通知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霍邱县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 发布时间:2023-04-03 15:44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霍政秘〔202318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现代产业园)、长集现代农业产业园管委,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霍邱县质量发展奖励扶持若干规定》业经县十八届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霍邱县人民政府  

                                    2023328日  


霍邱县质量发展奖励扶持若干规定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推进质量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皖发〔201830号)、《中共霍邱县委 霍邱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皖发201830号文件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推进质量强省建设的通知》(邱发201831号)文件精神,按照《中共霍邱县委办公室 霍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霍邱县质量强县创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邱办〔202213号)要求,进一步引导和激励社会各行各业重视质量、提高质量、创造质量,加快创建安徽省质量强县,推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霍邱县质量发展奖励扶持若干规定。

一、质量发展基金

设立县本级质量发展基金,基金规模为每年6000万元,纳入县财政预算管理。主要用于质量强县创建,支持质量基础设施建设、质量品牌升级、质量提升、知识产权服务与运用,积极推行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综合服务,提高制造技术及工艺水平,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建设质量人才队伍等表彰奖励。

二、奖励范围及标准

申请人必须是登记注册地位于六安市霍邱县境内,且在本县从事生产经营服务等活动的企业、组织或机构。

(一)质量品牌

1.对当年获得中国质量奖、安徽省政府质量奖、六安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组织),在省市奖励基础上,再分别给予国家级100万元、省级50万元、市级20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中国、安徽省、六安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组织),在省市奖励基础上,再分别给予国家级50万元、省级20万元、市级10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县政府质量奖、县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组织),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

2.对当年认定的皖美品牌示范企业,在省市奖励基础上,再给予20万元奖励。

3.新评定为国家5A4A3A级景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新评定为五星、四星、三星级旅游饭店,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新评定为甲级、乙级、丙级旅游民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新评定为省级五星级、四星级诚信旅行社,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1万元。新评定为金叶级、银叶级绿色饭店,一次性奖励3万元、1万元。新评定为安徽省旅游服务质量标杆单位的A级旅游景区、旅行社、星级饭店,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文明旅游示范单位的旅游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

4.对政府投资建设的工程,当年获得国家级优质工程奖的,给予承包企业50万元奖励(合同已约定给予奖励的项目除外);当年获得省级优质工程奖的,给予承包企业20万元奖励(合同已约定给予奖励的项目除外);当年获得市级优质工程奖皋城杯的,给予承包企业10万元奖励(合同已约定给予奖励的项目除外)。

(二)知识产权

5.对当年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省专业商标品牌基地的申请人、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及示范园区,在省市奖励基础上,再分别给予国家级50万元、省级20万元、市级10万元奖励。

6.对当年认定的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和新获批的国家地理标志运用促进工程项目,分别给予申请人10万元奖励。

7.对当年认定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注册人和地理标志产品的申请人,在省市奖励基础上,再给予20万元奖励;对新核准注册的国际商标所属本县注册登记企业,给予每件2万元奖励,同一国际商标经2个(含2个)以上国家注册的,给予每件4万元奖励。

8.对当年新授权发明专利(按正常申请程序获证的,其他方式获证的除外)的企业或组织每件给予5万元奖励(同时获得国内和国外授权的,不重复奖励),如该发明专利被认定为高价值发明专利,再给予3万元奖励。对高价值专利培育计划项目验收合格的,给予10万元奖励。

9.对当年获得国家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省级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对经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批准开展专利导航、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分析评议通过评审验收的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单位,给予5万元奖励。

10.对开展专利权、商标权质押贷款的企业,按期还本付息的,按贷款额度给予1%的贷款补贴,每家企业最高补贴不超过20万元。

(三)标准化

    11.对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前三名),在省市奖补基础上,再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补。

    12.对主导制定国家级团体标准的单位,在省市奖补的基础上,给予5万元奖励,参与制定的单位(在标准前言起草单位中排序第二、三位)给予1万元的奖励;对主导制定省级团体标准的单位,在省市奖补的基础上,给予2.5万元奖励,参与制定的单位(在标准前言起草单位中排序第二、三位)给予0.5万元的奖励;对主导制定省级以下团体标准的单位,给予1.5万元奖励,参与制定的单位(在标准前言起草单位中排序第二、三位)给予0.5万元的奖励。

    13.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的单位,在省市奖补的基础上,分别给予25万元、15万元奖励。对获批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在项目通过验收后,在省市奖补的基础上,分别给予项目承担单位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14.对获评国家级、省级标准创新贡献奖的单位,在省市奖补的基础上,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获评国家级、省级企业标准领跑者的单位,在省市奖补的基础上,分别给予15万元、7.5万元的奖励。

    15.对承担国际专业标准技术委员会(TC)及其分技术委员会(SC)和工作组(WG)秘书处工作的单位,在省市奖补的基础上,分别给予50万元、25万元、15万元的奖励。对承担全国专业标准技术委员会(TC)及其分技术委员会(SC)和工作组(WG)秘书处工作的单位,在省市奖补的基础上,分别给予25万元、10万元、7.5万元的奖励。对承担安徽省专业标准技术委员会(TC)和分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在省市奖补的基础上,分别给予7.5万元、5万元的奖励。

   (四)计量与检验检测

16.每年县财政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霍邱县市场监督检验所)预算经费保障150万元以上,用于开展计量技术和管理工作。

17.对通过测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单位,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奖励。

18.对当年建成国家级、省级产品质检中心或重点实验室的企业(组织),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五)质量认证

19.对当年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建筑施工行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四上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

(六)缺陷召回

20.对当年经省缺陷产品召回中心认可、在省级以上召回网站发布召回公告并完成产品召回的县内生产企业,每次召回补贴1万元。

三、附则

(一)申请人按照要求向县市场监管局、县住建局、县文旅体中心等主管部门(单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单位)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审核认定。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奖励或补贴意见,并在县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报县政府批准兑现。当年不申请的视为自愿放弃,逾期不再受理。奖励资金拨到主管部门后、申请人需及时签字领取,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愿放弃,资金上缴财政。

(二)申报项目的企业,申报奖励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可靠,对以弄虚作假等方式骗取奖励的,予以追回全额奖励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并且5年内不得申报质量发展奖励扶持资金。对当年发生一般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列入省级以上环保督整改、政府融资平台代偿及违法失信企业,取消奖补资格。

(三)县其他有关政策就同一事项奖励补贴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同一事项只享受一次奖补,不重复计奖。

(四)本规定由县市场监管局、县住建局、县文旅体中心负责解释。

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到20251231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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