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迎宾代表:
您在霍邱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强我县“老年代步车”安全管理的建议》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理“老年代步车”的法律依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和监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加强“老年代步车”的源头监管是我们职责。
二、近期我局在管理“老年代步车”的主要做法
(一)开展“老年代步车”专项监督检查
我县没有生产“老年代步车”的企业,主要是销售单位,我局在全县范围内销售“老年代步车” 的单位开展了专项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否在存在无“3C”认证,没有标准生产现象,让生产企业提供相关资料,经查我县销售的老年代步车共有15个品牌,生产者采用的都是企业标准。
(二)指导“老年代步车”销售者建立相关管理制度。
部分销售者缺乏相关管理制度,我们指导他们建立进货销货台账、进货查验制度及索票索证制度等。
三、存在主要问题
(一)目前“老年代步车”尚无国家标准与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在征求意见中,估计年底才能发布实施。
(二)部分销售者缺乏相关的专业知识,存在“3C”认证标识脱落现象,进货查验制度、索票索证制度不健全。。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严格执法检查,进一步落实销售者主体责任,杜绝无“3C”认证及不符合标准的产品在市场上销售。
(二)加强宣传引导,进一步提高销售者法和广大消费者维权意识,形成社会共治格局。强化指导帮扶,进一步提升销售者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待新的国家标准发布后,我们将加大宣传,开展监督检查。
感谢您对市场监管部门工作的关心,欢迎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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