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皖六环(霍邱)罚〔2024〕32号
被处罚的企业(人)的名称:霍邱宏德利塑胶有限公司
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主要事实:在生产期间光氧催化设备的电压表指针指向0,指示灯不亮,光氧催化设备没有运行,上述行为属于通过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以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十万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和《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六安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10月30日。
执行情况:未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