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霍邱县沿岗河防洪治理四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浏览次数: 来源:霍邱县生态环境分局 时间:2024-04-24 10:44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霍邱县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处:

报来《霍邱县沿岗河防洪治理四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霍邱县城西湖乡,主要工程为堤防和防洪通道工程,加固整修现有堤防10.225km及护坡、帮宽城西湖深水区溢流堰桥梁1座和升级改造2座水文站等。配套建设辅助工程、临时工程和环保“三同时”工程等。工程投资40375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41万元。

2022年11月24日,霍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了批复(项目代码:2209-341522-04-01-515900)。根据《报告表》所列内容、结论和专家评审意见,我局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建设。

二、项目在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中应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并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水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废水应分类收集处理、处置。城西湖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不得设置施工营地、物料堆场等大临工程或排放污染物,落实减少水体扰动保护措施;优化施工布置、方式和时间,完善应急措施,确保工程区域水环境安全。对可能干扰沣河工农兵大桥和城西湖沣河村国控监测断面正常运行的工程,施工前应按规定履行报备手续,并严格按照环保相关要求进行施工。

(二)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强化施工扬尘防治,严格落实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等抑尘措施;开挖、临时堆料场等多粉尘作业面和道路定期洒水或采用覆盖措施;减少土石方远距离调运,道路及硬化地面应定期清扫,保持完好、清洁,控制运输车速,干燥大风天气时加密洒水频次,减轻道路扬尘影响;采用商品沥青、混凝土;加强大型施工机械和车辆的管理,落实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要求,禁止使用超标车辆、施工机械。

(三)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管理,优先采用低噪设备,控制车辆运输车速和鸣笛;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优化施工场地布局和运输路线,临近居民区的工段原则上禁止夜间施工,在敏感点处施工设置临时隔声屏障,减轻噪声影响。

(四)加强固体废物环境管理。认真落实固废分类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建筑垃圾优先综合利用,剩余部分及时清运至规范处置场所;危险废物规范收集、暂存并交有资质单位处置,防止区域地下水和土壤受到污染;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理。

(五)强化环境风险防控。严格落实堤顶道路限载、限流和限行等管控措施,禁止危化品车辆通行,按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明确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做好与霍邱县水利局、县林业发展中心、县水产业发展中心和城西湖乡人民政府等相关单位应急预案的衔接和联动,确保区域环境安全。

(六)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加强与县自规局、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等主管部门沟通,严格划定施工区域,规范设置取土场,并按要求履行相关审批手续;优化施工布置和施工时序,涉水工程施工应尽量避免丰水期和鱼虾繁殖期,减少对周边水体和鱼虾的扰动及不良影响,严禁施工人员非法捕捞等行为;施工结束后,应全部拆除地表建筑物及硬化地面,清除施工垃圾和平整场地,及时进行生态恢复。

三、规范设置环保机构,配备专职环保人员,加强日常环境管理,确保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设施落实到位、正常运行,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四、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规范落实环保设施安全“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应按照规定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并公开相关信息。

五、建设项目的规模、地点、建设内容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时,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按照管行业必须管环保及属地管理原则,请霍邱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发展中心、县水产业发展中心和城西湖乡人民政府加强对该项目监督管理。县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和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分别负责该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和监督性监测工作。

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复印件分送上述部门,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2024年4月24日

 

抄报:六安市生态环境局

抄送:霍邱县水利局、县发改委、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发展中心、县水产业发展中心和城西湖乡人民政府、县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县生态环境监测站,蚌埠禾美环境设计院有限公司。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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