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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霍邱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工作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霍邱县生态环境分局 发布时间:2018-09-30 14:53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一、制定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进一步改善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按照《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及突出环境问题整改任务书》和省市关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二、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高污染燃料的目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

三、制定过程

按照县委、县政府安排部署,县生态环境分局在深入学习省市有关文件,经过反复研究论证,形成了《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并向各乡镇及相关单位征求意见建议,经过梳理汇总、修改完善,报县政府常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实施。

四、工作目标

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县城建成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严格控制在禁燃区内生产、销售和使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不得审批使用高污染燃料项目,严禁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等有毒有害物质,禁燃区内现有高污染燃料锅炉实施拆除和清洁化改造,保障生产和生活的高污染燃料锅炉全部完成清洁能源改造。

五、主要内容

(一)禁燃区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结合上级要求和我县实际,划定我县县城建成区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燃区范围为“滨湖路—南环路—淮河大道—蓼北路”所合围区域

(二)燃料种类:煤炭及其制品燃料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生物质燃料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三)管控措施:1.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2.禁燃区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高污染燃料。3.禁燃区内已建成的高污染燃料及其燃烧设施按规定逐步强化管理4、禁燃区内不再新建每小时35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每小时65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按照要求全部实现节能和超低排放。

六、创新举措

以淘汰燃煤锅炉(茶炉大灶、经营性炉灶)为重点,统筹推进其他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淘汰工作。同时,加快集中供热、天然气等基础设施建设,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工作提供保障。

七、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围绕各自承担的主要任务,组建强有力的组织领导机构和工作推进机构,科学制定方案、细化分解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形成事有专人、人有专责、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组织格局,推动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2、紧密配合协作。各责任单位要按照县政府的统一安排,既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要加强协调,密切协作,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整体合力。

3、深入宣传发动。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方式,深入宣传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分的重大意义和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增强全社会的环境意识和法制观念,努力营造全社会支持、关注、参与禁燃区划分和管理工作的浓厚氛围。

4、强化督促检查。县大气办要积极会同县考核、督查、监察等部门,加强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和管理工作的检查指导,并将此项工作落实情况作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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