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六安市裕达电子有限公司塑料电子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浏览次数: 来源:霍邱县生态环境分局 时间:2023-04-24 09:57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六安市裕达电子有限公司

报来《六安市裕达电子有限公司塑料电子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六安市裕达电子有限公司塑料电子生产项目位于合肥高新区霍邱现代电子信息产业园,租赁B1栋1层总建筑面积3200m21条注塑模具生产线1条注塑件生产线,主要生产设备包括20台注塑机4台粉碎机、2台CNC加工中心、车床、铣床配套建设辅助工程、公用工程和环保工程等。项目总投资12000万元,环保投资63万元。项目建成后,形成年产800万件汽车内饰塑料件、电脑、电器零部件的生产能力

2022年8月3日,霍邱现代产业园管理委员会项目进行了备案(项目编码:2208-341522-04-05-528946)。根据《报告表》内容、结论和专家评审意见,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等进行建设。

二、项目在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中应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实行雨污分流,雨水入市政雨水管网,生活污水经园区污水管网,排入霍邱县城北第二污水处理厂处理。生活废水排放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的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中B级标准。注塑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

(二)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车床、铣床和CNC等工序废气经集气罩和封闭收集后由管道引入静电油雾净化器处理,处理后废气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废气中污染因子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限值要求。注塑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由管道引至“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净化处理,处理后废气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废气中污染因子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中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破碎工序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由管道引至布袋除尘器处理,处理后废气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废气中污染因子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中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苯乙烯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标准。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相关要求;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满足附录A中表A.1标准要求。主要污染物不得突破核定的总量控制指标

(三)优化厂区布置,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加强设备维护,对高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振等措施,厂界环境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要求。

(四)做好固体废物的分类暂存、转运、无害化处置工作。废乳化液、废油及包装桶和废活性炭等等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规定分类暂存于危废库,定期交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理;废金属屑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严格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规定进行管理;不合格产品、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经粉碎后回用于生产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三、规范设置环保机构,配备专职环保人员,加强日常环境管理,确保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到位、正常运行,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四、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使用。项目竣工后,应按照规定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申领工作,并公开相关信息

五、以项目厂房边界设置100m环境防护距离。环境防护距离内,不应规划建设医院、学校、居民住宅等敏感建筑,你公司应配合当地政府做好环境防护距离内的规划控制工作。

六、建设项目的规模、地点、工艺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时,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按照管行业必须管环保及属地管理原则,请霍邱县经信局、合肥高新区霍邱现代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加强对该项目运营期间的监督管理。县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和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分别负责该项目的日常监督性检查和监督性监测工作。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复印件分送上述部门,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2023年4月24日

 

抄报:六安市生态环境局。

抄送:霍邱县经信局,合肥高新区霍邱现代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县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六安思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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