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霍邱县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霍邱县健安新型墙体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霍邱县生态环境分局 发布时间:2022-09-21 15:17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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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2年7月14日、7月16日,7月2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2022年6月13日,窑烟囱烟尘日均值超标1.22倍,窑烟囱二氧化硫日均值超标1.47倍

以上事实,有2022年7月14日《六安市霍邱县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7月16日,7月21日《六安市霍邱县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取证照片、提取的书证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2823日以《六安市霍邱县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霍环罚告字〔202210)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做出罚款二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将罚款缴入霍邱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账户。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第一款第()项规定进行处理。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六安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霍邱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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