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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霍邱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霍邱县文旅体育局(广电新闻局) 发布时间:2013-02-05 08:50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霍政办〔20134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霍邱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霍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25      

 

霍邱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安徽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共霍邱县委《2010年霍邱县加快旅游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邱发〔201021)以及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专项资金是指:

()县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旅游发展专项资金;

()上级财政部门追加下达的旅游发展专项资金;

()其他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按照科学、规范、安全、效益和专款专用

的原则安排使用。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补助方式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支持旅游基础工作。主要用于全县旅游发展规划编制、旅游项目库建设、旅游信息化建设、旅游人才培养、旅游品牌创建、旅游商品研发、旅游市场拓展和宣传等。

()支持重点旅游项目建设。主要用于补助县政府决定的重点旅游项目开发和旅游景区基础设施建设,以及用于完善公益性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

()支持乡村旅游开发建设。主要用于补助带动地方农民

脱贫致富的旅游开发龙头项目、对旅游发展先进乡镇予以奖励等。

()支持旅游新业态项目。主要用于文化旅游、红色旅游、生态旅游、休闲度假、自驾车营地等旅游新业态项目开发建设。()县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旅游建设项目。

第五条 专项资金补助方式:分为直接补助、贷款贴息和以奖代补三种方式。

()直接补助。主要用于全县旅游发展规划编制、旅游项目库建设、旅游信息化建设、旅游人才培养、旅游宣传促销等方面的支出;用于县政府决定的重点旅游项目开发和旅游景区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完善公益性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方面的支出。

()贷款贴息。主要用于县政府的重点旅游开发项目、旅游商品研发、旅游新业态等项目新增的贷款贴息补助。

()以奖代补。主要用于旅游品牌创建、旅游景区升级、带动地方农民脱贫致富的乡村旅游开发项目以及对地方社会、经济发展贡献突出的旅游项目等。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批、拨款

第六条 由县旅游局牵头会同县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制定《霍邱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明确扶持的范围、对象条件、标准和申报的时间、申报内容、审核、批准程序等。

第七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严格按照《实施细则》规定的申报时间、申报内容向县旅游局、财政局进行申报。县旅游局会同县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对申报项目进行实地考核、专家评审的基础上,县旅游局会同县财政局提出初步意见,报县政府分管领导或县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实施。

第八条 对县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按照《关于印发霍邱县本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霍政力〔200735)执行。

第九条 对上级财政部门追加下达的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按照批复下达的资金规模、用途和有关规定,由项目建设单位编制具体实施方案,报县政府分管领导或县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按照《关于印发<霍邱县财政性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霍政办〔20093)的规定,实行报账管理,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直接列支。

第十条 对上级财政部门追加下达的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和批复实施的项目,原则上不得调整。若在执行过程中遇到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确需改变项目用途的,由县旅游、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旅游局(附更改项目申报材料)。经省旅游局商省财政厅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县财政局要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要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县旅游局要加强对旅游项目建设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对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及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二条 凡使用专项资金用于建设的旅游项目,项目建设完成后,按照《霍邱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实施细则》(霍政〔201031)规定,接受县审计局的审计,以审计结果作为项目价款结算的依据。

第十三条 县财政局要会同县旅游主管部门,按照《安徽省预算支出绩效考评实施方法》(财预〔2009134)等规定,对项目建设、管理、运行情况实行跟踪问效,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省财政厅和省旅游局。

第十四条 县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要会同县旅游主管部门,不定期对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资金到位不及时、不足额的单位,责成相关部门及时纠正;对违反规定,以各种借口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单位,除追回项目资金外,两年内不得申请专项资金补助,情节严重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给予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旅游局共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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