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21年河湖长制约谈实施办法的通知

浏览次数: 来源:霍邱县水利局河湖长制办公室 时间:2021-10-21 09:08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河湖长制各项决策部署,切实抓好河湖长制重点任务落实,努力实现河湖长制从“有名有实”向“有力有为”转变,依据《河长湖长履职规范(试行)》《河长制办公室工作规则(试行)》《霍邱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河湖长制约谈(以下简称“约谈”),是指全面推行河(湖)长制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及级河长湖长约见各乡镇(开发区)党政有关负责人、级河长湖长及直部门负责人,就河湖长制实施有关问题进行提醒、告诫和督促整改的谈话。

第三条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河湖长制重大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到位或发生重大社会影响的水生态水环境事件的,由全面推行河(湖)长制领导小组组长约谈各乡镇(开发区)直部门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  河湖长制工作推进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全面推行河(湖)长制领导小组副组长约谈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工委、县直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

    (一)级总河长会议、总河长令、县级总河长安排部署的任务落实不到位的;

    (二)河湖长制年度政府目标绩效考核任务落实严重滞后的;

    (三)未有效开展巡河、巡湖,研究解决面上河湖管理保护突出问题不及时的;

    (四)在上级巡视、督察、检查、暗访、调研中发现河湖长制面上工作存在突出问题的;

    (五)对群众反应强烈的突出问题或投诉举报处置不及时,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

    (六)区域内发生较大水生态水环境事件处置不到位,造成跨区域、跨流域较大事件的;

    (七)区域内水资源破坏严重、河湖岸线功能退化、水域面积萎缩、水环境持续恶化等被上级政府或部门通报批评的;

    (八)在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及不认真履行考核职责的;

    (九)河长办连续两次通报,问题未能解决的;

     (十)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五条  乡镇级河长湖长履职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应级河长湖长约谈

    (一)责任河湖年度目标任务落实严重滞后的;

    (二)未有效开展巡河巡湖,研究解决责任河湖管理保护突出问题不及时的;

    (三)在上级巡视、督察、检查、暗访、调研中发现责任河湖存在突出问题的;

    (四)责任河湖发生水生态水环境事件处置不到位,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五)责任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和日常管护不到位,河湖岸线“六乱”问题突出的;

    (六)上级河长湖长交办问题未能积极主动履职作为,造成问题迟迟不能解决的或影响政府年度目标考核的;

    (七)未认真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过程中不作为、乱作为或者敷衍塞责、推诿扯皮,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

    (八)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六条  约谈由县河长办提出建议,报全面推行河(湖)长制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或级河长湖长审定后,启动约谈程序。

    第七条  约谈经批准后,一般以河长办名义下达《约谈通知》,书面通知被约谈方,告知被约谈人约谈事由、时间、地点、程序、参加人员、需要提交的材料等,情况紧急时,也可以电话通知,并做好记录。

    第八条  被约谈方接到《约谈通知》后,必须按要求准时参加,需要变更被约谈人的,应当经全面推行河(湖)长制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或级河长湖长同意后,向河长办申报、变更。

    第九条  被约谈方应根据约谈事由准备书面材料,主要包括基本情况、原因分析、主要教训以及采取的整改措施和下步工作计划等。

    第十条  约谈工作由河长办组织实施,必要时可邀请委巡察办、县督察考核室共同参与。

    第十一条  约谈人员除主约谈人外,还包括参加约谈的乡镇(开发区)河长办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等,约谈一般由委或政府相关副主任负责主持。可视情要求有关乡镇(开发区)分管负责人,社区)负责人以及涉及重点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

    第十二条  根据约谈工作需要,及时邀请有关专家、新闻媒体、公众代表等列席约谈。

    第十三条  约谈实施程序:

    (一)向被约谈人说明约谈的事由和目的;

    (二)被约谈人就存在的问题说明原因;

    (三)向被约谈人指出存在的问题及后果、处理意见、明确整改要求及时限;

    (四)被约谈人对落实处理意见、整改要求进行表态。

    第十四条  约谈工作应当制作约谈纪要,主要内容包括时间、地点、约谈人员、被约谈对象、约谈事由、处理意见、整改要求、整改时限及被约谈人的表态意见等。

    第十五条  《约谈纪要》经全面推行河(湖)长制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或级河长湖长同意后,以河长办的名义于10日内印发被约谈方。

    第十六条  整改措施落实与督促

    (一)被约谈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限内将整改措施落实情况书面报约谈方,约谈方对照审核,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

    (二)落实整改措施不力,出现严重不良影响的,由约谈方给予全通报,并抄送监察机关,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约谈情况纳入政府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在年度考核时对被约谈方予以相应扣分。

    第十七条  约谈方根据政务公开的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约谈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河长办对本约谈办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各乡镇(开发区)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河湖长制约谈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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