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河湖长制各项决策部署,切实抓好河湖长制重点任务落实,努力实现河湖长制从“有名有实”向“有力有为”转变,依据《河长湖长履职规范(试行)》《河长制办公室工作规则(试行)》《霍邱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河湖长制约谈(以下简称“约谈”),是指县全面推行河(湖)长制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及县级河长湖长约见各乡镇(开发区)党政有关负责人、乡级河长湖长及县直部门负责人,就河湖长制实施有关问题进行提醒、告诫和督促整改的谈话。
第三条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河湖长制重大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到位或发生重大社会影响的水生态水环境事件的,由县全面推行河(湖)长制领导小组组长约谈各乡镇(开发区)、县直部门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 河湖长制工作推进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全面推行河(湖)长制领导小组副组长约谈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工委、县直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
(一)县级总河长会议、县总河长令、县级总河长安排部署的任务落实不到位的;
(二)河湖长制年度政府目标绩效考核任务落实严重滞后的;
(三)未有效开展巡河、巡湖,研究解决面上河湖管理保护突出问题不及时的;
(四)在上级巡视、督察、检查、暗访、调研中发现河湖长制面上工作存在突出问题的;
(五)对群众反应强烈的突出问题或投诉举报处置不及时,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
(六)因区域内发生较大水生态水环境事件处置不到位,造成跨区域、跨流域较大事件的;
(七)因区域内水资源破坏严重、河湖岸线功能退化、水域面积萎缩、水环境持续恶化等被上级政府或部门通报批评的;
(八)在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及不认真履行考核职责的;
(九)县河长办连续两次通报,问题未能解决的;
(十)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五条 乡镇级河长湖长履职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应县级河长湖长约谈。
(一)责任河湖年度目标任务落实严重滞后的;
(二)未有效开展巡河、巡湖,研究解决责任河湖管理保护突出问题不及时的;
(三)在上级巡视、督察、检查、暗访、调研中发现责任河湖存在突出问题的;
(四)责任河湖发生水生态水环境事件处置不到位,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五)责任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和日常管护不到位,河湖岸线“六乱”问题突出的;
(六)上级河长湖长交办问题未能积极主动履职作为,造成问题迟迟不能解决的或影响政府年度目标考核的;
(七)未认真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过程中不作为、乱作为或者敷衍塞责、推诿扯皮,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
(八)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六条 约谈由县河长办提出建议,报县全面推行河(湖)长制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或县级河长湖长审定后,启动约谈程序。
第七条 约谈经批准后,一般以县河长办名义下达《约谈通知》,书面通知被约谈方,告知被约谈人约谈事由、时间、地点、程序、参加人员、需要提交的材料等,情况紧急时,也可以电话通知,并做好记录。
第八条 被约谈方接到《约谈通知》后,必须按要求准时参加,需要变更被约谈人的,应当经县全面推行河(湖)长制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或县级河长湖长同意后,向县河长办申报、变更。
第九条 被约谈方应根据约谈事由准备书面材料,主要包括基本情况、原因分析、主要教训以及采取的整改措施和下步工作计划等。
第十条 约谈工作由县河长办组织实施,必要时可邀请县委巡察办、县督察考核室共同参与。
第十一条 约谈人员除主约谈人外,还包括参加约谈的乡镇(开发区)河长办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等,约谈一般由县委或县政府相关副主任负责主持。可视情要求有关乡镇(开发区)分管负责人,村(社区)负责人以及涉及的重点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
第十二条 根据约谈工作需要,及时邀请有关专家、新闻媒体、公众代表等列席约谈。
第十三条 约谈实施程序:
(一)向被约谈人说明约谈的事由和目的;
(二)被约谈人就存在的问题说明原因;
(三)向被约谈人指出存在的问题及后果、处理意见、明确整改要求及时限;
(四)被约谈人对落实处理意见、整改要求进行表态。
第十四条 约谈工作应当制作约谈纪要,主要内容包括时间、地点、约谈人员、被约谈对象、约谈事由、处理意见、整改要求、整改时限及被约谈人的表态意见等。
第十五条 《约谈纪要》经县全面推行河(湖)长制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或县级河长湖长同意后,以县河长办的名义于10日内印发被约谈方。
第十六条 整改措施落实与督促
(一)被约谈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限内将整改措施落实情况书面报约谈方,约谈方对照审核,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
(二)因落实整改措施不力,出现严重不良影响的,由约谈方给予全县通报,并抄送县监察机关,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约谈情况纳入政府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在年度考核时对被约谈方予以相应扣分。
第十七条 约谈方根据政务公开的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约谈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县河长办对本约谈办法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各乡镇(开发区)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河湖长制约谈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