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政秘〔2022〕4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现代产业园)管委,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征迁补偿安置工作,依法规范征迁行为,有效推动征迁工作全面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六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制定本实施意见。此前已作出征收决定并公告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
霍邱县人民政府
2022年6月9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
实施意见
一、目标要求
以确保项目如期开工为目标,坚持依法行政、按章办事、精心组织、明确职责的原则,创新征迁工作思路,探索征迁工作方式方法,总结各项目征地拆迁经验教训,研究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办法,建立“专业化、规范化、法制化”的征地拆迁管理机制和运作模式,确保征地拆迁安置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二、组织领导
成立由县长任组长,常务副县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开发区、现代产业园、公安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改委、财政局、人社局、审计局、重点处、城管执法局、规划中心、房屋征收安置中心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霍邱县征迁补偿安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地点设在县房屋征收安置中心,具体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县住建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县住建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自分管业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工作人员从相关单位抽调。
成立霍邱县房屋征收安置中心(简称征安中心),核定正式编制,征安中心与领导小组办公室合署办公,受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委托,负责起草拟定全县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房屋征迁补偿安置方案,政策解释、业务指导等工作。
三、工作流程
每年9月底前领导小组召开专题会议,谋划下一年度征迁工作,重点围绕棚户区改造、城市更新、土地出让、园区建设、企业落地、水利兴修、教育设施建设、道路建设等方面展开,形成初步方案,报请县委、县政府审定。
对明确实施的征迁项目,除按照上文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要求执行外,还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项目法人单位在9月底前向县发改委申请列入下一年度投资计划,按规定时间向县财政局申报投资预算。
(二)征安中心配合重点处、水利局、教育局、交通局等项目实施单位估算征迁安置补偿费用。
(三)征安中心估算各项目的征迁费用后,向县发改委申请列入下一年度投资计划中,按规定时间向县财政局申报投资预算。
(四)项目实施单位与县发改委、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单位对接,办理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以及是否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四规划一计划)等相关材料。
(五)项目实施单位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出具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图。
(六)项目实施单位联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征安中心、项目所在乡镇等相关单位现场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图。
(七)征安中心会同项目实施单位依据现场勘查情况,出具征收范围红线图,经项目实施单位、住建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项目坐在乡镇确认,并签字盖章,报县政府审定。
(八)征安中心代县政府向项目所在乡镇下达征迁任务书,涉及征收集体土地的,通知项目实施单位、项目所在乡镇办理征地报批手续。
(九)项目所在乡镇根据征迁任务书的完成时限要求,适时启动征迁摸底、三榜公示、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收公告等工作,并分别向县住建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进行备案。
(十)对服务外包征迁项目,征安中心组织人员对被征收房屋面积、装饰装潢数量等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进行抽查。对单户面积误差大于±2%或抽查总面积误差大于±1.5%的不予认可;按照安置方案,对征迁安置补偿协议进行审查,对于有异议的,在异议消除前暂缓执行协议。
(十一)对审核无异议的征迁补偿安置协议,按照方案规定的期限,发放征迁补偿款(购房券)。
四、责任分工
县公安局:负责预防、制止和打击征迁工作中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征迁工作中的社会治安秩序,提供被征迁户真实准确合法的户籍信息。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指导全县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报批和土地收购储备业务工作;参与项目用地征迁范围红线划定;指导编制城镇规划区内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和报批工作;负责土地收购储备报批及资金申请、拨付;接收移交的净地并实施监管;对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审核;负责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注销登记;负责对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的有关建设活动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提出意见;编制土地供应年度计划和土地供应初步方案,实施土地供应;核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迁范围国土空间规划情况;承担报国务院、省、市、县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对非法占用、违法买卖土地的行为进行查处。
县住建局:负责城区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的拟定;参与确定项目用地红线。会同有关部门谋划安置房的规划、选址工作,加强对安置房建设工程的检查、督查和指导工作;负责指导城区各类公(私)房屋征迁的测绘工作;负责被征迁国有直管公房的管理与报批工作;商品房信息的备案和审查工作。
县发改委:负责对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的有关各项建设活动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出意见;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县财政局: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年度征迁费用预算;配合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征安中心等部门对征迁经费进行测算并提出经费使用建议。
县审计局:征迁项目启动后,实施单位聘请有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进行跟踪审计。县审计局负责对社会审计机构所出具的报告进行审查或抽查。
县城管执法局:负责制定城市规划区控违拆违实施方案;负责城市规划区征迁地块违法建设认定、查处、拆除工作;负责制止在房屋征收公告范围内的违法抢建行为;负责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拆除。
县人社局: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根据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确定的土地征收情况和划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财政专户情况,经财政、农业、公安等部门初审后,对乡镇申报的符合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人员名单进行审核,并按政策规定落实。
县司法局:负责对征迁补偿安置方案合法性审查工作;对进入司法程序的个别项目提供司法指导。
县重点工程管理处:负责相关征迁安置房建设;于上一年度9月底提出下一年度准备新开工实施的项目,提前与征安中心对接可能需要的征迁事宜。
县文旅体局:负责被征迁范围内文物保护提出指导意见和措施。
县政府办督查督办室:按照征迁方案,对征迁工作开展督查,通报督查情况。
县督察考核室:负责将征迁工作纳入县委县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县规划中心:负责对规划许可后违法建设进行认定,配合城管执法局对违法建设进行查处;对征迁范围内的房屋使用性质进行界定并出具沿街商铺商业面积结果。
县征安中心:参与本县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调研、拟定、修改、解释和宣传工作;负责全县房屋征收工作计划的拟定和编制;负责全县房屋征收补偿政策和征收补偿方案的拟定和审查;负责全县房屋征收补偿相关工作制度的起草和拟定;负责起草房屋征收决定、补偿决定公告;参与全县安置房分配工作,参与安置房规划、户型设计;承担全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资金的审核工作;承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等数据信息的统计、分析工作;承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档案资料的建立与管理;完成县委、县政府和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乡镇政府:负责在相关部门指导下在征迁范围内进行调查摸底、包保任务分解、移交净地、现场公布征迁补偿安置结果等;负责集体土地安置人口的调查认定;带领和督促村(居)工作人员做好房屋征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和履行,协调处理房屋征收过程中的信访、补偿安置纠纷和征收遗留问题。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充分发挥在征迁工作中的综合协调、组织指导、监督考核作用。分管县领导要不定期召开征迁协调推进会,加大调度力度,对征收部门和乡镇在征迁实施过程中的问题进行协调、处理。属地乡镇主要负责同志对本辖区的征迁工作负总责,对重点项目要亲自过问,重大问题要亲自协调,重要环节要亲自督办,分管负责同志要深入一线、靠前指挥。县直相关单位要落实好包保责任制。项目法人单位要集中精力抓好项目的推动工作,主要领导要熟悉掌握项目实施的每一个关键环节,确保高效运行。
(二)强化宣传教育。一是加强县城区建设规划的宣传,利用多种形式宣传未来霍邱县城发展规划、产业规划、旅游规划,灌输规划意识;二是加强政策法规宣传,重点强化国家关于中小城镇建设的法律法规,建筑市场的规范要求、征地拆迁的相关条文等;三是加强城市居民的素质教育,增强城市建设与管理的共同责任意识,大力开展创建文明县城的各类专项活动;四是加强信息公开,增加政策执行的透明度,对征迁决定、安置方案、补偿依据、操作程序、最终结果做到全程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完善工作机制。一要科学决策定项目,对计划列入的征迁项目进行评估论证,确保项目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二要建立征地拆迁的风险评估体系,尤其要把补偿方案和困难群众住房等因素作为风险评估的重点;三要提前谋划建设安置房,实现由“人等房”向“房等人”的转变;四要合理制定货币及购房券补偿标准。
(四)严格责任奖惩。县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县政府办督查督办室对征迁进度、县直单位落实包保责任制情况进行督查。县征收部门根据各征迁责任主体承担的年度目标任务,于年底进行全面考核,实行综合奖励;对重点征迁项目在限期目标内完成的,实行单项奖励;建立问责制度,畅通信息渠道,及时查处征迁工作中的违规行为,对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征迁工作管理规定、情节严重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社会影响的,严肃追究责任。考核结果纳入县委县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六、附则
本意见在施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或省、市法律法规政策调整的,按国家或省、市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本意见自颁布之日开始实施,县内前发有关规定、办法或意见与本意见相抵触的,一律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由县征安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