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霍邱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企业违约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浏览次数: 来源:霍邱县人民政府 时间:2018-03-02 19:41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霍政秘〔201830

 

各乡镇(开发区)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霍邱县政府投资建设工程企业违约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霍邱县人民政府  

201831日   


霍邱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企业违约

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县建筑市场秩序,保障我县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加快建设工程的违约行为的相关处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使用下列资金(或资产资源)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一)本级财政预算资金;

(二)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

(三)以财政性资金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

(四)地方政府债券资金;

(五)其他纳入财政管理的资金或资产。

第二条   凡涉及政府投资新建、扩建、改建、维修改造的建设类项目,适用本办法。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施工企业违约行为由县住建、交通、水利、国土、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依各自职责认定。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违约行为及责任人的处理

1. 中标企业领取中标通知书一个月内未开工的,约谈中标企业,在县政府网站进行公示通报。

2. 工程开工建设后项目经理、监理总监未能到岗履职的,对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监理总监记不良信用记录。

3. 企业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借用挂靠企业资质承揽工程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处,并对施工企业记不良信用记录并列入黑名单。

4. 企业施工现场安全措施不到位,不能满足安全生产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整改未能执行到位的,对施工企业记不良信用记录:项目经理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或不服管理、违规操作的,对项目经理记不良信用记录。

5. 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不按图施工,未按要求对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检测的,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对施工企业记不良信用记录。

6. 企业恶意拖欠或克扣劳动者工资的,记拖欠农民工工资企业黑名单。

7. 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工期完成工程量的施工企业,工程超期60天以上的网上公示通报,工程超期至120天以上的对企业记不良信用记录。

8. 相关主管部门应自行政处罚、行政处理等决定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理等决定抄送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凡被相关主管部门认定为违约、失信的企业和项目经理(总监),由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按招投标相关规定记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定期限参加我县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四条   监督管理

建设单位(业主)作为第一责任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负监管责任,应督促施工企业履行建设项目各项合同(招投标文件)的约定,及时发现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违约行为,并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违约行为等问题及时处理:情节严重的须向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及时报告,建设单位(业主)同时启动法律程序,追究违约企业的民事责任:县政府有关部门在接到建设单位的报告后,应及时调查处理,处理结果进行网上公示并抄送招标局(公管局)备案,作为企业再次进行招投标的准入条件或扣分因素。    

第五条   责任追究

本办法所指项目建设单位,是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和建设管理的法人或政府部门。建设项目施工企业有上述违约行为之一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县政府作出检讨并限时整改;已造成既定事实,无法整改的,由监察机关依法依纪给予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相应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   本办法自 20183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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