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自来水公司、县中燃公司:
现将《六安市水气供应指标公布管理办法(试行)》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六安市水气供应指标公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供水供气信息公开管理,做好水气等市政基础设施供应质量、可靠性和可持续性等关键性指标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和《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公共供水水质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等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县城)城镇公共供水供气信息公开及其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住建局是全市供水供气信息公开的监督管理部门;市城管局具体负责市本级城镇公共供水供气信息公开监督管理;各县区供水供气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公共供水供气信息公开监督管理。各城镇供水供气企业为水气供应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
第四条城镇公共供水供气企业应当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将以下信息内予以公开,并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
(一)企事业单位性质、规模、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办公地址、营业场所、联系方式、相关服务等信息,企事业单位领导姓名,企事业单位组织机构设置及职能等。
(二)供水申请报装工作程序,用气申请、过户、销户等服务项目办事指南。
(三)供水供气服务范围,供水供气缴费、维修及相关服务办理程序、时限、网点设置、服务标准、服务承诺和便民措施。
(四)供水设施和燃气设施安全使用常识和安全风险、隐患信息。
(五)咨询服务电话、报修和监督投诉电话。
第五条 城镇公共供水供气企业计划类施工停水停气信息应于停水停气48小时前公示,恢复供水供气信息应于恢复供水供气后2小时内公示。
第六条城镇公共供水供气企业应每半年公布一次安全检查计划及抄表计划信息。
第七条城镇供水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定
期公开公用供水厂出厂水、管网水水质信息。
(一)每季度第一个月公布一次上季度出厂水42项常规指标及合格率;
(二)每半年第一个月公布一次上半年出厂水106项全指标及合格率;
(三)每季度第一个月公布一次上季度管网水7项指标及合格率,
第八条城镇公共供水供气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定期公开公用供水厂水压、出厂水、管网水水质信息和燃气质量信息。
(一)每月公布一次水压检测报告;
(二)每周公布一次上周出厂水9项目检指标及合格率;
(三)每月公布一次上月出厂水42项常规指标及合格率;
(四)每半年第一个月公布一次上半年出厂水106项全指标及合格率;
(五)每半月公布一次上半月管网水7项指标及合格率;
(六)每半年公布一次燃气质量报告。
第九条城镇供水供气行业主管部门、供水供气企业应在政务大厅服务窗口、企业服务大厅、门户网站及微信公众号等多渠道公开供水供气信息。
第十条城镇供水行业主管部门水质公开信息应当采用通过CMA认证(或CNAS认证)并具备相关检测能力的水质检测机构提供的检测数据;城镇公共供水供气企业水质气质公开信息应当采用自检或委托通过省级及以上检测机构管理部门认定资质并具备相关检测能力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检测数据。
第十一条各级供水供气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城镇公共供水供气企业应当做好公众对公开信息的查询解释工作。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