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霍邱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浏览次数: 来源:霍邱县住建局 时间:2013-11-26 09:12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霍政办〔201334

 

县直有关单位,有关企业:

现将《霍邱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霍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1126    

 

霍邱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快发展我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鼓励县内企业投资建设公租房,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关于做好2013年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安排等相关工作的通知》(财政部财综〔201299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指县政府直接投资建设或县内企业自筹资金,限定套型面积,按照优惠租金标准,面向外来务工对象和新就业人员以及工矿企业干部等出租的政策性租赁住房。

第三条  县住建局(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县保障房建设管理领导组负责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发改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监察局等相关部门要协助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县住建局负责公租房的质量安全监察工作。

第四条  县财政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由县国土资源局将其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予以重点保障,并按划拨的方式供应,工业企业自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取出让方式或者在其他工业用地6%内的行政办公及配套用地中建设。

第五条  多渠道筹集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充分利用国家和省级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助资金。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渠道和标准积极筹集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并在年度预算中统筹予以安排。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坚持小户型、适用,满足基本需求的原则,套内面积控制在40-60平方米左右,也可以是集体宿舍,也可以在商品房小区和安置房小区配建。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按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有关规定,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等多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资金。公共租赁住房水、电、气等公用事业建设和收费标准参照居民住宅类房屋标准执行。

第八条  为了鼓励县内工矿企业自建集体宿舍式或公寓式公共租赁住房,县政府对工业企业自建的公共租赁住房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以每平方米15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包括2011年以来已上报认定的公租房项目指标),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配套建设资金,项目建成后经验收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标准的由县发改委、县审计局、县财政局、县房管局审核认定后,从上级拨付专项资金中兑现以上配套建设奖励资金。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建成后,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后,企业自建的公租房租金在不高于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租金的前提下,由企业自行核定。

第十条  对擅自改变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性质或项目使用性质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者责任。

第十一条  县每年年初下达公租房建设计划,县内企业通过申请,取得公租房建设计划的纳入县公租房建设指标,并上报市保障办认定后,享受县公租房的各项优惠政策,否则不予享受。

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要严格履行法定的项目建设程序,规范招标行为,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严格建筑材料检验制度,参建各方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切实把加强质量监管贯穿建设全过程。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加大对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和工程质量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工程,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房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31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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