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霍邱县天然气利用工程项目优惠政策的通知

浏览次数: 来源:霍邱县住建局 时间:2011-12-23 09:07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霍政办〔20124

 

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为鼓励和支持我县天然气利用工程项目建设,根据霍邱县燃气特许经营协议相关约定,现就《霍邱县天然气利用工程优惠政策》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霍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1223日    

 

霍邱县天然气项目利用工程优惠政策

 

1、管道燃气开户安装费

单位或个人使用城市管道燃气必须向霍邱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申请,经许可后方可使用,并交纳管道燃气开户安装费。

管道燃气建设安装费标准:燃气公司参照周边同类城市情况收取建设安装费,在管道燃气可接入居民用户时起一年内,按2200/户的优惠标准收取。以后根据运营状况,经物价部门审核后可适度调整。新增公建等类型用户的建设安装费,按国家有关规定的收费标准由中燃公司据实收取。

2、天然气气价

以天然气到霍邱县门站的价格和实际运营成本为依据,物价部门在中燃部门正式投入经营性运营后,根据其综合运营成本等因素确定正式销售价格。

3、税收政策

在城市天然气项目建设和经营过程中,享受国家和省市实行的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

4、工程建设支持措施

(1)居民用户

①报建工程

城市燃气管道供气建设应在城市总体规划和燃气专项规划的指导下,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分区建设、逐步联网,逐步实现燃气供应管道化。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工程,凡在霍邱县管道燃气规划供气区域内的项目,在申报立项时应包括管道燃气工程部分。

建设单位在管道燃气工程部分施工时,必须按经审查合格的燃气工程专业设计图纸进行施工,未经审核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交付施工;并有与城市燃气主干管线的衔接方案。

燃气管道、设施与主体工程要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即: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燃气工程部分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必需整改,否则不予供气。

建设单位应将管道燃气安装费计入开发建设成本之中,不得在房价之外另行收取任何费用。

②在建工程

在建住宅工程未进行结构单项验收的(包括房改集资房和以住宅为主的综合楼),应参照上述“报建工程”实行同步配套管道燃气建设。

③已建成工程

管道燃气供气规划区域内的居住建筑,应逐步进行管道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物业管理单位、居委会或社区工作站应与霍邱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密切配合,对已建的民用建筑,在供气范围内的要逐步完成管道燃气设施改造与建设。

(2)公建、商业用户

①管道燃气规划供气区域内的新建、改造、扩建的项目应当选用管道燃气,不得新建燃煤、燃油设施。凡已立项的,但尚未动工或基础尚未完成的项目,应重新办理管道燃气专项报批。

②凡在管道燃气规划区域内须以燃气为燃料的公共、商业建筑应采用管道燃气形式,未配套管道燃气设施的应逐步完成改造。

(3)工业用户

①新建、改建、扩建的用气项目应使用天然气作为燃料。

②对现已使用柴油和重油做燃料的工业窑炉、燃煤锅炉应采取积极措施,逐步整改安装管道燃气设施,从而改用天然气。

(4)加气站与汽车用户

为了提高天然气的用量,积极引导市区的汽车尤其是公交车和出租汽车,逐步改造为以天然气作为动力燃料。

5、行政支持措施

(1)燃气利用工程建设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有偿服务和统一经营管理。

(2)城市燃气管网经批准需穿越铁路、公路、市政道路、绿地及其它公共设施时,有关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并监督燃气公司进行开挖恢复,为加快工程进度、由霍邱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按相关标准自行开挖、恢复,并免收市政道路挖掘修复费,园林绿化恢复费、施工期间占

道费和管理费。国家、省规定不能免征的收费项目按下限交纳。

(3)燃气工程建设中涉及的其它行政规费,可按规定享受减免政策,不能减免的按下限交纳。

(4)管道燃气工程必须严格按国家规范进行设计、施工,管道途经的小区和住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施工的正常进行。

(5)管道燃气供气区域范围内原则上不再新批瓶装液化石油气站。

(6)城市管道燃气工程为市政重点工程,有关单位和部门应通力协作、大力支持,保证按计划推进管道燃气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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