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及依据
(一)出台背景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生态文明建设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牢牢守住耕地保护红线,落实省委省政府、自然资源部决策部署,完善自然资源执法监管体制机制,切实保护自然资源,根据自然资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政策文件,结合我县实际,我局起草了《霍邱县自然资源动态巡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二)出台依据
1.《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
2.《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
3.《行政处罚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5.《基本农田保护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二、制定意义
进一步规范全县自然资源动态巡查工作,提高全县自然资源执法监察效能,贯彻执行“源头防控,预防为主,事前防范与事后查处相结合”的执法监察工作方针,做到对自然资源违法行为“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处置”,促进全县自然资源动态巡查依法组织、有效开展巡查工作,切实履行“保护资源、保障发展”职责。
三、起草过程
按照县委、县政府安排部署,县自然资源局深入学习有关文件精神,经过反复研究论证,形成了《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并向各乡镇及相关单位和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建议,经过梳理汇总、现已修改完善。
四、工作目标
进一步提高执法效能,完善自然资源巡查机制,促进全县自然资源动态巡查工作依法组织、有效开展,进一步减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切实履行“保护资源、保障发展”职责。
五、主要内容
1.巡查职责。明确国土中心所(分局、矿管所)为自然资源动态巡查工作主体,负责组织实施所辖区域动态巡查工作,其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对所辖区域动态巡查工作负总责。
2.巡查方式和范围。巡查工作分为全面巡查和重点巡查两种方式。国土中心所(分局、矿管所)定期实施全面巡查,并结合本区域实际不定期实施重点巡查。。
3.巡查实施。巡查按照巡查准备、实地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巡查记录和报告等程序进行,且巡查时巡查人员不少于二人。
4.督查。局矿管股和县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分别负责组织实施所辖区域矿产和土地的动态巡查的督查工作,明确其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5.制止和处理。制止自然资源违法行为,采取口头和书面两种方式。如现场不能确认为违法行为的,巡查人员应及时向县局报告;书面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将违法信息函告违法行为发生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单位。
6.报告和通报。巡查实行零报告、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制度。通报分为案件情况通报和工作情况通报。
六、创新举措
对乡镇巡查职责、巡查范围进行规定,进一步压实乡镇巡查责任。明确了县自然资源局将动态巡查工作纳入乡镇自然资源年度考核内容。同时,规范报告制度和巡查实施程序。
七、保障措施
县局和各国土中心所(分局、矿管所)均要为建立和实施动态巡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充实巡查力量,根据巡查工作实际需要,配备巡查车辆、通讯工具、GPS、照相机、摄像机、计算机等装备,同时在巡查工作经费等方面予以保障。
(解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解读人:王硕;联系电话:0564-2778500;地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三楼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