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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解读】霍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程先尧解读《霍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霍邱县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霍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霍邱县林业局) 发布时间:2023-12-04 15:04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解读人:程先尧  职务:霍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书记、局长

为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现代农业健康有序发展,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决策部署,经县政府安排,我局起草了《霍邱县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随着农业现代化水平不断提升,农业新的生产经营方式不断涌现,规模经营水平和生态环境要求不断提高,设施生产中栽培的作物种类和种植方式日益多样化,生产的组织化、规模化程度不断提高,对设施农业用地出现新需求;同时鉴于部分乡镇未严格控制相关项目用地规模(特别是占用耕地规模),用地存在利用粗放,布局散乱等问题。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根据《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助推乡村振兴的通知》(皖自然资规〔2020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长效监管机制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皖政办〔20195号)文件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本《办法》。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本《办法》为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守牢耕地保护红线,从严控制占用耕地规模,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同时也是为防止在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办理过程中由于政策不明晰、流程不清楚而出现利用粗放、布局散乱等问题。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按照县政府安排部署,县自然资源局经过反复研究论证,牵头草拟了《霍邱县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于并于20231013日向各乡镇(开发区)及相关单位等征求了意见建议。截至20231112日,共收到反馈意见2条,采纳1条,部分采纳1条,同时按要求报送司法审查,经修改完善后,于1126日报送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现已通过审议,并印发。

四、工作目标

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合理确定用地规模和建设标准,防止改变设施的性质和用途,确保农地农用、农棚农用;强化设施农业用地监管,从严控制用地规模,落实耕地进出平衡,促进现代农业健康稳定发展,助推乡村振兴战略在农村落地落实。

 

 

、主要内容

《办法》共524条内容。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什么是设施农业用地,即设施农业用地是指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和辅助设施用地

第二章设施农业用地分类及相关标准设施农业用地按功能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辅助设施用地;选址上应位于生产用地范围内,不占或少占耕地,养殖类设施农业用地和破坏耕地耕作层的种植类设施农业用地,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严禁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占用一般耕地的需落实耕地“进出平衡”

第三章用地管理设施农业项目由属地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向县政府提出申请,由县土委会审查通过后,乡镇方可备案主要办理程序为:1.申请。经营主体持《设施农业项目建设方案》、《土地使用条件》等材料向村(居)民委员会提交设施农业用地申请,村(居)民委员会收到经营主体提交的设施农业用地申请后上报至属地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由属地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向县政府提出申请,上报县土委会审查。2.初审公示。县土委会审查通过后,由村(居)民委员会进行初审核实,符合设施农业用地申请条件的,将申请情况在村务公示栏予以公示,公示日期不少于7个自然日。3.准入会审。公示无异议的,由村(居)民委员会和经营主体签订用地协议后,将相关材料报送至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并由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组织农业农村等部门进行项目准入会审,并出具项目准入意见,会审通过,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出具备案的审核意见后,经营主体方可动工建设。4.备案管理。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在出具备案审核意见后7个工作日内,应将备案信息汇交至县自然资源局和县农业农村局。

第四章监督与职责经营主体负有设施农业用地规范建设、使用义务,耕作层保护义务,到期履行土地复垦义务以及配合年审义务乡镇(开发区)负责设施农业用地选址、放样、审核、验收、备案,负责设施农用地标识,负责日常巡查监管,负责年审制度执行以及设施农业用地变更审查核准;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设施农业用地地类管控、土地复垦监管、上图入库等相关工作;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设施农业项目的检查和监督考核制度执行,以及设施农业用地标准、项目准入、建设方案等工作;林业、生态环境等其他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设施农业用地的准入审查、规范使用等相关工作。

第五章附则,明确了《办法》施行时间施行期间的其他规定。

六、创新举措

建立多部门预审及年审制度,对设施农业项目用地在选址、规划布局、建设标准等方面,进行从严把关、论证,引导设施农业经营主体利用四荒资源,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从严控制占用耕地规模;将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和管理情况纳入乡镇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压实属地监管责任,结合各部门职责,利用年度变更调查、土地卫片等数据,对设施农业用地实行共同管控机制。

七、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考虑

为助力乡村振兴,保障《办法》的顺利实施,一是加强业务培训。县自然资源局和县农业农村局分别加强对乡镇具体经办人员的政策指导和培训,让其更快地掌握、理解政策。二是强化监管和指导。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县农业农村局不定期地对乡镇备案的项目进行抽查督察,同步指导督促乡镇及时汇交设施农业用地信息,并按要求做好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工作;对于督察发现的备案管理不到位、责任落实不到位的乡镇,暂停其备案审批权限,待整改到位后予以恢复。三是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将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和管理情况纳入乡镇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切实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监管,对不符合规定或擅自改变用途等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对拒不整改的将违法线索移交相关职能部门,予以严肃查处。下一步将以出台的《办法》,结合上级有关文件精神,规范全县设施农业用地的审批,提升设施农业项目用地审批质效,强化设施农业用地监管,同时督促乡镇对辖区内耕地转为农业设施用地实行耕地“进出平衡”,并按照“以进定出”的原则,从严管控一般耕地的流出。

 

                                 

                            2023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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