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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绿色矿山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政策解读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霍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霍邱县林业局) 发布时间:2023-03-03 09:34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联合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水利厅、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徽省林业局、安徽省能源局、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委员会安徽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印发了《安徽省绿色矿山管理办法(试行)》(皖自然资规〔2023〕 1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17年,原国土资源厅会同经信、财政、环保、安监等部门印发《安徽省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方案(2017-2025)》。2018年研究制定了《露天开采非金属矿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等4项地方性标准。至2022年,共遴选了77家矿山进入国家绿色矿山名录,淮北、芜湖繁昌区两地入选矿业绿色发展示范区,我省绿色矿山建设初见成效。然而,我省绿色矿山建设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究其原因,主要与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不健全有关,迫切需要制定出台省级绿色矿山的管理办法。

二、起草过程

2022年初,开展专项调研并完成初稿。1月和4月分别向省经信、财政、生态环境等省直部门征求两轮意见。2月10日通过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5月组织召开省直相关部门专题讨论会。5月26日组织专家对管理办法送审稿进行论证和风险评估。6月29日通过厅法规处合法性审查。2023年1月30日通过厅党组会审议。起草过程中,共收集意见建议83条,在反馈意见基础上,经全面汇总、逐条分析,按照能吸收尽量吸收的原则,充分吸收意见并修改完善。于2023年2月27日完成相关厅局会签后,予以正式印发。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7章32条,主要可分为四个部分。一是明确建设申报流程,矿山企业按照标准建设绿色矿山,符合条件后,可向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报,初审合格后报送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经审核通过后纳入市绿色矿山名录库,省级绿色矿山名录库从市级名录库中择优遴选。二是明确部门会商协作机制,各级自然资源、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生态环境、水利、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林业、能源、税务、银保监、证监等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密切协作、信息互通,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我省绿色矿山建设。三是明确绿色矿山支持政策,矿山企业在纳入绿色矿山名录库后,享受优先给予绿色矿山占用林地定额支持等用地用林政策、降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加大对绿色矿山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等金融政策。四是明确监督管理。绿色矿山企业存在弄虚作假、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件等情形的,移除绿色矿山名录,不再享受相关支撑政策;第三方评估存在徇私舞弊等情形的将从第三方评估机构库移除。

四、创新点

一是建立绿色矿山名录库并实行动态管理。达到市级标准的纳入市绿色矿山名录库,省绿色矿山从市绿色矿山名录库中择优推荐遴选,从省绿色矿山名录库中择优推荐国家绿色矿山。对不再符合条件的,移出绿色矿山名录,实行名录库的动态管理。

二是建立起会商协作机制。各级自然资源、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生态环境、水利、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林业、能源、税务、银保监、证监等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共同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和管理工作。

三是明确新建矿山开展绿色矿山建设的有关要求。新建矿山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按照绿色矿山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正式投产后一年内应完成绿色矿山建设,并通过评估核查;未通过的给予六个月整改期,六个月后依然未完成整改的,按照合同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五、保障措施

一是加强政策宣传。加大宣传力度,多渠道、多途径进行宣传,可委托相关协会、学会及媒体开展专题宣传活动。

二是加强组织协调。强化组织领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要求,落实绿色矿山建设各项工作,落实会商协作机制,合力推进工作。

三是加强跟踪监导。加强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执行过程中的问题。

解读机关: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咨询单位: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处

联系人:魏  超

联系方式:0551-6255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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