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制定背景和依据
执行难是全国性的难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了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依法拆除或没收,拆除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没收建筑物应当于九十日内交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依法管理和处置,但指定的接收部门、接收程序、接收标准、后续处置等均未作细化规定。为加强被查处违法建筑物的执行力度,结合我县查违执法实际,出台《关于强制执行土地违法建筑物的实施意见》。
二、起草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3、《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
4、《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
三、 起草过程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参考了其他市、县自然资源管理工作有关做法,结合我县实际,县自然资源局起草了《意见》,并征求意见,报县十八届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审议通过。
四、 工作目标
解决土地执法面临“执行难、执行效率低下”问题,推进拆除和没收执行落实到位。
五、主要内容
自然资源部门或农业农村部门作为查处主体;县法院作为案件审查部门,对自然资源部门或农业农村部门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作出准予或不准予强制执行的行政裁定;县政府或县政府委托(授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执行经裁定后的行政处罚。
六.创新举措
压实工作责任,明确由政府负责对违法建筑物的拆除或没收的执行。
七.保障措施
文件印发后,县法院对涉及需拆除或没收的事项直接裁定由县政府或县政府委托(授权)的乡镇人民政府执行,并送达相关文书,推进处罚落实到位。
八.下一步工作打算
按照文件规定,推进落实该工作意见,提升我县自然资源管理水平。
(解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解读人:李勇棚;联系电话:0564-6025636;地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二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