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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和供后监管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征集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霍邱县自然资源局(林业局) 发布时间:2021-02-26 16:30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和供后监管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一、征询意见和建议的起止时间:2021226日至2021326日。

 

二、提出方式:

 

1.电子邮件发送至646200128@qq.com ,请注明“供后监管建议

 

2.信件邮寄至霍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利用股,邮编:237400),来信请注明“供后监管”建议。

 

联系人:汪凯,联系电话:0564-6025633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和供后监管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docx

 

霍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226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和供后监管工作的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为维护土地市场秩序,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防止土地资源闲置浪费,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皖政〔201358号)、《安徽省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管理办法的通知》(皖国土资规〔20166号)等相关规章制度,现就加强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监管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落实土地供应程序和要求

(一)全面落实“净地”供应。拟供应土地应当具备土地权利清晰、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无法律经济纠纷、土地开发利用规划条件明确、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需条件的"净地",具体工作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允许保留的建(构)筑物应评估其资产价值,与建(构)筑物处置方案一并在供地方案和供地公告中予以明确。

(二)严格执行土地供应政策。土地供应符合国家、省、市供地政策和产业用地政策,住宅用地的容积率指标必须大于1,禁止“捆绑”出让,单宗住宅用地面积不得超过7公顷。

(三)科学制定规划条件。依据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不得出让土地。明确地块开发边界、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停车位等控制性指标;在规划设计条件中无法具体明确的,以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为准。

(四)严格落实供应集体决策机制。土地供应方案由县自然资源局会同相关部门、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编制,土地供应方案采取县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集体决策方式确定,经县政府批准后,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实施。相关过程及结果记录存档备查。土地供应方案应包括:拟供应土地的空间范围、使用性质、开发强度、土地交付时间及要求、使用年限等。

(五)规范土地供应方式。严格执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确定的供地方式。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用地,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供应土地;涉及到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非营利性教育设施用地、非营利性社会福利设施用地等项目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应。鼓励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用地,采取出让方式供应,进一步盘活土地资产。

(六)严格规范土地出让行为。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做好相关“净地”工作;县自然资源局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出让地价评估、设定出让条件等相关工作,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做好交易服务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各职能部门应进一步统一思想,树立规矩意识,强化责任担当,确保土地出让工作规范有序。

(七)严格规范土地划拨行为。用地单位在完成立项、用地选址等手续后,要及时到县自然资源局办理供地手续,提高供地效率,为基础设施项目、民生工程提供坚实用地保障。

二、加强土地供后监管工作

(八)强化土地出让金收缴、净地交付。出让合同约定的出让金缴纳期限前10日未缴纳出让金的,县土地收储中心向竞得人发出催缴通知书,自滞纳之日起2个月内仍未缴纳的,县土地收储中心依法提起诉讼;未按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使用价款及违约金的,不动产登记中心不得办理不动产登记,也不得按使用价款比例分割办理不动产登记;出让合同约定交地时间内,属地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时向竞得人交付“净地”,双方签订的交地确认文件送县自然资源局备案,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为实施“净地”交付主体。

(九)强化土地供后监管。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切实加强土地开发利用监管,辖区国土资源中心所负责具体业务,对于土地开发利用过程中发现的延迟开竣工、超供地红线建设、批甲建乙、闲置土地等违规违约行为,县自然资源局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十)加强闲置土地处置力度。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上报的闲置土地,县自然资源局要准确进行判定,对确属闲置土地的要认定闲置原因,明确责任主体和处置方式,严格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依法依规及时处置。

三、严肃责任追究

(十一)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供应土地、建设项目土地利用监管不到位或在工作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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