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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专家)解读】霍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霍邱县建立耕地保护田长制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霍邱县自然资源局(林业局) 发布时间:2021-12-02 10:07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为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制度,进一步压实主体责任,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全力推行田长制,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出台了《中共霍邱县委 霍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霍邱县耕地保护田长制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方案》)。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20年9月、11月,国办先后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要求严格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占用耕地问题, 2021年4月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了《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完善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工作机制的意见》(自然资办发〔2021〕33号),并要求推动建立“田长制”。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 2021年9月,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出台了《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田长制的意见》(皖发〔2021〕23号),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在年底建立并落实田长制。

二、起草依据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完善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工作机制的意见》(自然资办发〔2021〕33号)和《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田长制的意见》(皖发〔2021〕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本实施方案。

三、起草过程

按照县委、县政府安排部署,县自然资源局在深入学习省市有关文件,以及借鉴我县林长制、河长制等好的经验做法,经过反复研究论证,形成了《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并向各乡镇及相关单位征求意见建议,经过梳理汇总、修改完善,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现已印发。

四、工作目标

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全面夯实各级耕地保护主体责任,实现地有人种、田有人管、责有人担的耕地保护网格化监管模式,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非粮化”行为,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促进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五、《方案》主要内容

《方案》共分为5部分。

第一部分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 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基本国策,落实 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以田长制为抓手,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强化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严格管控耕地“非粮化”, 坚决守住耕地保护红线和粮食安全底线。

第二部分总体目标。构建“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县、乡(镇)、村(社区)、三级田长制责任体系,实现地有人种、田有人管、责有人担的耕地保护网格化监管模式,完成上级下达的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耕地保有量目标,确保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质量不降。

第三部分组织体系。明确县、乡镇和村三级网格的组织体系。

第四部分工作职责。对各级田长、网格员职责进行细化分解。

第五部分保障措施。围绕强化组织领导、夯实工作基础、强化考核监督、大力宣传引导4个方面,推动全县田长制相关工作的落实。

六、创新举措

构建以村为基础单元的耕地保护网格化监管机制,落实耕地保护党政同责,夯实了耕地保护责任主体,建立村集体经济组织日常管护机制,实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耕地保护责任全覆盖,做到“谁的地、谁来管”;同时结合日常巡查情况、年度卫片执法结果、信访举报等进行考核,逐级制定田长制考核办法,进一步完善了我县耕地保护相关工作机制。

七、下一步工作重点

一、按《方案》督促乡镇尽快制定乡镇级和村级田长制实施方案,明确组织体系、工作职责,确定人员和办公场所,保障田长制全面实施。

二、积极报送相关信息。按照省市要求,各乡镇要将田长制工作开展情况、巡察情况等上报县田长制办公室,并将田长制推行情况纳入年度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以及对各乡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

三、建立相关平台,加强耕地保护。建立耕地保护信息平台,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设立公示标牌和保护标识,明确保护范围,公开田长名单和责任事项,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农田数字化、网格化管理平台,监测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利用变化情况,加强日常巡查监管,运用耕地卫片监管、卫片执法检查等手段,对乱占耕地从事非农建设及时预警,构建“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的常态化监管机制,加大耕地保护执法力度,严肃查处各类违法占用耕地建设、破坏行为。

 

2021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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