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8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2015年5月,制定《霍邱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霍政〔2015〕11号)。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按照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推进和不断完善覆盖我县全体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对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调节社会收入分配、促进我县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作用。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霍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结合我县实际草拟了《霍邱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送审稿),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
四、工作目标
认真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84号)提出的目标任务,在我县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等传统保障方式的积极作用,更好地保障参保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五、主要任务
一是明确参保范围。凡本县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二是完善个人缴费档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共13个档次。
三是完善政府补贴标准。基础养老金补贴:对累计缴费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缴费每超过一年,基础养老金加发1%,最高不超过15%。缴费补贴:每人每年缴费补贴标准为:缴100元补30元,缴200元补35元,缴300元补40元,缴400元补50元,缴500-900元补60元,缴1000-3000元补80元。对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及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两女绝育户参保缴费的,财政补贴在此标准基础上增加30元。特殊群体代缴:对重度(二级以上)残疾人,县财政按最低缴费100元标准代缴保险费;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县财政按1000元标准代缴保险费;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县财政按500元标准代缴保险费。
四是完善养老保险待遇及调整制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基础养老金由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当年中央和省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70元,今后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省政府的决定适时调整。个人账户养老金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2011年),已年满60周岁,目前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国发〔2014〕8号文件印发之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参保人死亡的,可一次性支付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和丧葬补助金,当年确定丧葬补助金标准为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8个月的金额。每年开展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资格审核工作,具体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五是完善转移接续及制度衔接。明确新老农保衔接按照皖人社秘〔2014〕312号规定执行,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衔接按有关规定执行。参保缴费人员因户籍迁移需跨地区转移的,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已按规定领取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六是加强基金管理运营监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独立核算。县人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监督制度,加强对基金的管理运营监督。
六、创新举措
一是提高我县缴费补贴标准。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84号)规定,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每人每年最低缴费补贴标准为:缴100元补30元、缴200元补35元、缴300元补40元、缴400元补50元、缴500元及以上的补60元。我县在省政府规定的统一缴费补贴标准基础上,对缴1000-3000元的缴费补贴标准提高到80元。通过此举措,鼓励参保人选择按较高缴费档次缴费,增加参保人个人账户储存额。二是鼓励长缴多得。对长期缴费的,加发基础养老金补贴,对累计缴费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缴费每超过一年,基础养老金加发1%,最高不超过15%,通过此举措,进一步鼓励参保人员多缴长缴,提高领取待遇水平。
七、保障措施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列入县政府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县人社部门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
八、解读人及政策咨询电话
解读人:霍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策咨询电话:0564-2717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