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邱县关于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扶贫工作
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霍邱县人社局 发布时间:2018-04-25 08:31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切实做好社保保险扶贫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7〕59号)精神,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省卫计委、省民政厅《关于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皖人社发〔2017〕65号)规定,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战略要求,进一步织密扎牢社会保障“安全网”,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出台《霍邱县关于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制定意义

开展社会保险扶贫工作,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打赢脱贫攻坚战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进一步织密扎牢社会保障“安全网”的重要内容,是提升社会保险工作科学化、精细化的重要途径,是社会保障领域落实脱贫攻坚规划、聚焦精准扶贫的又一个实际行动。

三、起草过程

围绕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省卫计委、省民政厅《关于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皖人社发〔2017〕65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对社会保险扶贫工作中涉及的工作目标任务、政策措施、保障措施等内容,组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真研讨,并提交县政府研究决定,制定切实可行的我县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

四、工作目标

按照皖人社发〔2017〕6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落实我县社会保险扶贫政策,落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等特殊困难群体政策,完善工伤、失业、生育保险等政策,2018年实现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养老、医疗参保全覆盖。加强县乡两级基层平台建设,有效提升社会保险经办服务能力水平。逐步提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助力参保贫困人口精准脱贫,同时预防其他参保人员因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等原因陷入贫困,切实巩固脱贫成果,为打赢脱贫攻坚战贡献力量。

五、主要内容

(一)支持贫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进一步摸清我县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情况,切实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积极引导贫困人员参保续保。对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含已脱贫人员)、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按照200元缴费档次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并按规定给予补贴。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特殊困难群体按原代缴政策执行。鼓励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为贫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给予资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代缴养老保险费期限延续到2020年。

(二)努力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在国家调整全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基础上,按照省、市工作统一部署,适时适当提高我县基础养老金标准,有效增加老年贫困人员现金收入。根据上级文件规定,我县从2018年起最低缴费档次统一提高到200元,今后财政代缴标准与当年最低缴费标准同步。完善缴费激励机制,引导广大城乡居民选高档、多缴费,增加个人账户积累,提高未来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

(三)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其他社会救助制度衔接。结合我县实际,认真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优抚制度衔接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2〕15号),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制度的统筹衔接。“十三五”期间,在认定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

(四)积极组织贫困人员按规定参加医疗保险。借助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加强与卫计委、财政、民政、残联、扶贫办等有关部门沟通协调,摸清困难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情况。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5〕65号)、《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6〕74号)等文件,我县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扶贫办提供数据为准)、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县财政给予全额补贴,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全额代缴,确保困难人员及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五)切实减轻贫困人员医疗费用负担。稳步提高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2018年报销比例达到75%左右。全面落实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健康脱贫综合医疗保障“351”、“180”、“210”政策,进一步完善大病保险政策,对贫困人口降低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和提高大病保险报销比例。对参加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就业妇女,符合条件的将其住院分娩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实行县内住院先诊疗后付费,减轻其就医垫资压力。

(六)完善落实工伤、失业、生育保险政策。积极稳妥推进工伤预防工作,发挥工伤预防降低工伤发生率、保障劳动者生命健康、助推企业安全生产的作用。深入推进工伤康复工作,帮助有康复价值的工伤职工最大限度恢复其身体功能和劳动能力,完善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工伤保险制度体系。根据上级统一部署,适时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水平。巩固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建立长效机制。适时推进我县交通运输、铁路、水利、能源等领域工程项目的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进一步做好我县建筑业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对用工方式灵活、流动性大、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相对集中的行业,探索按项目等方式参加工伤保险。研究将符合医疗诊疗规范的尘肺病治疗技术和手段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应当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农民合同制工人在用人单位依法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劳动合同期满不续订或提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后,可申领一次性生活补助。依法将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纳入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

(七)加强我县社会保险经办服务能力建设。整合我县现有公共服务资源和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增加公益性岗位、聘用合同工等方式充实县乡两级基层经办力量,每个村级基层平台至少配备一名社会保障专管员。按照六人社〔2016〕16号文件要求,建设完善乡镇基层平台。通过政策吸引、待遇提升等方式,保持经办人员队伍基本稳定。加强经办窗口作风建设,简化优化业务流程,推进标准应用,提升服务水平。加大对社保经办人员培训,贯彻实施“互联网+人社”2020行动计划,推进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向乡村延伸,打造方便快捷的基层经办平台。健全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提高对贫困人员的医疗保险服务管理水平,全面建立医保智能监控系统,实现医保全程监管,促进医疗机构为贫困人员提供规范服务。巩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成果,提高在线结算率和准确率,提升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质量。

六、保障措施及下一步工作考虑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开发区)、县直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重要性,将其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对推进社会保险扶贫工作成效突出的乡镇和个人要及时总结推广其经验做法。要防范廉政风险,定期开展督促检查,加强工作调度,对思想认识不到位、扶贫政策不落实、廉政风险防范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成及时纠正,确保完成社会保险扶贫目标任务。

(二)明确部门职责。县人社、财政、扶贫办、卫计委、民政、残联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抓好社会保险扶贫政策的落实。各相关部门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开展信息比对,为实施社会保险精准扶贫提供数据支撑,当年代缴人员确定范围以截至上年底数据为准。县扶贫办负责提供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据,县民政局负责提供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口数据,县卫计委负责提供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数据,县残联负责提供重度残疾人数据,县人社部门要建立管理台账,做好人员标识,动态掌握贫困人员参保和待遇保障情况,并建立社会保险扶贫工作调度制度,确保社会保险扶贫工作落到实处。县财政部门要做好社会保险扶贫相关资金的预算安排和分配下达,确保按时足额拨付到位。各乡镇(开发区)要根据贫困人员相关参保信息,认真落实社会保险扶贫政策,积极主动开展参保登记及缴费等经办服务工作,按规定及时申报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对未参保的贫困人员要尽快组织参保,做到应保尽保、应发尽发。

(三)深入宣传政策。各乡镇(开发区)要广泛宣传社会保险扶贫政策,围绕群众关切,突出重点内容,切实把我县社会保险扶贫的具体政策原原本本地向老百姓讲清楚,调动其主动参保积极性。要深入乡村、农民工集中的高风险行业、单位和岗位,采取通俗易懂的方式,有针对性地解疑释惑,引导其主动参保,持续缴费,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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