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霍邱县司法局财务管理制度》等5项工作制度的通知

浏览次数: 来源:霍邱县司法局 时间:2026-04-21 09:16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霍邱县司法局财务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强化我局日常财务管理工作,根据财务有关制度,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霍邱县司法局财务管理制度。

一、总体要求

坚持厉行节约和过紧日子要求,科学、规范使用财政预算资金,杜绝铺张浪费行为。一切支出必须先审批后支付,严格执行财务报销流程。凡需报销的支出,要做到手续完备、附件齐全。

二、预算管理

(一)预算编制由各、直属机构负责申报,经分管负责人审核后,由局财务股根据当年年度资金使用情况和下年度实际需要编制年度预算,预算草案编制经局党组会议审定后报财政。经费收支全部纳入年度预算,严禁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支出。

(二)预算执行。不得擅自改变预算支出用途、扩大支出范围、提高支出标准、虚假列支,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预算经济分类和项目间预算资金的调剂使用。无预算和超预算的支出原则上不予执行。确因特殊情况需追加或调整预算的,需经局党组会议审定后提出专项申请,经财政部门审定同意且资金落实到位后执行。

(三)预算绩效管理。各和直属机构应配合财务编制预算支出绩效目标、年中绩效运行监控和年终指标值完成情况。预算支出绩效目标指标值当年设定偏差较大的项目,下年度编制年度预算视情况调整预算申报。

三、支出管理

(一)凡需报销的支出,均应填制报销封面,封面各项要素填写完整,票据附件齐全,报销发票、车船票等应为原始发票或电子发票。

(二)报销流程:机关:经办人负责填写支出的报销封面及相关附件,交由室(单位)负责人初审后,由经办人员报分管领导审核。分管领导审核后,再由经办人员报财务分管领导审批方可报销。基层司法所(分局):经办人负责填写支出的报销封面及相关附件,交由司法所(分局)负责人初审,司法所负责人初审后,由报账员在规定时间内报局财务股审核,局财务股审核后报分管财务负责人审批后方可予以报销。

(三)分级审批报销1.非日常开支在1万元(不含)以下的支出,按报销流程报销;2.非日常开支在1万元(含)以上的支出,由经办股室、司法所(分局)和局直属机构提交局党组会研究后按报销流程报销。凡会议审核支出的项目,会前必须进行充分沟通,做到有预算安排,符合支出规定。已经局党组会研究同意的支出项目,但需要分批支付的,无需重复上会研究。(日常开支主要指工资、绩效奖金、社保、电费、邮电费等)。

(四)所有支出票据除需要手续完备外,还需要附件齐全:1.差旅费附件:包括差旅费报销封面、公务出差审批单、来往车船机票、住宿发票等相关证明材料。2.公务接待附件:发票、派出单位公函、接待审批单(接待清单)菜单,不得以电话记录代替公函作为报销凭证3.会议费(培训费)附件:包括会议(培训)通知、签到表,会议(培训)服务单位出具的发票和费用明细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报销要求

(一)差旅费报销:差旅费管理应按照《霍邱县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2349号)、《霍邱县财政局霍邱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务活动及相关费用收交管理的工作提示》等相关规定执行,并提出要求如下:1.室(单位)因公外出需履行登记审批手续,特殊情况不能先审批的须电话报告后于出差后及时补办登记手续。2.外出参加会议、培训,如承办单位已统一安排当天乘车并承担当天食宿费用的,不得领取差旅费用。3.出差时间半个工作日以内且不涉及用餐的不得领取伙食补助费4.住宿费标准提倡节俭,严格按照《霍邱县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标准执行,超标部分费用自理。

(二)公务接待报销:公务接待费管理应按照《中共霍邱县委办公室霍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霍邱县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邱办20259号)等相关规定执行,并提出要求如下:1.公务接待严格执行先审批、后接待程序,对口接待室(单位)填写公务接待审批单,报分管领导签批后交局办公室统一安排。2.公务接待应坚持厉行节约,严禁铺张浪费行为,接待标准一般不超过100/天。

(三)会议费报销:1.会议由办公室负责联系会议场地、住宿、用餐等后勤保障工作,主办室(单位)负责会议资料准备、会场布置、人员签到等工作。2.会议结束后,主办室(单位)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提供会议通知、人员签到表、会议费用发票、消费明细等证明材料。3.提倡使用局内部会议室召开会议,减少费用开支。4.会议费的支付,以财政一体化平台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四)培训费报销:1.室(单位)根据批准的培训计划,认真编制培训方案,局办公室负责联系培训场地等相关事宜。2.室(单位)因工作需要,举办培训计划以外的培训班,编制培训方案,局办公室根据培训方案安排培训场地、住宿和用餐等相关事宜。培训结束后,主办室(单位)应提供培训通知、参训人员签到表等相关证明材料,由局财务股统一办理报销手续。3.授课老师的讲课费相关规定执行。

五、监督管理

(一)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局财务人员必须严格按照《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办理会计实务,进行会计核算,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认真审核报销单据,保证会计信息准确、及时、完整。

(二)加强内部财务监督。局成立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财政、审计部门的相关要求定期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内审工作要加强对财政预算执行、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报销等工作的监督,确保程序合法合规。

(三)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全局人员要认真学习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增强财经纪律意识。要主动接受监督,在巡察、审计和财政检查工作中,对发现的各类违反财经纪律问题,依法依规予以严肃问责。

霍邱县司法行政系统工作人员考勤制度

20264月修定)

 

一、为进一步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政绩观,推进司法行政机关效能建设,营造高效、规范、文明的工作氛围,促进全系统工作人员紧张有序地做好本职工作,确保岗位目标实现,特制定本制度。

二、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应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脱岗、不旷工。

三、实行上班签到制度。局机关实行人脸识别签到,每日两次(上午、下午),由局考勤办负责。签到时间为上午8:00、下午14:30,因出差、开会、开庭等原因,不能按时签到的,应提前履行报备手续,提交相应的佐证材料(出差审批单、会议通知等)。确因临时安排,不能按时签到的,到出差地点(会场)拍照发到政工室,由政工室收集并注明。

各司法所(分局)签到由各单位指定专人负责,签到时间与县局机关时间同步,每月5日前(节假日顺延)将上月出勤情况汇总上报至局考勤办。司法所(分局)工作人员严禁代签、补签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相关人员通报批评并按旷工半天处理。

参加会议迟到的比照前款标准执行。参加会议、学习和培训,以有关通知为准,非特殊原因未参加的,以旷工处理。

四、严格请销假制度。司法所(分局)工作人员请假1天,由司法所(分局)负责人批准,2天由分管局领导批准, 3天及以上由局长批准;司法所(分局)负责人请假2天以内由局分管领导批准,3天及以上由局长批准。机关人员请假2天以内由分管局领导批准,3天及以上一律由局长批准。因病请假原则上应出具医院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因事请假必须有书面请假条,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局领导审批后交考勤办登记备案,请假期满后应向考勤办销假。未经请假和超假不归,一律按旷工处理。

五、实行出差审批制度。工作人员出差必须填写《公务出差审批单》,并经分管领导审批;局班子成员出差需经局长批准;司法所(分局)工作人员出差由本所(分局)负责人批准,司法所(分局)负责人由分管局领导批准;县境外出差的,一律由局长批准。差旅费依规执行。

六、严格工作期间效能制度。上班时间禁止从事打牌、下棋、玩电脑游戏、网络购物等与工作无关的活动,一经发现,通报批评并按旷工半天处理。

因违反效能规定被上级机关检查发现,除按上级机关的有关规定处理外,责令深刻检讨并通报批评。

七、全年累计迟到、早退累计10次或旷工3天,年底不评先不评优。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按《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有关规定处理。

八、实行考勤结果与绩效待遇挂钩制度。

迟到、早退、脱岗,每次按旷工半天处理,每次扣绩效奖金50元;旷工一天扣100元。

违反第六条第二款被上级督察通报的,扣除被通报者当月基础绩效奖金。影响单位年度考核评价的,行政人员扣除被通报者年度考核绩效奖,事业人员扣除30%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特岗人员扣除年度一次性奖金,辅警扣除3个月绩效奖金。

日常考勤中,弄虚作假的,被考勤人员按规定处罚,另扣除考勤责任人100元;司法所(分局)负责人未按规定执行考勤制度、弄虚作假的,扣100元。

事假,按半天扣绩效20元,一天扣绩效40元的标准累计计算。

九、考勤工作由局考勤办负责,分为电话、视频和实地三种形式。电话查岗时,被查岗人在20分钟之内用本单位或当地固定电话回复,视为在岗;视频查岗,以视频显示确定是否在岗;实地查岗时,工作人员因公外出,应提供相关依据。司法所(分局)负责人是本单位考勤第一责任人。

局考勤办应及时统计汇总每月考勤、查岗情况,并予以通报,财务股兑现结果运用。

十、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霍邱县司法局月例会制度

 

为加强单位内部沟通协调,全面掌握工作动态,科学安排部署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执行力,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有效落实,经研究决定,建立单位月工作例会制度。具体制度如下:

一、会议目的

1.掌握进度全面了解各股室、直属单位上月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及本月重点工作计划。

2.协调统筹:加强信息互通,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统筹安排全局性工作。

3.督促落实:对重点工作、领导交办事项进行跟踪问效,督促各项工作按计划推进。

4.提升效能:促进经验交流与学习借鉴,提升整体工作谋划水平和执行能力。

二、会议时间

原则上每月月底召开,具体日期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由办公室负责通知。

三、参会人员

局领导班子成员,各股室、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

四、会议内容

各股室、直属单位依次汇报上月工作完成情况和本月工作计划。重点汇报上级部署、领导交办重要事项落实情况,重点工作、目标任务进展及完成情况,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其他需提请会议研究或通报的事项。

五、会议议程

1.各股室、直属单位按顺序汇报。

2.分管领导对分管领域工作进行点评,提出指导意见。

3.主要领导进行总结讲评,对全局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六、相关要求

1.各股室、直属单位会前将上月工作完成情况和本月工作计划提交办公室汇总,便于领导掌握。

2.汇报应条理清晰,突出重点、亮点和难点,避免面面俱到、泛泛而谈,尽量用事实和数据说明情况,增强说服力,汇报时间原则上控制在5分钟以内。

3.参会人员原则上不得缺席。确有特殊情况需请假的,必须提前向主要领导履行请假手续,并安排其他负责同志参会汇报。

4.会议涉及尚未公开或需要保密的内容,与会人员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

、附则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霍邱县司法局项目采购实施办法

 

一、编制原则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项目招标采购工作,强化项目采购过程管理,结合我局项目采购工作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县司法局机关、各基层司法所(分局)及局直属机构承办的财政预算内项目。

三、项目采购要求

(一)政府采购。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6年版)的通知》(皖财购〔2025965)号要求,货物类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满50万元(不包括车辆、框架协议采购的品目),服务类单项采购预算满50万元,应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外,货物、服务项目预算金额达50万元、工程类项目预算金额达60万元的采购(此标准以省财政厅最新发布的预算金额限额为准),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自行采购。不属于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范畴且预算金额在限额以下的项目按照以下要求执行:

1.采购方式。根据项目复杂程度,各主办单位可选择以下方式进行采购:

1)简易采购:主办单位通过网上发布公告或书面向三家(含)以上供应商进行询价,按照最低价确定供应商。

2)委托采购:主办单位通过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开展项目招标采购,根据项目需求选择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方式择优选择信誉好、力量强的供应商。

3)定向采购:主办单位因特殊原因(如技术唯一性等),需要指定供应商的,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同意后可指定供应商。

2.采购流程。1)项目金额在1万元(不含)以下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后,主办单位按要求开展采购。(2)项目金额在1万元(含)以上5万元(不含)以下的,主办单位编制项目采购方案(包括预算金额、项目主要内容、拟采购方式、供应商资格等),经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后按照会议要求开展采购。(3)项目金额在5万元(含)以上50万以下的,主办单位编制项目采购方案(包括预算金额、项目主要内容、拟采购方式、供应商资格等),经局党组会研究通过后,通过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开展项目招标采购。

四、项目管理要求

(一)合同管理。主办单位要认真研究项目合同内容,明确项目服务内容、项目履约、验收标准等重要事项,分管领导要对项目合同内容认真把关。

(二)项目监督。县司法局内审小组,负责组织对县司法局所有项目开展审核,对发现的问题要求主办单位进行整改。负责监督项目验收工作,对项目验收过程进行监督。

(三)项目验收。项目结束后,主办单位应组织项目具体经办人员对项目开展验收,验收内容应包括物资装备的数量、质量,服务履约情况等方面进行验收。对重点项目开展验收时,主办单位可邀请相关行业领域专家共同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结果应在局党组会上报告。对于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主办单位负责督促项目供应商整改,直至整改合格,验收资料应存档备查。

霍邱县司法局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1.为规范固定资产管理,保障资产安全完整,提高使用效益,结合本局实际,特修订本制度。

2.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使用年限超过1年,且能独立发挥作用的有形资产,包括办公自动化设备、办公家具、业务用房、车辆(含摩托车、电瓶车)等。

3.固定资产实行统一登记、分级管理,办公室为归口管理部门,机关各股室、各基层司法所(分局)、各直属机构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资产的日常保管、维护。

4.固定资产购置需由各股室、司法所(分局)和局直属机构提出申请,经办公室审核、局领导审批后,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统一采购。

5.固定资产购置后,办公室配合财务股及时办理入库登记和录入固定资产管理台账,分配至各单位,由各单位负责人或具体经办人签字确认。

6.各单位需妥善保管本单位的固定资产,定期检查维护,发现损坏、丢失的,及时上报局办公室处理。

7.固定资产调拨、报废、处置,需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办公室审核、局领导审批后,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严禁私自处置。

8.办公室和财务股应每年年底对全局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核对账实,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账实相符。

9.各单位负责人要提高固定资产管理重视力度,对因管理不善、造成资产损失的,应依规追究责任。

10.各单位因人事变动的,应在一周内完成固定型资产移交工作,并履行书面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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