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政办秘〔2020〕4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高新产业园)管委、县直各有关单位、有关直属机构: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霍邱县全面推广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霍邱县人民政府
2020年5月15日
霍邱县全面推广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安徽省创优“四最”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工作措施的通知》(皖四最办〔2019〕4号)及《六安市全面推广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要求,为持续深化我县“放管服”改革,全面推进“减证便民”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全面推广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的具体举措,是进一步从制度层面解决群众和企业办事难、办事慢、多头跑、来回跑等问题,对方便群众和企业办事、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提高政府依法行政能力具有重要意义。各部门要在2018、2019年开展“减证便民”工作取得成效的基础上,6月30日前,在政务服务领域全面推广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全县范围内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或直接涉及国家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和直接关系公民人身、重大财产安全的事项外,原则上都要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二、工作内容
本方案所指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向行政机关或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其他机构出具的、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有关材料。本方案所指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行政机关在办理有关事项时,以书面(含电子文本)形式将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标准、要求,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含电子文本)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一)借鉴试点经验。按照省、市安排部署,为开展好此项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紧密结合自身实际,在学习借鉴浙江省台州市创建“无证明城市”实现便民利民和基层减负双赢等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对告知承诺制目录清单、工作步骤、文书模板、制度规定、惩戒举措等进行充分借鉴吸收,根据《六安市全面推广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在我县全面推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二)编制目录清单。要积极深化我县开展“减证便民”行动的成果,全面掌握现有的证明事项,做到底子清、数据准、情况明。要积极与上级主管部门对接,参照国家部委和试点单位做法,确定承诺事项范围,认真编制清单,即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明确承诺内容。在能够实现信息共享核验的基础上,应当全部明确为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事项。特别对办理量较大、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符合群众期待、社会风险总体可控的政务服务事项,凡涉及证明事项且能实现信息共享核验的,原则上都要实行告知承诺制。
(三)规范工作流程。要科学编制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工作规程,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做到制度先行、流程规范。对开展告知承诺的各类证明事项,按照内容完备、逻辑清晰、通俗易懂的要求,制作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书面告知的内容应包括办理事项的名称、设定证明的依据、证明的内容、承诺的方式、虚假承诺的责任等;书面承诺的内容应包括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虚假承诺的责任以及承诺意思表示真实等。要在对外服务场所和部门网站公示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方便申请人索取或下载。要完善相关业务平台系统,统一添加告知承诺制模块,协同推进线上线下办理流程。
(四)联通数据资源。要打通信息壁垒,全力推进政务服务公共数据资源整合、归集、共享、开放,努力实现数据资源跨部门、无障碍、全时空联通共享。要依托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证明事项查询核验系统,形成上联国家、省、市、下联部门联通的数据共享体系,实现部门间数据共享和核验。对确因条件限制无法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的,要制定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承诺信息核查办法,建立办理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部门间信息协助调查机制,利用现有途径、现有条件,以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行政协助等方式实现协助核查和人工核验。
(五)健全诚信机制。要依法建立申请人诚信档案和虚假承诺黑名单制度,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事项的,依法撤销相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要探索建立告知承诺书公示制度,通过运用新媒体曝光、舆论施压惩戒、信用等级评价、失信名单公示等多种手段探索失信惩戒的有效方式,不断完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要将实行告知承诺审批与事中核查、事后监管有机结合,通过分批定期核查、加强基层执法力量、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最大限度降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风险。
(六)把握实施条件。要准确理解把握政策实质,切实增强执行政策措施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除确定必须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外,要明确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无法承诺或不愿承担不实承诺法律责任的,应由其提交法律法规要求的证明;对证明事项可以代为承诺的,应提交申请人的授权。申请人有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
三、工作步骤
(一)制定实施方案。县政府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方案,细化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合理安排进度,精心组织实施。5月19日前,各部门将本部门联络员信息表(加盖本单位公章)报县司法局。
(二)公布目录清单。县直各有关部门应积极与对应市直部门联系对接,明确本系统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5月25日前,县直各有关部门将本系统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报送县司法局;5月31日前,县直各有关部门统一在各自门户网站公布本系统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政务服务事项目录。
(三)协同有序推进。县司法局要发挥牵头单位作用,统筹推进全县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树立“一盘棋”思想,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加快职能转变,优化政务事项办理流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推进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进程,确保6月30日前全县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全面推广。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市、县今年将把全面推开“减证便民”工作,全面推广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列入依法行政考核指标。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安排组织实施,特别是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中遇到的部门间信息共享、社会诚信体系完善等问题要大胆探索研究解决,切实推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落地见效。
(二)报送进展情况。各有关部门要在7月5日前将工作完成情况报县司法局,工作中的经验做法、遇到的问题和工作建议随时报送。
(三)营造良好氛围。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平台,多形式、多渠道加大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提高公众知晓度和社会影响力。要善于发现、总结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培树典型,宣传推介,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良好局面。
联系人:肖 阳、李荣庭,电话(传真):6373609,邮箱:1044711466@qq.com。
附件:1.县直有关单位名单
2.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范本)
3.联络信息表
4.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模板)
附件1
县直有关单位名单
县发改委、县教育局、县科技局(县地震局)、县民宗局、县经信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金融监管局)、县人社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住建局(县人防办)、县交通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县商务局、县文旅体局、县卫健委、县退役军人局、县应急局、县审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统计局、县医保局、县档案局、县残联、县外事办、县气象局、县烟草专卖局。
附件2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范本)
(申请事项名称)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
姓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二)行政机关
名称: 联系方式:
二、行政机关告知
(一)证明事项名称
……
(二)证明用途
……
(三)设定证明的依据
……
(四)证明的内容
……
(五)告知承诺适用对象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
(六)承诺的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可)代为承诺。
(七)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八)不实承诺的责任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安徽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作出如下处理:
……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自身已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要求,具体是:
……
(三)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四)本人承诺许可后可核查方式包括:
……
本人愿意配合对上述内容的调查、核查、核验。
(五)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六)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申请人签名: 行政机关(公章):
日 期: 日 期:
(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附件3
联络信息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年 月 日
单位名称 |
分管领导 |
牵头科室 |
牵头科室负责人 |
联络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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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办公号码 |
手机号码 |
姓名 |
办公号码 |
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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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省司法厅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模板)
序号 |
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
证明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开具单位 |
备注 |
1 |
兼职律师执业审核 |
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经历证明 |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十二条: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经历及证明材料;(二)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律师执业的证明。 |
申请人所在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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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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