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伟代表:
您在霍邱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取消农民种田征收水费、种田抽水的费用由政府和供电公司来承担建议》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目前,我县现行的农村水利工程水费征收的政策依据及沿革:2002年,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规范农村水利工程水费和农机监理收费管理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2〕年3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省物价局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村水利工程水费征收管理政策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2〕63号)文件相继出台。2003年,根据前述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精神,我县出台《霍邱县农村水利工程水费征收管理办法》(霍政〔2003〕35号)文件,同年,按照省级政策要求,经县农委、物价及水务三部门共同核定机电排灌区亩均用水定额、亩均水费及亩均电费,并以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下达2003年农村水利工程水费计划的通知》(霍农〔2003〕48号)文件,后续每年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发文下达机电排灌区排灌水电费计划。
2022年3月25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正的《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章第三十五条规定:使用水工程供应的水,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供水单位缴纳水费。2025年3月,县政府《霍邱县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农村水利工程水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霍政秘〔2025〕8号)文件出台,继续按原征收面积、征收标准下达自流灌区水费和机电排灌区水电费征收计划,水费征收主体由水管单位调整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所收水费及时上缴水利部门县财政水费专户,并指出水费征收关系水利设施的正常运行,关系全县粮食生产安全,各乡镇要依法担负水费征收职责,按时完成水费征收任务。
综上所述,目前省级及我县尚无取消征收水费的相关具体政策。因此,韩伟代表提出的“取消农民种田征收水费,农民种田抽水的费用(排灌水电费)由政府和供电公司来承担的建议”暂不具备条件。若今后上级出台新的涉及取消或减免水费有关政策,水利部门再按照统一安排执行。
感谢您对水利工作的关心,欢迎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或建议。
办理类别:C
联系人:王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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