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霍邱县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管理办法的通知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霍邱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0-12-06 09:34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现代产业园)管委,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霍邱县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12月6日

霍邱县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机关出庭应诉行为,提高行政应诉质量,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5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7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下列行政机关和组织:

(一)县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直属机构;

(二)乡(镇)政府;开发区(现代产业园)管委;

(三)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独立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出庭应诉,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依法参加行政应诉的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指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在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时到庭参加诉讼,当庭陈述、举证、质证、辩论,接受法庭调查、询问,参与案件协调或调解等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的行为。

第五条  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加强对行政应诉工作的领导。行政机关要加强行政应诉工作力量,配备专业应诉工作人员,积极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作用,确保行政应诉工作力量与工作任务相适应。要切实保障行政应诉工作经费、装备和其他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六条  县司法局负责本县行政应诉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未经行政复议的行政应诉案件,被告为县政府的,由作出行政行为的原承办部门负责组织应诉工作,原承办部门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应诉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及提请县政府有关领导出庭应诉,其他部门协同配合,特殊案件由县领导另行指定;被告为其他行政机关的,由行政机关自行组织应诉。

第八条  经过行政复议的行政应诉案件,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行政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由原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行政复议机构相互配合共同组织做好应诉工作,并分别对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及行政复议程序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行政复议机关单独作为被告的,由行政复议机构负责组织应诉工作,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应配合做好应诉工作。

第九条  行政机关收到行政起诉状副本后,应诉承办机构应及时起草答辩状,准备证据、依据及其他材料,提出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出庭应诉人员名单,并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提供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

第十条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其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参加应诉,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应诉。

第十一条  行政应诉案件中,被告为县政府,按照下列规定出庭应诉:

(一)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原则上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可以委托行政应诉承办机构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

(二)中级及其以上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三)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高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其他需要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第十二条  行政应诉案件中,被告为县政府所属部门、直属机构、乡(镇)政府、开发区(现代产业园)管委,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独立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按照下列规定出庭应诉:

(一)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原则上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经县政府分管法制工作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委托行政机关分管负责人出庭应诉,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应诉。

(二)中级及其以上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作为被告的,由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

第十三条  对于同一审级需要多次开庭的同一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到庭参加一次庭审的,一般可以认定其已经履行出庭应诉义务,但人民法院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再次出庭的除外。

行政机关负责人在一个审理程序中出庭应诉,不免除其在其他审理程序出庭应诉的义务。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代理事项、代理权限、代理期限等内容。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机关的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应当做到:

(一)做好应诉准备工作,按时出庭;

(二)着装庄重整齐,言语举止得体;

(三)遵守法庭纪律,维护司法权威;

(四)尊重其他当事人;

(五)遵守工作纪律,保守秘密。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出庭应诉人员要积极协助人民法院依法开展调解工作,促进案结事了,不得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诉。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在庭审过程中应当就案件情况进行陈述、答辩、提交证据、辩论、发表最后意见,对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解释说明。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应当就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发表意见。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在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前,发现被诉行政行为确有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主动依法纠正,并及时书面告知有关当事人和人民法院。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收到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后,认为需要上诉、申请再审,应在10日内将应诉情况和处理建议报县政府或本机关主要负责人审定。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书。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落实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并及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人民法院。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在收到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10日内,应将裁判文书副本、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等报县司法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行政诉讼案件结案后,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应诉案件立卷归档,档案材料应包括目录、起诉状、答辩状、代理意见、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县司法局应当开展行政应诉培训工作,定期组织行政机关负责人、承担应诉工作的人员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行政诉讼相关知识学习及应诉实务培训,提高出庭应诉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五条  经过行政复议案件的应诉工作经费,由县政府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20日前统计汇总上一年度行政应诉工作情况,形成分析报告报送县依法行政领导组办公室;县依法行政领导组办公室按年度对本县行政应诉工作进行汇总,形成分析报告报送县政府。

第二十七条  县政府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支持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落实人民法院司法建议、行政应诉能力建设等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体系。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于行政机关未依法应诉举证等导致案件败诉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二)干预、阻碍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四)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也不委托本办法规定的负责人出庭应诉的;

(五)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

(六)行政机关对败诉案件反映出的问题未进行整改、导致同类问题多次被人民法院判决败诉的;

(七)行政机关出庭应诉人员在出庭应诉活动中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办案,被审判机关、行政复议机关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由此造成国家赔偿的行政案件,所需赔偿金额由实施违法行为的行政机关承担。行政机关赔偿后,可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向有关直接责任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予以追究。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县司法局负责解释。《关于印发霍邱县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办法的通知》(霍政〔2017〕33号)同时废止。国家、省、市对行政应诉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信息公开类别:主动公开

霍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6日印发


霍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霍邱县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管理办法的通知-霍政〔2020〕25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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