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日期:2024-01-23 08:24来源:霍邱县政府办公室 供稿:霍邱县政府办公室 浏览量: 字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安徽省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编制和数据报送工作的通知》(皖政务办秘〔2024〕2号)、《六安市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编制和发布工作的通知》(六政务公开办〔2024〕2号)文件要求,霍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编制2023年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报告全文包括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和其他需要报告事项等6方面内容。本年度报告中所列数据统计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如对本报告有疑问,请与霍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联系(地址:霍邱县城关镇属双拥路1号县政府大院;邮编:237400;电话:0564-6080560)。

一、总体情况

1、主动公开

一年来,县政府办转职能、强责任,重督促,严落实,加大公开范围,深化公开内容,规范公开流程,按时按质按量开展工作。现已基本实现公开内容规范化、时间经常化、形式多样化。全年累计主动公开信息7.3万。锚定年度重点工作清单目录,紧紧围绕优化营商环境,及时发布涉企、决策、回应信息,先后入库征求意见32条,重点工程全生命周期8个,落实主动回应及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公开。时时关注就业、住房、教育、医疗等民生领域,牵头基层“两化”领域开展提升行动,公开“两化”信息3.3万条,为群众提供更加详实有效的服务。积极探索和启动公共企事业信息公开,重点围绕教育、卫生、交通及水电气领域,搭建信息公开平台,实现68家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正式上线展示。积极采取易读、易懂、便民、适老的解读模式,日趋丰富解读方式,先后制作发布多种形式解读18篇;举办在线访谈6期、新闻发布会19场。

2、依申请公开

优化依申请公开线上、线下办理流程,实现从受理到归档全程可查可追溯;增加司法部门合法性规范性审查环节,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涉疑难问题办理会商机制,鼓励被申请单位发起会商,进一步规范答复行为,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全年“点对点”督促指导乡镇、县直单位规范办理公开申请200余人次,共受理申请16件并全部办结,其中予以公开4件,部分公开10件,无法提供1件,其他处理1件。

3、政府信息管理

依据省市政策文件格式规范,先后对204个县本级和9个部门规范性文件全面梳理整改,实现格式统一规范。严格落实涉密审查制,把好信息公开源头加强人工日排查检索,引进技术支持,不间断的对敏感词、公民身份证号、银行卡号等敏感信息进行筛查排查,确保信息准确安全。

4、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

全县29个政务服务专区建成并投入使用,为群众提供更加便捷服务。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政策解读等专题专栏基本建成,实现群众需求信息质和量的集中展示。完成4期政府公报的编制与发布。充实12345服务保障,增设4个公益性服务岗位,加强服务工作。全年收件32700件,办结率100%

5、监督保障

一是完成职能划转。承接政务公开工作职能,并同县电子政务中心合署二是机制体制更加健全。调整充实工作领导小组,修订《霍邱县政务公开工作季度考核制度》7项工作制度,坚持周点评、月总结、季培训、年考核三是监督保障更加强劲。严格落实考评考核制度,采取约谈、会议调度等方式强力推动工作落实。全年共约谈单位负责人4次、会议调度8次、跟班学习12轮、集中办公及培训25次。全年社会评议未出现不满意或差评等情形。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

规章

0

0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9

           0

321

第二十条第(五)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0

第二十条第(六)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处罚

0

行政强制

0

第二十条第(八)项

信息内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0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15

1

0

0

0

0

16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4

0

0

0

0

0

4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9

1

0

0

0

0

10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0

0

0

0

0

0

0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0

0

0

0

0

0

0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0

0

0

0

0

0

0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0

0

0

0

0

0

0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0

0

0

0

0

0

0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0

0

0

0

0

0

0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0

0

0

0

0

0

0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0

0

0

0

0

0

0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1

0

0

0

0

0

1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0

0

0

0

0

0

0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0

0

0

0

0

0

0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0

0

0

0

0

0

0

2.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0

0

0

0

0

0

0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0

0

0

0

0

0

0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

0

0

0

0

0

1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3.其他

0

0

0

0

0

0

0

(七)总计

15

1

0

0

0

0

16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0

0

0

0

0

0

0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
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结果
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1、上年度存在的问题。一是公开体制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公开靠督促的被动局面,还未形成严之有效的巩固和保障机制。二是对群众较为关注的信息还不够全面,如疫情防控、“六稳六保”等群众关心关注的栏目信息公开还存在滞后和不足。

改进情况:一是体制机制得到完善。广泛通过会议、调度、夜间讲堂、培训等多种形式,提升政府信息公开重视程度。在落实日常维护、促进、落实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公开制度、有效捋顺部门职能、压紧压实公开责任,将工作考核纳入全县工作考核范畴,机制完善效应正不断展现。二是信息公开更加及时有效。通过开展和加强经常性业务交流、技能培训进一步提升信息公开责任人权责意识、法治意识和业务能力,做到应公开、尽公开。按照月、季度等信息时间节点,及时开展集中办公,实现点对点监测销号。主动接受广大群众监督,加强对信息发布不及时、不明晰、不准确的督查调度,有效克服了信息公开的滞后和不足问题

2、本年度存在问题:一是信息公开时效性和主动性还有一定不足。部分信息本应在事前可以公开的内容,但由于研判和其他原因,导致信息公开滞后,公众获取信息的及时性和完整性受到一定影响。二是部分信息公开内容依然不够规范。主要体现在部门和乡镇其他文件及一些基础性栏目信息公开内容、格式等良莠不齐,还没有达到统一和规范。

改进措施:一是规范流程,提升时效。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压紧压实公开责任。全面梳理公开指南、办事流程,畅通咨询服务渠道,做到信息内容、表格、程序准确规范。加大对信息的审核、更新与监测频次保障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结合每季度监测结果,加强对信息公开质量评估。探索创新政府信息公开手段和方式,拓宽政府信息公开渠道,积极回应公众关切,进一步增强政府信息公开实效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二是强化培训,提升水平。坚持落实每季度不少于1次的培训学习计划,围绕省、市新目标新要求,对照规范性文件格式,积极探索统一规范标准,不断增强和提升县域政务公开业务人员知识技能,逐步实现栏目内信息发布统一规范。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把握政府信息公开宗旨实现以公开促落实、促规范、促服务、促高效。聚焦思维创新,主动梳理群众咨询和服务需求,依托各级政务服务中心,搭建政务专区,积极探索“公开+服务”、“公开+村居务”、“公开+扫码查询”等,推动政策个性化、主动化、便民化供给,让政府信息公开展现在群众触手可及的身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 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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