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政办秘〔2025〕4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现代产业园)管委,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霍邱县税费征管和服务保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霍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10日
霍邱县税费征管和服务保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费征管和服务保障,保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创建一流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税费征管协同、涉税涉费数据共享、税费征缴服务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本办法所称税费,是指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项税收、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
第三条 税费保障工作坚持党政主导、财税主责、部门合作、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二章 保障机制
第四条 成立以常务副县长为专班组长,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局长为专班副组长、县级有关单位和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霍邱县税费保障工作专班(专班办公室设在县税务局),全面加强对税费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税费保障工作机制,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落实税费保障措施,对税费保障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考核。
第五条 县税务局负责税费征管和服务保障具体工作。县级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培育壮大税源,做好税费保障有关工作。有关单位和部门就税费保障工作发生争议的,由税费保障工作专班办公室牵头协商解决。经协商仍无法解决的,由税费保障工作专班协调解决。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严格落实国务院“政务服务一网、一门、一次”要求,对税务机关开展征缴管理、提供办税服务所需场地、设施、资金给予必要支持,全力保障县税务部门正常运转所需基本支出和开展“智慧税务”建设等专项工作所需项目支出,满足纳税人、缴费人就近一次办结高频税费事项的实际需求,提高获取和使用税收票证的便利度,打通办税缴费“最后一公里”。
第七条 相关职能部门为税务部门依法开展税收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提供指导和必要支持,协调相关媒体资源发布宣传内容,共同提升纳税人、缴费人的满意度、遵从度。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协助税务机关开展税收宣传、政策培训和涉税需求调研。
第八条 税费保障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对认真履行责任、协税护税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建立常态化督查通报机制,发现问题要列出清单、明确责任、限定时间、挂账整改。
第三章 税费征管协同
第九条 有关单位和部门要按照下列规定实施税费源头控管。
(一)各单位、各部门要带头履行税费缴纳义务。正确使用和接受符合规定的电子发票,向市外建筑企业支付工程款,要求其先向税务部门缴纳税费,宜验完税凭证后方可支付,并将复印件作为附件以备查验。
(二)财政部门要推动电子发票与财政支付、单位财务核算系统等有机衔接,加快电子发票“无纸化”报销、入账、归档等进程。
(三)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税务部门发现纳税人耕地占用税申报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而提出复核要求时,应当按照税法规定的时间出具复核意见。
(四)公安部门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应当审查车辆购置税完税或者免税电子信息,纳税人申请注册登记的车辆识别代号信息与完税或者免税电子信息不符的,公安部门不予办理车辆注册登记。
(五)生态环境部门在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环境保护税申报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而提出复核要求时,应当协助税务部门按照税法规定的时间出具复核意见。
(六)工信部门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对研发项目出具鉴定意见;在税务部门对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提请复核时,应当及时复核确认;对复核后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应当及时通知税务机关。
(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在税务机关开展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工作时,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八)发展部门价格认定机构应当在税务机关提请涉税价格认定事项协助时,依法配合共同做好价格认定工作。
(九)金融机构在税务部门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税务执法行为涉及的相关当事人开立账户情况查询、存款查询、冻结存款、扣缴税款时,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十)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对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纳税人,应当告知其先行取得清税证明或者注销税务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个人股权转让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
(十一)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民政、公安等部门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协助税务机关加强契税征收管理。
(十二)民政、科技等部门发现税费优惠对象不符合税费优惠条件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其优惠资格,并及时告知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停止执行税费优惠政策并依法追缴相关税费款、滞纳金。
(十三)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在税务机关开展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工作时,应加强密切合作,共同督促用人单位及时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做好欠费移交。
第十条 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强化与税务部门的执法协作。
(一)公安部门应强化涉税犯罪案件查办力量,加强税警协作信息化平台建设,落实公安派驻税务联络和税警协作工作机制。
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管理和查办涉税案件时,需要查询纳税人及其他涉案人员身份证明、居住情况等信息,以及税务机关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遇到违法阻碍提请公安机关协助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二)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税务部门应建立常态化打击危害社会经济税收秩序、危害国家税收安全的涉税违法犯罪行为的工作机制。
第十一条 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加强税收司法保障,共同营造协税护税的司法环境。
(一)税务机关应当与人民法院建立税费征收和民事执行司法协作机制,在不动产定向询价、征收不动产处置税费、受偿被执行人历史欠缴税费、税费划扣等方面开展协作。
(二)人民检察院对不依法履行税务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依法提出检察建议。
第十二条 发改、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强化与税务部门在信用评价管理体系建设上的合作,建立健全信息归集共享和使用机制,推动政务信用信息与社会信用信息互动融合,构建沟通协作、共享共用、互利互赢的工作格局,形成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强大合力。
第十三条 有关单位和部门应积极落实《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对税务机关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第十四条 相关职能部门要强化统筹协调,确保我县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顺利开展;各乡镇、村组(社区)及相关部门应与属地税务机关密切配合,按照“属地管理、全面覆盖”的要求,构建社会保险费网格化管理体系,落实服务中所涉及的信息核验、政策宣传、业务培训、缴费服务、基金征缴、舆情应对、矛盾化解等工作,提供便民高效的服务;各金融机构应切实保障银行柜面、ATM、手机银行等各类“线上、线下”银行缴款渠道的畅通,对由本机构造成的缴款故障、缴费流程变更等问题应及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五条 负有法定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切实履行下列义务,足额代扣、代收相关税款,并及时向税务机关解缴。
(一)行政、企事业单位应依法足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在收取保险费时应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
(三)单位收购应纳资源税的未税矿产品时,应依法代扣代缴应税矿产品的资源税;
(四)税法规定其他应代扣代缴的情形。
第十六条 在政府组织领导下,税务、法院、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信访、司法行政等部门各司其职,强化社会保险费征缴制度建设和信息系统支撑,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深化拓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在解决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中的实践运用,推动形成涵盖防范化解、协商调解、维权疏解的快速高效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协调处理机制。
第十七条 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要求,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依法委托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税务机关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受托代征单位应依法履行义务,协助税务机关堵塞征管漏洞、提高服务效能。
第十八条 各涉税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要增强诚信经营意识,严格行业自律管理,保障纳税人信息安全,规范纳税申报代理行为,加强发票服务等涉税业务管理,强化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和风险管理。鼓励涉税行业协会开展涉税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九条 其他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根据税务机关开展税务检查等执法行为的需要,依法予以必要协助,共同维护国家税收秩序。
第四章 涉税涉费数据共享
第二十条 建立全县涉税涉费信息共享交换机制,依托县政府政务信息共享平台、安徽省税务局非税收入协同工作平台、社保费信息共享平台等,推进涉税涉费信息资源共享共用。
第二十一条 税费信息共享内容实行目录管理。税费信息共享目录(见附件)由县税务局、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上级要求制定和公布,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因机构职能发生调整的,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税费信息共享工作职责。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确定专人按照税费信息共享目录,向税务机关提供税费信息,对无法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提供税费信息的,应当与同级税务部门通过信箱商定交换方式。
第二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税务部门可依法为其他单位提供相关信息,实现信息双向共享。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依规保管和使用税费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将税费信息用于与税费征收管理无关的事项。
第五章 税费征缴服务
第二十四条 税务机关应积极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全面推行全流程、“一对一”式的重点项目“税务管家”服务,促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税费信息的利用,定期向县委、县政府报送经济分析报告,为霍邱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决策参考。
第二十五条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税法宣传,依法公开税收政策、办税程序以及服务规范,为纳税人和缴费人提供政策法律咨询、纳税辅导、办税指南等服务,确保各项税费政策直达快享。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对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解缴等事项进行提示,降低纳税人的涉税风险。
第二十六条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纳税服务投诉处理机制,及时有效响应纳税人、缴费人的合理诉求,做到“有问必应、接诉即办”,不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税收违法行为。对举报的涉税案件,经税务机关查证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县税费保障工作专班办公室将定期对各单位的履职情况进行检查,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对未按要求及时提供涉税信息或者不履行税收协助义务导致税收流失的单位进行通报,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相关单位和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保密义务,造成涉税费数据泄露;将涉税费信息用于履行法定职责之外的用途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税务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签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霍邱县部门税费信息共享清单
2.霍邱县乡镇(开发区)协税护税清单
附件1
霍邱县部门税费信息共享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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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单位名称 |
数 据 需 求 |
更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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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县发改委 |
重大项目立项清单(投资金额、建设周期、承建单位) |
每半年首月 5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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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产业扶持政策等信息 |
每半年首月 5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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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项目立项备案和立项核准数据 |
每月5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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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县财政局 |
国家对企业财政补贴、政府投资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的资金拨付和结算等数据 |
每季度首月 5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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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财政局对各类纳税主体的财政奖补、贷款贴息等数据 |
每季度首月 5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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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县市场监管局 |
各类市场主体(公司、非公司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个体工商户、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等)法人及其分支机构吊销、撤销、责令关闭等数据 |
每月5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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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的相关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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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县水利局 |
取水许可证信息 |
每月5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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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项目建设信息 |
每月5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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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水土保持补偿费等信息 |
每月5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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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县农业农村局 |
高标准农田等重大项目建设信息 |
每季度首月 5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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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加工企业补贴等信息 |
每季度首月 5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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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县重点工程处 |
重点项目清单等信息 |
每月5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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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县建发中心 |
行蓄洪区项目清单、中标合同、资金投入、中标人联系方式等信息 |
每月5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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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县美丽中心 |
美丽乡村建设项目等信息 |
每月5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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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县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 |
建设用地的出让、转让、收回数据 |
每月5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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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地转用、经批准临时用地、违法占用农用地查处、土地损毁、土地复垦、已享受减免耕地占用税优惠政策占用耕地改变用途等信息 |
每月5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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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数据(实时) |
每月5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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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政府采购/招投标项目信息(中标方、合同金额)、工程建设交易等信息 |
每月5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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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县生态环境分局 |
提供企业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处罚决定 |
每季度首月 5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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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县住建局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建筑工程验收备案数据、房屋预售证发放等数据 |
每月5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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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预售网上备案、不动产交易数据(含新建商品住房交易、存量房交易、房屋登记、房屋征收补偿等数据) |
每月5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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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数据 |
每月5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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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县交通运输局 |
各类车辆和船舶营运证的发放、变更、注销数据 |
每季度首月 5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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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电子运单信息与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轨迹信息 |
每季度首月 5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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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建设重大项目、中标合同、资金投入、中标人联系方式等信息 |
每季度首月 5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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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县科技局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信息 |
每年首月5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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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信息 |
每年首月5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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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信息 |
每年首月5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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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科学技术奖决定信息 |
每年首月5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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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县工信局 |
工业企业产值、能耗数据、用电量、技改项目清单 |
每年首月5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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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名录及联系方式及其运行分行业汇总数据 |
每年首月5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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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县医保局 |
医保刷卡结算数据 |
每季度首月5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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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县人民法院 |
企业破产清算报告信息 |
每月5日前 |
附件2
霍邱县乡镇(开发区)协税护税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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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主要工作 |
协税护税内容 |
完成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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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组织保障 |
成立由乡镇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分管负责人牵头,财政、税务、市监、公安、农经等部门参与的协税护税领导小组,统筹协调辖区内的税收征管工作,解决征管中的难点问题,组织好本辖区内税费收入工作 |
持续开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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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村级(社区)层面设立协税护税组织,由村干部或社区主任负责税(费)协管,负责税源调查、城乡两险等具体工作,形成“乡-村-组”三级联动网络 |
持续开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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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税源管控 |
根据辖区实际,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培植税源 |
持续开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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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开展辖区内重点工作项目立项、开工等信息,加大项目监控跟踪 |
年初15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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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协调组织税收收入工作,确保完成年初安排收入任务 |
持续开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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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组织开展分类型、分规模税源调查 |
年末15日内,每季度末5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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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协同共治 |
工程项目税收协同管理,对辖区内重点工程项目提前介入,协助税务部门掌握工程进度和资金流向,确保税款及进入库 |
每月5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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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向当地税务分局提供本辖区内的工程信息和中标企业相关信息,并对市外中标企业实施报验跟踪管理,支付工程款时查验报验工程在本地预缴税款 |
每月5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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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开展辖区内加油站、金店、大型商超、品牌代理等重点行业税收征管,提升管理水平 |
持续开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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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职能部门定期协助税务部门开展重点企业欠税清理,形成清欠合力 |
持续开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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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开展辖区内各单位、医院、学校、企业等部门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培训工作,确保个人所得税足额代扣代缴 |
每年5月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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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支付项目工程款及其他款项时,对存在欠税情形的,统筹考虑解决欠税问题 |
持续开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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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考核问责 |
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听取上季度组织收入、税收征管、协同共治等协税护税工作完成情况,研究安排组织收入工作重点、难点 |
季度初10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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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考核问责 |
将协税护税工作列为辖区内干部政绩考核内容,实行季度考核与年度总评,考核结果与奖惩挂钩 |
季度10日内,年度15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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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包庇偷逃税行为、以权谋私等行为依法查处,对举报偷漏税的群众给予奖励 |
持续开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