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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霍政办秘〔2022〕64 号

日期:2022-07-28 16:55来源:霍邱县政府办公室 供稿:县政府办 浏览量: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现代产业园)、长集现代农业产业园管委,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2年7月28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国有资产管理,强化资产产权和收入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14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国资委印发<关于全面推进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皖财资〔2020〕1609号)、《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低效闲置资产清查及处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皖财资〔2022〕46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建立国有资产监管新体制和运营新机制的要求,实行国有资产产权集中管理、统一运营,把分散沉淀的国有资产转化成高效流动的国有资本,建立国有资源、资产、资本、资金良性循环运营体系,着力激活存量资产,充分挖掘资产潜能,实现国有资本裂变扩张、最大程度保值增值,进一步提升资产资源使用效率和调控经济的实力,促进县域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产权集中,统一运营。放大资产规模经济效应,对国有资产产权实行集中划转或移交,统一运营和管理。

(二)授权经营,市场运作。由县政府授权集中运营划转或移交的国有资产,遵循市场经济规律,通过有效运作,促使存量资产由实物形态向价值形态转变,实现国有资产最大程度地保值增值。

(三)依托平台,促进发展。充分发挥国有资产产权的使用效益,依托国有企业,筹集各项建设资金,增强基础性、公益性投入,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三、实施范围

(一)各地各单位(不含医院、学校、社会福利院和完全垂直管理单位,下同)占有、使用的国有不动产(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林权及其它不动产)、动产和其他财产;

(二)各地各单位及其所属经济实体的经营性国有资产,包括经营性不动产,对外投资、国有股权,利用国有资产开办的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等,利用国有资产兴办的公司、企业等各种经济实体;

(三)各地各单位的资源性国有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国有林场、砂石场、水库、土地、矿产、河道、航道、旅游景点等自然资源,城市基础设施冠名权、广告权、开发权、使用权、特许经营权,出租汽车经营权、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等;

(四)各地各单位拥有或实际管理的政府投资类所形成的资产:包括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保障房、安置房(含门面房),不包括校园、公园、道路、桥梁、堤防、渠道、涵闸等;

(五)已经批准在建、待建的可使用资产;

(六)其他经批准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不动产及可使用资产,部分国有企业资产和融资担保形成的资产。

四、管理模式

(一)划转或移交资产,实行专业化管理运作

筹建县级国有投资控股集团(以下简称县国投集团),将现有的国有资产资源通过划转或移交的方式注入县国投集团,由县国投集团按照市场化模式统一运营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分类管理,盘活存量资产

1.统一运营。对划转或移交的出租出借的可经营资产,由县国投集团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统一出租和经营;对划转或移交的安置房,由县国投集团统一管理和运营;对划转或移交的保障房,周转房,按照有关规定,由分配机关统一配租,县国投集团统一管理和运营。

2.规范管理。对划转或移交的办公用类非经营性资产,由原产权单位在不改变现状前提下继续使用,与县国投集团签订协议,明确权利和义务;对划转的对外投资、国有股权和各种经济实体,由县国投集团整合后按照《公司法》规定行使出资人权利,履行出资人职责。

3.依托平台。依托县国投集团,对划转或移交的部分资产进行市场化的“资本运作”,把闲置沉淀的“死资产”变成“活资本”,为各项建设筹措资金、提供担保。

4.集中处置。对划转的不适宜经营的资产、部分国有股权和经济实体、国有停产(僵尸)企业资产、担保公司融资形成的资产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公开出让、协议转让、参股入股等方式分类处置。

五、工作步骤

(一)资产全面核查(2022年8月1日至10月31日)

1.印发通知。印发《关于开展全县国有资产核查工作的通知》,明确核查范围、内容和工作安排。

2.落实措施。(1)根据单位财务报表、会计凭证及相关资料,结合单位资产清查申报结果,通过现场核对、盘点等方式,对单位资产的数量、使用状况等情况进行核查;(2)通过现场勘测、核实,填写核查登记表,办理相关产权划转或移交手续;(3)由县住建、房产、自然资源等部门负责协调或办理,在政策范围内将接管的土地、房产用途或性质进行调整。

3.同步推进。资产核查与资产划转或移交同步推进。资产核查原则上在9月30日前完成。

(二)划转或移交产权(2022年11月30日前)

在各地各单位自行申报的基础上,采取“边核查、边移交、边划转”方式,将国有资产一次性划转或移交到县国投集团名下。

1.办公用类非经营性资产继续保持资产公务职能不变,由县国投集团授权其原产权使用管理单位继续使用,签订授权协议书。

2.经营性资产由原产权单位划转或移交至县国投集团,签订划转或移交协议,原租赁合同协议顺延到期,到期后由县国投集团统一运营。资产收益原则上不变,支出按用途审批。

3.保障房、剩余未分配的安置房(含门面房)等政府投资类形成的资产一并移交县国投集团,有关各方签订移交协议。

4.其他经营性资产原则上参照以上划转或移交的办法办理交接,特殊情况可采取一事一议办法。

5.在移交国有资产时,须提供占有、使用的经营性用房、其他闲置房产和土地等国有资产的清单、合同、协议及权属证明等资料;有经济实体的,提供该实体的单位性质、公司章程、营业执照、法人证书的复印件等相关资料。

6.原资产形成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主体不变,仍由原产权单位承担。

(三)监督检查阶段(2022年12月1日至12月20日)

县自然资源、住建、审计、房产、财政(国资)及驻财政局纪检监察组等部门对各地各单位资产划转或移交情况开展全面检查。

(四)总结完善阶段(2022年12月21日至12月31日)

全面总结资产核查划转移交工作,补差补缺,总结完善。

(五)资产运营管理阶段(2022年12月31日后)

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全面规范国有资产管理和运营。县国投集团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接管的资产重新评估资产市值,充实注册资本,实现国有资产效益最大化。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全县国有资产管理,是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统一监管体制、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提高资产利用效率、破解发展融资难题的必然要求。各地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将思想和认识统一到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严格按照工作要求,切实抓好落实。

(二)加强领导、稳步推进。为加强对全县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领导,成立县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组,负责指导、协调、督促国有资产的核查划转移交等工作。各地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明确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抽调得力精干人员专抓,认真做好资产清查、产权划转或移交等各项工作,确保如期完成各项任务。

(三)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县住建、房产、自然资源等部门要主动作为,精心组织、密切协作,提高工作效率,切实做好资产产权权属办理和变更工作。对历史遗留问题,要本着尊重历史、特事特办原则,对划转的国有资产“快规范、快移交、快过户、快见效”。

(四)强化监管,严肃纪律。各地各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资产核查划转移交等工作的开展。不得隐瞒单位资产真实情况,不得提供虚假信息、证照及会计资料;不得临时将经营性资产调整为非经营性资产;不得擅自改变现有资产使用现状,改变或续签租赁合同,预支租金或押金;不得采取私分、低价变卖、虚报损失等手段侵吞、转移国有资产;不得拒绝变更权属登记,突击出租、转让、抵押、拍卖国有资产。对故意隐瞒漏报国有资产、拖延、徇私舞弊以及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一经发现,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霍邱县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组

附件

霍邱县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组

组  长:沈  勇  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刘  博  县政府副县长

成  员:程先尧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尤元祥  县审计局局长

刘学昌  县市场监管局局长

田从战  县住建局局长

李仁合  县财政局(国资委)局长

聂  晨  县统计局局长

时英明  县城管执法局局长

陈  新  县税务局局长

陈  昕  县机关事务中心主任

陈孝军  驻财政局纪检监察组组长

徐新忠  县财政局(国资委)副局长

王传刚  县电子政务中心副主任

顾科春  县国资委专职副主任

李瑞国  县房产管理中心主任

付  涛  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主任

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国资委),李仁合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组下设资产核查和划转工作组,王传刚同志兼任组长,徐新忠同志兼任副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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