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省政府关于行蓄洪区产业发展战略部署,确保我县行蓄洪区功能正常发挥,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行蓄洪区产业发展负面清单的通知》(皖政办秘〔2017〕309号)要求,经县政府同意,现将《霍邱县行蓄洪区产业发展负面清单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11月3日
霍邱县行蓄洪区产业发展负面清单实施细则(试行)
一、适用范围
霍邱县行蓄洪区包括四个区域:
(一)城西湖蓄洪区26.50m(废黄高程:下同)蓄洪水位线以下范围(不含河口保庄圩保护区域)。
(二)城东湖蓄洪区25.50m蓄洪水位线以下霍邱县范围(不含新湖保庄圩、胡姚保庄圩、龙腾保庄圩保护区域)。
(三)姜唐湖行洪区26.50m行洪水位线以下霍邱县范围。
(四)丘家湖蓄洪区27.00m蓄洪水位线以下霍邱县范围。
二、清单内容及实施细则
(一)限制类
1.农、林、牧、渔业。限制发展设施农业、设施园艺、设施养殖等;限制高投入或高污染水产养殖;行洪区及蓄洪区内的行洪通道禁止种植林木和高杆作物。
第1条:在城西湖蓄洪区、城东湖蓄洪区、姜唐湖行洪区和丘家湖蓄洪区霍邱县范围内,新改建育秧工厂、大棚疏菜、大棚果园、规模养殖场、围网养殖、精养鱼塘等设施农业、设施园艺、设施养殖等项目,除正常申报外,设计方案必须符合所在行蓄洪区防洪要求,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洪水影响评价和建设方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责任单位:县水利局、县发改委、县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发展中心、县畜牧业发展中心、县水产业发展中心及相关乡镇。
第2条:在城西湖蓄洪区、城东湖蓄洪区、姜唐湖行洪区和丘家湖蓄洪区霍邱县范围内,新改建高投入或高污染水产养殖项目,除正常申报外,设计方案必须符合所在行蓄洪区防洪要求,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洪水影响评价和建设方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责任单位:县水利局、县发改委、县生态环境分局、县水产业发展中心及相关乡镇。
第3条:禁止在城西湖进洪闸下游通道、城西湖退水闸上引河河道(含沿岗河)、城东湖闸引河河道、姜唐湖进洪闸下游通道等行洪通道内种植林木和高杆作物。
责任单位:县水利局、县发改委、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发展中心及相关乡镇。
2.旅游业。限制发展重资产旅游业;不得建设阻水建筑;不得污染环境。
第4条:在城西湖蓄洪区、城东湖蓄洪区、姜唐湖行洪区和丘家湖蓄洪区霍邱县范围内水域及其周边地区建设旅游码头、水上乐园等重资产项目,除正常申报外,设计方案必须符合所在行蓄洪区防洪要求,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洪水影响评价和建设方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责任单位:县水利局、县发改委、县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文旅体发展中心及相关乡镇。
3.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等可规避洪水风险产业。必须符合防洪要求,落实防洪措施;限制建设规模;不得污染环境。
第5条:在城西湖蓄洪区、城东湖蓄洪区、姜唐湖行洪区和丘家湖蓄洪区霍邱县范围内,禁止在行蓄洪水深超过1.0米的行蓄洪区范围建设光伏发电、风力发电等项目的设施;在行蓄洪水深小于1.0米的行蓄洪区范围内建设光伏发电、风力发电等项目的设施,除正常申报外,设计方案必须符合所在行蓄洪区防洪要求,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洪水影响评价和建设方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责任单位:县水利局、县发改委、县经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及相关乡镇。
4.铁路、道路、桥梁、架线和管道等工程建筑和安装。必须符合防洪要求,落实防洪措施;不得污染环境。
第6条:新改建铁路、道路、桥梁等项目设施,除正常申报外,设计方案必须符合所在行蓄洪区防洪要求,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洪水影响评价和建设方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责任单位:县水利局、县发改委、县交通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及相关乡镇。
第7条:在城西湖蓄洪区、城东湖蓄洪区、姜唐湖行洪区和丘家湖蓄洪区霍邱县范围内,新改建输电线路和广播通讯线路等项目设施,除正常申报外,设计方案必须符合所在行蓄洪区防洪要求,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洪水影响评价和建设方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责任单位:县水利局、县发改委、县经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供电公司、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县安广公司及相关乡镇。
第8条:在城西湖蓄洪区、城东湖蓄洪区、姜唐湖行洪区和丘家湖蓄洪区霍邱县范围内,新改建泵站、给排水管道、燃气管道等项目设施,除正常申报外,设计方案必须符合所在行蓄洪区防洪要求,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洪水影响评价和建设方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责任单位:县水利局、县发改委、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燃气公司及相关乡镇。
5.采矿业。必须符合防洪要求,落实防洪措施;不得建设阻水建筑;不得污染环境。
第9条:在城西湖蓄洪区、城东湖蓄洪区、姜唐湖行洪区和丘家湖蓄洪区霍邱县范围内,新改建挖砂、运砂、采矿等项目设施,除正常申报外,设计方案必须符合所在行蓄洪区防洪要求,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洪水影响评价和建设方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责任单位:县水利局、县发改委、县经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砂石站及相关乡镇。
第10条:禁止在城西湖蓄洪区、城东湖蓄洪区、姜唐湖行洪区和丘家湖蓄洪区霍邱县范围内的防洪堤、保庄圩堤等堤防保护范围内建设挖沙、采矿等项目设施。
责任单位:县水利局、县发改委、县经信局、县砂石站及相关乡镇。
第11条:除建设防洪保安建筑工程外,禁止在城西湖进洪闸下游通道、城西湖退水闸上引河河道(含沿岗河)、城东湖闸引河河道、姜唐湖进洪闸下游通道等行洪通道内建设任何阻水建筑物。
责任单位:县水利局、县发改委、县交通局、县应急局、县水产业发展中心、县砂石站及相关乡镇。
(二)禁止类
1.产业园区建设。禁止建设工业园、科技园等,禁止建设开发区。
第12条:禁止在城西湖蓄洪区、城东湖蓄洪区、姜唐湖行洪区和丘家湖蓄洪区霍邱县范围内建设工业园、科技园等特色园区。禁止在四个行蓄洪区淹没范围内建设任何形式的开发区。
责任单位:县水利局、县发改委、县经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文旅体发展中心及相关乡镇。
2.制造业。除在未完成居民搬迁的行蓄洪区利用原有住房开办家庭作坊外,禁止发展各类制造业。
第13条:除在城西湖蓄洪区未完成搬迁的乡镇村利用原有住房开办家庭作坊外,禁止在城西湖蓄洪区已完成搬迁行政村、城东湖蓄洪区、姜唐湖行洪区和丘家湖蓄洪区霍邱县范围发展各类制造业及建设工程设施。
责任单位:县水利局、县发改委、县经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及相关乡镇。
3.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禁止发展火力发电、核力发电、生物能发电、自来水生产、污水处理等产业。
第14条:禁止在城西湖蓄洪区、城东湖蓄洪区、姜唐湖行洪区和丘家湖蓄洪区霍邱县范围内建设火力发电、生物能发电的生产与供应设施。
责任单位:县水利局、县发改委、县经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供电公司及相关乡镇。
第15条:禁止在城西湖蓄洪区、城东湖蓄洪区、姜唐湖行洪区和丘家湖蓄洪区霍邱县范围内建设燃气储存与供应设施。
责任单位:县水利局、县发改委、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及相关乡镇。
第16条:禁止在城西湖蓄洪区、城东湖蓄洪区、姜唐湖行洪区和丘家湖蓄洪区霍邱县范围内建设自来水厂和污水处理厂等工程设施。
责任单位:县水利局、县发改委、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及相关乡镇。
4.房地产业。禁止建设各类房地产项目。
第17条:禁止在城西湖蓄洪区、城东湖蓄洪区、姜唐湖行洪区和丘家湖蓄洪区霍邱县范围内建设各类房地产项目。
责任单位:县水利局、县发改委、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城乡规划中心及相关乡镇。
5.交通运输、仓储业。除防汛物资储备外,禁止兴建其他物流仓储类项目。
第18条:除防汛物资储备设施建设外,禁止在城西湖蓄洪区、城东湖蓄洪区、姜唐湖行洪区和丘家湖蓄洪区霍邱县范围内建设其他物流仓储类项目。
责任单位:县水利局、县发改委、县交通局、县商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城乡规划中心、县邮政局及相关乡镇。
6.其他产业。禁止发展需建设影响行蓄洪功能的设施,或新增区内居住人口,或造成环境污染的其他各类产业。
第19条:除防汛物资储备设施建设外,禁止在城西湖蓄洪区、城东湖蓄洪区、姜唐湖行洪区和丘家湖蓄洪区霍邱县范围内发展需建设影响行蓄洪功能的设施,或新增区内居住人口,或造成环境污染的其他各类产业。
责任单位:县水利局、县发改委、县住建局、县经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城乡规划中心、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及相关乡镇。
三、附则
(一)本细则适用于我县行蓄洪区全域。各有关乡镇、有关部门要根据本细则,切实履行监管责任。
(二)本细则坚持“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和“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战略导向,确保涉及县域行蓄洪区的一切经济活动都以不破坏生态环境为前提。
(三)本细则涉及的岸线和行蓄洪区、区域保护、产业准入等,适用于新增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存量项目参照本细则同步调整。
(四)本细则涉及的事项,如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有更加严格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县水利局、县发改委负责解释。
附件:1.霍邱县行蓄洪区乡镇名录
2.霍邱县行蓄洪区平面位置图
信息公开类别:主动公开
霍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