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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防火“十不准”

日期:2026-03-13 15:49来源:霍邱县林业发展中心 供稿:王占斌 浏览量: 字体:【  

1.不准携带火种进山。携带火种进入林区极易引发火灾,需严格遵守规定,杜绝此类行为。

2.不准在野外烧火取暖。野外生火取暖在大风天气下极易引燃周围植被,存在极大火灾风险。

3.不准在林区吸烟点火照明。烟头虽小,但表面温度可达200℃-300℃,中心温度高达700℃-800℃,随手乱扔极易引发森林火灾。

4.不准在林区野炊烧烤食物。林区野炊产生的火苗可能迅速蔓延,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

5.不准在林区上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祭祀时的火星可能引发生态灾难,提倡文明祭祀,避免在林区进行此类活动。

6.不准炼山、烧荒、烧田埂草、堆烧。这些行为极易引发森林火灾,不仅破坏生态环境,还可能威胁生命财产安全。

7.不准让特殊人群和未成年人在林区内玩火监护人需加强管理教育,防止未成年人因玩火引发火灾。

8.不准乘车时向外扔烟头车辆行驶中扔出的烟头可能引燃林区植被,需严格禁止。

9.不准在林区内狩猎、放火驱兽。狩猎或放火驱兽过程中掉落的火星可能引燃周围植被,破坏生态环境。

10.不准让老、幼、弱、病、残者参加扑火抢险。扑火抢险需科学组织,避免让身体状况不佳者参与,确保人员安全。

凡引发森林火灾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等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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