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19〕172号)的有关规定,2023年11月20日—2023年11月27日,县水利局接受了2个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报备。现予以公示,公示期2023年11月28日—2023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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