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镇党委、政府要求,镇党政办起草了《新店镇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型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相关办法(征求意见稿)》, 现面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2023年4月20日—2023年5月20日
联系电话:0564-6271026
征求意见邮箱:xdzdzbgs@163.com
地址:新店镇政府一楼党政办
政策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霍邱县政府投资项目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霍政办〔2018〕18号)、《霍邱县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霍政办秘〔2018〕260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附件:新店镇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型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相关办法(征求意见稿)
新店镇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型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相关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新店镇中小型工程建设、材料采购、设计监理招标的管理、政府采购及竣工验收(以下统称中小型工程)工作,保障中小型工程建设项目的有序推进和建设质量,从制度上预防工程建设中的不正之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霍邱县政府投资项目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霍政办〔2018〕18号)、《霍邱县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霍政办秘〔2018〕260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明确范围。
100万元以下的工程施工项目,50万元以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项目,30万元以下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10万元以下政府采购项目。本限额以上的100万元至400万元工程建设项目参照霍公管[2018]6号文件执行。
二、加强领导。
成立镇中小型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镇长任组长,负责该项工作和分管项目的党政班子成员分别任副组长,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财政、农经、乡村振兴及其他人员参加,分管项目工作的党政班子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三、明确责任。
(一)具体实施该项目的分管领导为工程建设的直接责任人,涉及站所负责人及现场负责人为该工程的具体责任人,具体负责工程立项、申报、审批、资金统筹、合同签订、工程施工协调、工程进度、安全质量监管、工程量变更、工程验收、资金拨付、后期移交维护及全过程的统一协调。
(二)工程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工程时间、规模及镇党委扩大会议要求,负责:1、工程代理、监理、质检、审计等单位的评定;2、在分管领导牵头下完成工程量清单、询价、造价、预算;3、发包方式的确定;4、发包程序的组织和实施;5、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信息发布和推送;6、工作衔接和协调。
(三)项目所在地各村成立项目实施协调组,负责工程项目无障碍施工,驻村点长任组长;依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立项目质量监督组,老村干、老党员、当地人大代表等参与,村支部书记任组长,配合业主、工程监理共同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
四、规范程序
(一)工作流程。
1、工程项目预算总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由分管领导初审后,填写工程立项审批表,呈项目领导小组组长审批,报党委扩大会议研究同意。
2、预算10万元(含)以上—3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由分管领导组织相关人员确定工程额度及清单,呈项目领导小组组长审批,在镇党委扩大会议上确定施工单位。
3、预算3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由分管领导组织相关人员确定工程额度及清单,呈项目领导小组组长审批并将项目在霍邱县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开模块公开发布,经党委扩大会议研究同意后,在规定时限内由具体实施项目的分管领导主持,会同涉及站所负责人、现场负责人、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镇政府履行招标程序。成交价不得超过最高限价。
4、50万元以下20万以上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项目,比照工程类项目招投标办法实施。20万以下的由分管领导组织相关人员确定工程额度及清单,呈项目领导小组组长审批,报党委扩大会议研究同意。
5、30万元以下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20万以下的由分管领导组织相关人员确定工程额度及清单,呈项目领导小组组长审批,报党委扩大会议研究同意。
6、凡政府采购目录内及限额以上的采购项目按县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执行。镇政府及各部门自行组织的单次0.5(含)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采购在领导小组的监督下进行,由分管领导初审后,填写立项审批表,呈项目领导小组组长审批,报党委扩大会议研究同意。
(二)项目发包。工程发包方式: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竞争性磋商、固定价摇号等方式进行发包。对限额标准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在发包中要求相应具体事项来选择施工单位。
为提高招标效率,在“六安市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公共服务平台”和“霍邱县人民政府网站”发布的诚信企业名录库框架内,由项目领导小组通过对上年各类工程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打分、测评等方式适时建立新店镇诚信企业名录,实行动态管理,对有违法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及时从名录库清除并限制其投标资格。
(三)合同签订。规范合同模板,统一合同编号,完整提交要件,严格把关,规范签字程序。
(四)工程量变更。中小型工程建设内容原则上严格按合同约定执行。确因工程建设需要变更设计或增减工程量及工程款的,变更1万元以内的由领导小组审批;变更1万元以上的由党委扩大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工程变更需附变更内容及计价清单。属于专项资金的按照项目主管部门要求执行。
(五)竣工验收。已完工工程,由施工单位向领导小组(分管领导)验收申请。验收组人员由分管该项目的党政班子负责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质检、项目所在地村委会、驻村点长、村监督组等组成,验收人员必须在验收表上签字备查。如果与工程预算数据出入较大的,应暂停验收工作,责成施工单位写出情况说明,经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后再做验收。
(六 )审计审查。项目投资总额在10万元以下的不再提供审计报告,1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应提供有资质的审计公司工程审计报告。
(七)档案管理。镇中小型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收集整理下列资料,专门保管,设定总目录及编号存档备查。
1. 立项文件或项目批准建设的文件或有效证明材料;
2. 设计方案(图纸)及工程量清单(最高限价)、发包文件;
3. 集体研究发包方式、限价等会议记录;
4. 发包过程中形成的公告、评审、公示等相关资料;
5. 签订的正式合同;
6. 项目施工、验收、工程完工、移交维护手续等相关资料。
一个工程一个卷宗,作为工程完工、款项支付的重要依据,同时作为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审查档案资料。
(八)严肃纪律。全镇各级各部门必须严格遵守上述规定,凡是在中小型工程建设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失职渎职、利益输送和收受钱物等违纪、违法的行为的,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本办法自制定之日起执行,本办法与上级相关规定不一致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