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征集】关于公布《曹庙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浏览次数: 来源:霍邱县曹庙镇 时间:2022-01-05 11:07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现将《曹庙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好的建议及意见。征求意见期限自20221月5日至202225日止。
  公众如有意见、建议,请反馈至霍邱县曹庙镇政府。
  地址:霍邱县曹庙镇党政办,电话:0564-6884001, 邮箱:cmzdzban@163.com

附件:曹庙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

 

  曹庙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村级财务管理,规范财务收支行为,保证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安徽省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试行)》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内的村民委员会(以下称为:村集体)的财务管理。村办企业和其它村属经营单位实行独立核算,其业务不记入村级财务账内。

第三条 村集体应当坚持集体理财、民主管理、财务公开、群众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侵占、截留、挪用、私分。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以下简称农经站)内设农村“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负责审核监督。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六条 所有集体资金都必须纳入村级会计核算。集体资金包括:现金、存款和有价证券等货币资金;“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统一经营收入;土地、企业等发包及租金收入;土地补偿费;扶贫、救济款;机关、团体、经济组织及个人对村民委员会的拨款、补贴、资助、捐赠及借、贷款等;利息等其它收入。

财政扶贫专项资金和实行报账制管理模式的项目资金不纳入核算,分别按照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实行管理,专户拨付、转账结算,村需将项目预决算情况报农经站登记备案。严禁乡镇将财政资金拨付到“三资”代理服务中心集体资金账户中进行开支。

第七条 村级财务管理实行乡镇农村“三资”代理服务中心代管制度。乡镇农村“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设置村级集体资金银行账户,分村设立银行存款明细账,统一管理村级集体资金,各村应需设置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第八条 乡镇农村“三资”代理服务中心严格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对村级财务进行会计核算。村只设一名报账员,每月28日为民主理财日,村两委对当月的收支票据集中会审、会签,并做好记录,同时村监督委员会对票据进行监督审核,次月1-3日为村报账日统一报送到农经站,由农经财务领导小组集中审批,若未按月报账,次月不予认可,若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账需提供情况说明事前报备(最迟不能延误2个月)。

第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收入一律使用《霍邱县农村集体三资专用收据》,必须5日内足额、及时上交乡镇农村“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进行核算。超过一个月没有入账将进行通报批评,超过三个月没有入账将作为问题线索报镇纪委。上级拨付财政资金严禁坐支、截留、挪用或擅自抵顶债务。

第十条 村集体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加强货币资金管理,执行备用金制度,备用金限额原则上不超过2000元。)严格执行帐款分离管理,严禁公款私存。各项收支要做到日清月结、往来清楚,账、表、证、实相符,严禁设立“账外账”。

第十一条 村集体资金的使用应坚持规定的用途。财政补助的村级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村组干部报酬、为民服务支出和村办公经费。村内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资,必须专项用于所议的村内集体公益事业。村集体对上级有关部门下拨的款物以及接受社会捐赠、赞助的其他款物,应当分清资金(物资)的来源及时入帐,专款(物)专用。

第十二条 严格控制非生产性支出。村级非生产性支出主要包括用于村级组织和村干部(指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的报酬补贴、办公和会务费、交通差旅费、商务接待费、外出学习考察、报刊订阅以及捐助赞助等各项费用支出。

(一)村组干部报酬补贴村组干部报酬具体标准按照县委和县委组织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组长和选派(聘)到村任(兼)职人员,乡镇可以根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严禁发放未经上级政府部门核定的各种津贴、补贴、绩效考核奖励,严禁在专项资金中列支或举债发放村干部报酬补贴。

(二)办公费。办公费包括日常办公用品购置费、水电费、宣传费、文印费、办公设施维修费等维持村级组织正常运转所必须的开支。办公费根据人口规模、集体经济收入以及上年度支出情况核定,列入年度预算,实行总额控制、据实报销。村级组织应本着必需、节俭原则购置办公用品、布置办公场所。严禁用村集体资金购买贺年卡、挂历、年历等物品和登播祝贺性、拜年性广告。

(三)会务费。村民代表大会、党员会议等村级重要活动严格实行事前申报制,会议费据实支出。村干部因工作需要在村就餐的,原则上每村村级工作简餐月均不超过1500元,当年内可滚存使用。工作简餐费用可在会务费中列支。工作简餐支出要据实公开,不得硬凑标准虚假公开。严禁以工作简餐名义列支不合理开支,村级不得雇用专人从事后勤服务工作。凡领取固定报酬的村“两委”干部,一律不得发放会议误餐补贴。村级原则上不得组织各类庆祝庆典活动,确需组织应事前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各级各单位在村召开的各种现场会、推进会、观摩会等会务费用一律由举办单位承担。

(四)通讯费。通讯费是指村办公电话和办公电脑上网产生的费用,要严格控制、统一管理、据实支付。严禁用集体资金为村干部支付住宅电话和家庭电脑上网费用。

(五)差旅费。差旅费是指村干部因公外出(本乡镇外)所发生的交通、住宿、伙食补助等费用,具体费用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参照县级《霍邱县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制定。村干部因公出差须在事后一个月内结算,不得另行报销餐饮费。严禁数次合并、不分事由与用途的报销单据入账。

除突发性事件、突击性任务等特殊情况外,村级不得

擅自租用车辆。确需租用车辆的,应事前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报销时附审批单和相关票,原则上每村每年车费上限2万元。严禁以加油票、过路费、维修费等支出冲抵交通费用。严禁私事用车公款报支,自购车辆发生的各类费用不得在村报账列支。

(六)学习考察费。学习考察费是指村干部、党员、村民代表外出学习、培训与考察时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交通费、住宿费、餐饮费和举办单位收取的相关费用,严禁组织无实质性内容、无明确考察目的的学习考察。确需外出学习、培训和考察的,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同意,报销时附审批单方可入账。上级部门组织的学习、培训和考察,凭通知按规定标准报销费用并入账。村干部个人参加学历进修和培训的,费用自理。

(七)报刊订阅费。村级公费订阅报刊,严格控制在800元以内,鼓励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和单位向村级组织免费赠阅党报党刊。凡超过限额的,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中心不得报销入账,超额部分由征订当事人承担。

(八)严格商务接待费。村级行政性公务一律实行“零招待”。党政机关及所属单位到村开展公务活动、村与村之间工作联系、村与上级有关部门之间的工作联系等村级公务不得列支招待费用。到村开展公务活动的机关工作人员,确需在当地用餐的,由用餐人自理费用。不得增加村级负担,村可以按照不高于40元每人次的标准安排在村食堂或农户就餐,不得饮酒,不得超过定额标准,其费用由县、乡干部个人先予支付,回单位后按定额标准予以报销。不得借村集体经济合作社及村集体企业经营活动之名进行招待。  

商务接待费是指用于村级招商引资、项目建设和发展集体经济等必需的支出。商务接待费实行限比例、限额度的“双限”制。限比例即按上年村集体经济收入(村级可支配净收入)的适当比例预算当年支出额度,凡村集体收入达到10万元(含10万元)的村年初可按不超过5%的比例预算当年商务接待费用,无集体经济收入的村不得核定支出额度;限额度是指该项费用支出每村每年的预算上限为5万元。严禁用村集体资金购买礼卡、土特产、香烟;严禁用村集体资金到休闲娱乐场所消费。

商务接待活动应事前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同意,报销时附审批单(须注明经手人,陪同人,招商对象、人数、事由)和相关票据方可入账。商务接待费一事一结,并按规定在村务公开栏上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严禁签单赊账、超限额入账;严禁跨年度结报、多笔合算结算。

)集体公益福利支出。集体公益福利支出是指本村办理公益福利事业所需的费用,除“应付福利费”所明确的内容之外,包括:助学支出,征兵开支,殡葬费用,治安管理费用,文艺体育购置和活动费用,符合规定条件的村干部养老保险补助,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村庄环境治理、垃圾清运、改水改厕开支,以及其他应当确认为公益福利支出的内容。

集体公益福利支出必须根据村集体经济承受能力预算年度支出限额标准,不得用集体资金垫付应由村民个人缴纳的费用。对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支出、正常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村干部养老保险补助等费用,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综合考虑自身财力状况和村级自我积累情况等因素进行适当补助,并逐步实现规范化、制度化。由村集体出资,全体村民或符合条件的村民同等享受的福利,享受对象的确定、福利标准等由各村根据集体经济情况确定,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捐助赞助。严禁任何部门和组织以会费、捐赠名义向村级组织摊派费用,村级组织不得以捐款、赞助、贺礼费等名义向外捐款。

第十三条 规范账务处理流程

(一)严格审批程序。费用支出发生时,由经办人提供手续完备的原始凭证及相关审批附件,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签章,村负责人审批,代理记账机构审核记账,1000元以上大额支出严格履行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由驻村点长审核把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原始凭证真实性、完整性必须严格把关,乡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对原始凭证合法性、程序性把关。

(ニ)统一科目核算。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组长、选派(聘)人员工作补贴通过“理费用-其他人员报酬补贴”科目核算。会议费、商务接待费分通过“管理费用-会议费、商务接待费”科目核算。集体公益福利支出统一纳入“其他支出”科目核算。村级工程项目零工支出,属招投标工程的在中标方核算,严禁在村内核算;属村级自建工程的通过“在建工程”核算

)统一附件资料。凡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村级非生产性支出事项,必须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记录(含签到表)等相关材料作为报销附件。工程项目建设支出,必须附税务发票、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记录、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工程预(决)算表(含审计报告)、验收报告等相关资料。

)严格资金直达。资金支付除零星开支等小额费用外,原则上不得使用现金结算。村干部报酬补贴、差旅费、学习考察费等涉及个人款项,且金额较大的一律由代理银行负责将资金直达个人账户;农村工程建设项目资金,一律直达项目建设单位账户。

第十四条  村集体应当使用统一、规范的凭证、帐薄和报表。严格规范执行票据领取、保管、填制和使用制度,收入票据应统一使用《霍邱县农村集体三资专用收据》,禁止使用其它收款收据,专用收据原则上各村每次只能领用一本,用完后以旧换新,实行核销制度,整本连号有序使用,不得遗失。专用收据严禁转让、出借、赠送、代开、代用、盗用。资金支付的原始凭证原则上必须是税务部门的正式发票,内容必须真实、完整、合法,并有经手人、证明人、审核人、批准人的签名,不得以白条或不规范凭证入帐,严禁无据收付款。乡镇村要严格遵守票据管理相关制度,落实专人保管,设立领用登记簿,严格保管和规范使用手续。

第十五条 村集体应按照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认真清收各项应收款项。杜绝发生新的不良债务,逐步消化历史形成的债务。

第三章 资产、资源管理

第十六条 村集体必须严格管理各项资产。村集体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资源性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和其他资产。

第十七条 村集体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设立固定资产明细帐,及时准确地登记核算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情况,定期清产核资,做到帐实相符。

村集体应当实行固定资产折旧制度,固定资产折旧按季或按年提取。

村集体固定资产的拍卖、转让、投资入股、租赁等,必须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须经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确认,将农村集体产权交易流转纳入县乡农村产权交易平台管理,充分运用好“互联网+”,实行竞价招投标管理。

第十八条 村集体资产用于投资的,应当编制投资方案,经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九条 村集体应当依法管理土地、村集体所有的林木、水面、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以及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和其他资产,防止流失,实现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条 村集体获取的土地补偿费,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结余部分应计入公积金,设立专户管理,用于发展生产。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私分和挪用。

第四章 会计人员和会计档案

第二十一条 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会计人员和村报账员应具备会计业务技能,并接受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和培训。

村报账员应保持相对稳定。村报账员的聘用和撤换,由村集体提出,经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农经站备案。

村集体主要负责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本村的报账员。

村集体主要负责人对村集体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 村集体会计的职责:

(一) 执行国家财务制度,维护财经纪律;

(二) 编制财务计划,参加有关生产、经营管理会议;

(三) 承担村集体资金的筹措、使用的日常工作;

(四) 真实、准确、及时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严格依照规定保管会计档案;

(五) 履行财务监督职责,抵制侵犯村集体财产的行为,对违反财务制度的行为,及时向农经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反映;

(六) 办理财务公开事项;

(七) 办理其他财务收支相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 会计人员离职必须办理交接手续,填制交接清单。交接清单需经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签字后存档。未办妥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

监交人由村集体负责人、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担任。

乡镇农经站负责对村集体会计人员离职交接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村集体的会计档案包括农村承包合同及其他经济合同或协议,各项财务计划及收益分配方案,各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会计人员交接清单、会计档案销毁清单。

村集体的会计档案按照国家、省、市和县制定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建立专柜,妥善保管。

第二十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进一步强化监管力度,配备配齐农经人员,充实稳定农经队伍,每乡镇至少配备3-5名(原则上不少于3人)具备财务专业或财务管理工作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章 民主管理与财务公开

第二十 村集体要建立民主理财制度,成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必须经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选举产生,一般由3-7人组成(原则上不少于3人),监委会主任在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中选举产生。村集体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小组成员。

第二十 村务监督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能:

(一) 参与制定本村的财务制度和财务计划;

(二) 审查各项财务收支,否定不合理的开支;

(三) 监督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制度的执行;

(四) 监督财务公开工作;

(五) 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财务管理问题。

第二十 村务监督委员会要认真听取和反映全体成员对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村集体财务的各项收支,必须经过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查并加盖村务监督委员会(或组长)印章后,方可入帐。

第二十九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充分履行职责,制定

相应的议事规则,定期举行民主理财活动,并作完整的活动

记录。民主理财活动每月定期集中活动一次,至少应有三分之ニ以上的成员参加

第三十条  村集体要实行财务公开。财务公开的内容包括财务计划、各项收入和支出、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依法代收代费用以及群众要求公开的其他财务事项村集成员关心的财务收支热点问题,要专项公开。

三十一 财务公开应做到年初公布财务计划,每月公布一次财务收支情况,年终公布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专项资金筹集和使用情况。公开账目要及时、真实、完整,每次财务公开的内容都要存档备案。

三十二 财务公开方式要以群众看得懂、听得明为原则。以填写财务公开栏张榜公布的形式为主,辅以会议、广播、明白卡等多种公开形式。

第三十 乡镇政府要加强对村集体财务公开的监督检查,将村集体财务公开工作纳入政府的目标管理

第六章审计监督

第三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农经部门是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审计的主管部门

第三十五条  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统筹安排农村审计工作计划,明确审计项目实施主体和审计方式,同时兼顾村监督委员会的具体要求,按照“三年一轮审、凡审必审透”的原则,建立并实施年度村级财务收支审计、村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专项审计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和村级组织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全覆盖,并将审计结果及时向群众公布

第三十六条  财务收支审计,主要审查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营活动是否真实、合理、合法,会计核算是否规范、完

整、准确、及时。

第三十七条  村集体主要负责人任期和离任审计,主要

审村主要负责人任期内的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活动的合法性与有效性,经营成果的真实性与准确性,财务收支的合规性

与合理性,遵守国家财经法纪情况,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以及任期内的经济考核指标、工作任务目标完成情况等。

各地应根据实际需要,积极开展村集体负债审计、集体

资本金和资产收益审计以及其他专项审计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 将村级财务管理工作列入乡镇年度绩效考

评,县农业主管部门每年对村级财务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乡

镇和“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九条 乡镇可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

科学的村级财务管理激励政策,设立会计岗位津贴,开展评

先评优,严明奖罚。

第四十条 经检査、审计,发现有违反财务制度和财经

纪律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罢免或党纪政务处分;涉嫌

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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