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政办秘〔2018〕5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县政府有关部门:
经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将《霍邱县林权不动产统一登记过渡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霍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5日
霍邱县林权不动产统一登记过渡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方便群众依法申办林权不动产权证,服务经济发展。遵循“依法合规、协作共享、方便群众、平稳过渡”的原则,经县国土局与县农委、林业局会商,制定如下林权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过渡实施方案。
一、职责分工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县国土局与县农委、县林业局建立林权不动产登记工作联席会商制度。联席会议由县国土局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召集,三方各确定一名联系人,适时联系召开联席会议,共同研究处理有关登记重大或疑难事项事宜。
县农委负责提供所涉区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确权的成果数据和图件,供不动产登记中心实地调查勘验使用。林业局所属乡镇林业站负责参与实地勘验并负责林种、树种的认定,以及过去有关遗留问题的调查衔接与处理。县国土局负责林权登记申请的前期权调、牵头现场勘验、测量、受理、审核、发证和归档等工作。
二、工作程序
1.面积测绘。林权申请人向林木所在乡镇国土中心所(不动产登记分中心)提出申请,乡镇国土中心所(不动产登记分中心)负责联系县国土勘测站数字化测图并结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及土地整治项目区图,配合指导勘测站开展测绘(勘测费由林权申请人按国家规定标准减半支付)。
2.权籍调查。县农委提供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和确权的成果数据和图件,供实地调查使用。林木所在地国土所(不动产登记分中心)按照规定牵头组织权籍调查与勘验工作,书面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等到现场核实,现场调查林权宗地,确认四至界线,调绘宗地图,填写调查表,林木所在地乡镇政府、林业站和村委会配合调查,并在界线勘验表上签字盖章。林权的转移、变更、注销、抵押等需进行实地勘验的,参照以上程序开展调查。
3.受理审批。申请人持申报材料到县政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申请,窗口人员依法查验申请主体、申请材料,询问登记事项,材料齐全同意受理的,录入相关信息并出具受理结果,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分别在县政府网站及林木所在地乡镇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中心按流程审核后报县国土局(不动产登记局)会审核定审批,未通过审核审批的,由登记窗口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补件或退件。
三、申报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承包户提供本人身份证和家庭户口簿;法人单位提供营业执照);
3.权属来源证明(林权首次登记需提供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流转的还需提供土地流转合同,并按规定经发包方签批同意、农委部门备案;林木所有权归属的有关证明材料等;林权发生转移、变更、注销的需提供原林权证、转让变更协议、权利灭失等有关依据材料);
4.权籍调查成果材料(林木、林地坐落位置、界址、面积的权籍调查成果表、林木、林地界线现场勘定协议、有关调查勘测成果和数字化成果图等);
5.不占用基本农田及土地整理项目材料(分别由国土局规划股、县土地整理中心根据林地现状坐标比对后出具);
6.林种、树种认定证明书(林木所在地乡镇林业站加章出具);
7.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有关规定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相关要求
1.统一申请要件材料和业务技术标准。按照国家规范和相关文件规定,申请、审批表、权籍调查表,林种树种认定证明书,不占用非基本农田及土地整理项目证明,收件受理单等,使用统一表格并规范填写。如遇特殊情况由县国土局与县农委、县林业局会商解决,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2.林权调查与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成果衔接。利用耕地造林的,必须与县农委开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成果相衔接,在已调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图斑基础上,开展林权的权籍调查和界线勘验,避免承包经营权合同和确权登记的地块与林权调查地块不对应、不衔接、不相符的问题。
3.关于原林权证占用基本农田问题。原林业部门已办证或已抵押林木,到县不动产中心换证或续押的,经现场踏勘该宗林木占用或部分占用基本农田的,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对占用基本农田部分暂不予换证和续抵押,待国家相关政策出台后予以规范。
4.档案管理与共享。按国家规定林权登记资料电子及纸质版需同步移交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霍邱县农村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第五期《会议纪要》精神,对原有纸质档案资料由县林业局负责按不动产登记数据标准要求整理立卷,并进行数字化扫描(经费由县林业局向县政府申请专项资金),形成数字档案移交给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由不动产登记中心直接导入系统数据库共享使用;原已上网办理的林权登记数据也由林业局负责按不动产登记数据标准要求整理,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一并导入登记系统数据库,供数据整合、查询以及林权日常登记使用。不动产登记系统的林权登记数据,由不动产登记中心按国家规定逐步完善数据交换系统并提供数据共享接口,供林业部门在线查询使用。
鉴于档案数字化整理需要一定时间,在数字化及纸质档案正式移交前,县不动产中心受理林权登记时,书面发函至林业局,征询该宗林权历史办证及抵押情况,由林业局根据已办档案予以回复,防止重复办证和重复抵押。
五、附则
1.对过渡期间发放的林权不动产证,证书附记栏中注记:待国家或省、市正式林权不动产登记办法出台后,根据相关规定,对原申报资料不齐全的,林权人须按新的办证标准补齐相关资料并办理更正登记。
2.本方案为过渡实施方案,公布之日起试行,待国家或省市出台正式林权不动产登记办法后,本方案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