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霍邱徽沼可再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的公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皖六环(霍邱)罚〔2025〕14号
被处罚的企业(人)的名称:霍邱徽沼可再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主要事实:公司消纳地沼液外流到石店镇工业园区北侧梁楼组至小桥组水渠,外排的消纳地污水水质超标。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31.6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和《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的规定。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六安市生态环境局,2025年4月17日。
执行情况:未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