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邱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公共服务清单(含广播电视公共服务)
序号 |
部门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别 |
办理依据 |
实施机构 |
服务对象 |
备注 |
1 |
县文旅体育局 |
营业性演出(国内演出)增加演出地备案 |
依申请类 |
《文化部关于做好取消和下放营业性演出审批项目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13〕27号) |
行政审批股 |
演出举办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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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县文旅体育局 |
旅行社设立分社备案 |
依申请类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
行政审批股 |
旅行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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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县文旅体育局 |
旅行社登记事项变更备案 |
依申请类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
行政审批股 |
旅行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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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县文旅体育局 |
旅行社注销登记备案 |
依申请类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
行政审批股 |
旅行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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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县文旅体育局 |
出版物发行单位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备案 |
依申请类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
行政审批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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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县文旅体育局 |
出版物发行单位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发行分支机构,或者出版单位设立发行本版出版物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发行分支机构的备案 |
依申请类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
行政审批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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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县文旅体育局 |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终止经营活动备案 |
依申请类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
行政审批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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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县文旅体育局 |
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备案 |
依申请类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
行政审批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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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县文旅体育局 |
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电影发行、放映经营活动的备案 |
依申请类 |
《电影管理条例》 |
行政审批股 |
取得《电影放映许可证》的电影放映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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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县文旅体育局 |
开展“送戏进万村”活动 |
主动公开类 |
1.《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15〕4号):完善公益性演出补贴制度,通过票价补贴、剧场运营补贴等方式,支持艺术表演团体提供公益性演出。 |
县文化旅游体育局文化艺术股 |
公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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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县文旅体育局 |
举办“送戏进校园”活动 |
主动公开类 |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支持戏曲传承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5〕70号):支持戏曲艺术表演团体到各级各类学校演出,鼓励大中小学生走进剧场。大中小学应采取多种形式,争取每年让学生免费欣赏到1场优秀的戏曲演出。 |
县文化旅游体育局文化艺术股 |
中小学师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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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县文旅体育局 |
“全国珍贵古籍名录、重点古籍保护单位”申请材料核实转报 |
依申请类 |
1.《<国家珍贵古籍名录>申报评审暂行办法》:第六条申报及评审程序:(一)由古籍收藏单位和个人按照文化部制定的统一格式,向所属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提交《国家珍贵古籍名录》申报书。(二)省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申报古籍进行汇总、初审,向文化部提出申报。中央直属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向文化部提出申报。 |
县文物管理所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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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县文旅体育局 |
国有博物馆与非国有博物馆结对帮扶服务 |
主动公开类 |
《国家文物局关于推进国有博物馆对口支援民办博物馆工作的意见》(文物博函〔2013〕818号):贯彻落实《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文物博发〔2010〕11号)精神,帮助民办博物馆提高专业化水平,就推进国有博物馆对口支援民办博物馆。 |
县文物管理所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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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县文旅体育局 |
中央非遗经费申请材料核实转报 |
主动公开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一章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
县文化旅游体育局文化艺术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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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县文旅体育局 |
文化产业示范基地材料核实转报 |
主动公开类 |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创建工作的通知》(办产函〔2016〕320号):请各地文化厅(局)高度重视示范园区创建工作,按照本通知和《工作方案》要求,认真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园区地方开展创建申报工作。 |
县文化旅游体育局文化产业股 |
全县文化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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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县文旅体育局 |
文化企业融资服务 |
依申请类 |
1.《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文化部等部门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银发〔2010〕94号)第九条:推动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上市融资。 |
县文化旅游体育局文化产业股 |
全县文化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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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县文旅体育局 |
图书馆免费开放服务 |
主动公开类 |
1.《文化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全国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工作的意见》(文财务发〔2011〕5号):全面推动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在推进免费开放的过程中,建立与其职能任务相适应的基本文化服务内容和方式,加强管理,深化改革,提升服务能力。 |
图书馆 |
公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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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县文旅体育局 |
图书馆文献借阅和咨询服务 |
主动公开类 |
1.《公共图书馆服务规范》(GB/T28220—2011):公共图书馆的基本服务是保障和满足公众的基本文化需求的服务,包括为读者免费提供多语种、多种载体的文献的借阅服务和一般性的咨询服务,组织各类读者活动以及其他公益性服务。 |
图书馆 |
公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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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县文旅体育局 |
图书馆阅读指导服务 |
主动公开类 |
1.《安徽省公共图书馆服务标准》:公共图书馆须免费提供文献借阅、查询、阅读指导、参考咨询、教育培训、讲座、展览及网上信息导航等基本服务。除古籍善本以及国家规定不宜外借的馆藏文献资源外,公共图书馆不得另立标准封存和限定文献借阅范围。 |
图书馆 |
公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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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县文旅体育局 |
图书馆公共数字文化服务 |
主动公开类 |
《文化部关于加快实施数字图书馆推广工程的意见》(文公共发〔2012〕33号)第三条:在文化部和各级文化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建立并完善由国家图书馆、省级馆、地(市)级馆和县(区)级图书馆为实施主体的四级推广工程建设机制,逐步提高各级数字图书馆建设能力和服务水平。 |
图书馆 |
公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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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县文旅体育局 |
图书馆办证(补证)服务 |
依申请类 |
1.《公共图书馆服务规范》(GB/T28220—2011):公共图书馆应分别根据有效持证读者和服务人口的总数,计算已外借文献量(册)占有效持证读者总数和服务人口总数的比例,以反映流通馆藏对有效持证读者的服务使用情况。 |
图书馆 |
公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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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县文旅体育局 |
图书馆阅读讲座展览服务 |
主动公开类 |
《安徽省公共图书馆服务标准》:公共图书馆须免费提供文献借阅、查询、阅读指导、参考咨询、教育培训、讲座、展览及网上信息导航等基本服务。除古籍善本以及国家规定不宜外借的馆藏文献资源外,公共图书馆不得另立标准封存和限定文献借阅范围。 |
图书馆 |
公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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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县文旅体育局 |
博物院(馆)免费开放服务 |
主动公开类 |
1.《博物馆条例》第三十三条:国家鼓励博物馆向公众免费开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向公众免费开放的博物馆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
博物馆 |
公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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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县文旅体育局 |
博物院(馆)社会教育服务 |
主动公开类 |
《博物馆条例》第三十四条:博物馆应当根据自身特点、条件,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社会教育和服务活动,参与社区文化建设和对外文化交流与合作。 |
博物馆 |
公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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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县文旅体育局 |
博物院(馆)展厅讲解服务 |
主动公开类 |
1.《关于全国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通知》(中宣发〔2008〕2号):为充分发挥博物馆、纪念馆宣传和传播先进文化的重要作用,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公民思想道德建设,全国博物馆、纪念馆向社会免费开放。 |
博物馆 |
公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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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县文旅体育局 |
博物院(馆)文物科研服务 |
依申请类 |
《博物馆条例》第三十六条:博物馆应当为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专家学者等开展科学研究工作提供支持和帮助。 |
博物馆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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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县文旅体育局 |
博物院(馆)藏品咨询服务 |
依申请类 |
《博物馆条例》第三十六条:博物馆应当发挥藏品优势,开展相关专业领域的理论及应用研究,提高业务水平,促进专业人才的成长。 |
博物馆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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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县文旅体育局 |
文化馆(站)免费开放服务 |
主动公开类 |
1.《文化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全国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工作的意见》(文财务发〔2011〕5号):全面推动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在推进免费开放的过程中,建立与其职能任务相适应的基本文化服务内容和方式,加强管理,深化改革,提升服务能力。 |
文化馆 |
公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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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县文旅体育局 |
文化馆免费艺术普及(培训) |
主动公开类 |
1.《文化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全国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工作的意见》(文财务发〔2011〕5号):文化馆免费开放主要包括:普及性的文化艺术辅导培训等。 |
文化馆 |
公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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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县文旅体育局 |
群众业余文艺创作和作品推广活动 |
主动公开类 |
《安徽省文化馆服务标准(试行)》:文化馆应积极组织群众业余文艺创作和群众业余文艺作品推广活动,组织开展创作作品特别是获奖作品(包括群星奖或本省、本市、县获奖作品)面向群众进行推广活动。 |
文化馆 |
公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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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县文旅体育局 |
文化馆(站)群众文化创作、活动辅导 |
主动公开类 |
《文化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全国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工作的意见》(文财务发〔2011〕5号)第三条第二款:普及性的文化艺术辅导培训、时政法制科普教育、公益性群众文化活动、公益性展览展示、培训基层队伍和业余文艺骨干、指导群众文艺作品创作等基本文化服务项目健全并免费提供。 |
文化馆 |
公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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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县文旅体育局 |
抢救性考古发掘咨询 |
依申请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七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文物行政部门可以报请当地人民政府通知公安机关协助保护现场;发现重要文物的,应当立即上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十五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
县文物管理所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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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县文旅体育局 |
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咨询 |
依申请类 |
1.《关于印发安徽省文化厅直属事业单位分类管理实施方案》(皖编〔1997〕63号):负责我省考古、发掘以及地面文物的保护工作。 |
县文物管理所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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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县文旅体育局 |
公益性美术展览 |
主动公开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第十六篇第四节:深化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深入开展惠民演出、艺术普及等活动。 |
文化馆 |
公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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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县文旅体育局 |
群众书画艺术培训 |
主动公开类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第五条第12款:组织引导群众文体活动。引导所联系群众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自觉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
文化馆 |
公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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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县文旅体育局 |
书画艺术电子信息文献查阅 |
主动公开类 |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中办发〔2015〕2号)第四条第17款:加快推进公共文化服务数字化建设,结合“宽带中国”、“智慧城市”等国家重大信息工程建设,加快推进公共文化机构数字化建设。整合中华优秀文化资源,开发特色数字文化产品。 |
图书馆 |
公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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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县文旅体育局 |
优秀绘画作品巡展 |
主动公开类 |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第四条第15款:活跃群众文化生活。实施基层特色文化品牌建设项目,以富有时代感的内容形式,吸引更多群众参与文化活动。 |
县文旅体育局文化艺术股、文化馆 |
公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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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县文旅体育局 |
文物认定业务咨询 |
依申请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六条: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对收藏的文物,必须区分文物等级,设置藏品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
县文物管理所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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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县文旅体育局 |
开展非遗宣传展示展演活动 |
依申请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四章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宣传、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
文化馆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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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县文旅体育局 |
开展非遗进校园活动 |
主动公开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三十四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 |
文化馆 |
公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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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县文旅体育局 |
非遗基本信息网上查询服务 |
主动公开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二章第十二条第一款: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予以认定、记录、建档,建立健全调查信息共享机制。第二章第十三条: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全面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情况,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库。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信息应当公开,便于公众查阅。 |
文化馆 |
公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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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县文旅体育局 |
旅游服务质量监督投诉举报受理服务 |
依申请类 |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一章第一条: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
县文化旅游体育发展中心、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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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县文旅体育局 |
旅游重要参考信息网上发布及咨询服务 |
依申请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六条: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平台,无偿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景区、线路、交通、气象、住宿、安全、医疗急救等必要信息和咨询服务。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在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和旅游者集中场所设置旅游咨询中心,在景区和通往主要景区的道路设置旅游指示标识。 |
县文化旅游体育发展中心、县文化旅游体育局旅游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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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县文旅体育局 |
博物院(馆)窗口咨询 |
依申请类 |
《安徽省博物馆服务标准》(试行):4.11:博物馆应当设立咨询服务窗口,解答群众提问,提供免费存包等便民服务。 |
博物馆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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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县文旅体育局 |
艺术考级活动承办单位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备案 |
依申请类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4年文化部第31号令,2017年文化部令第57号修改)第十七条: 艺术考级机构委托承办单位承办艺术考级活动的,应当自合作协议生效之日起20日内,将承办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报审批机关及承办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同时抄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
县文化旅游体育局行政审批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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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县文旅体育局 |
艺术考级机构考级情况备案 |
依申请类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文化部第31号令) 第二十一条:艺术考级机构应当在开展艺术考级活动前5日内,将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等情况报审批机关和艺术考级考场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门备案。考场在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城市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
县文化旅游体育局行政审批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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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县文旅体育局 |
金银牌导游员、高中级导游员、小语种导游奖励 |
依申请类 |
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
县文化旅游体育发展中心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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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县文旅体育局 |
旅游品牌创建奖励 |
依申请类 |
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
县文化旅游体育发展中心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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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县文旅体育局 |
旅游品牌创建转报 |
依申请类 |
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
县文化旅游体育发展中心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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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县文旅体育局 |
乡村旅游创建奖励 |
依申请类 |
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
县文化旅游体育发展中心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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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县文旅体育局 |
旅游营销奖励 |
依申请类 |
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
县文化旅游体育发展中心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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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县文旅体育局 |
群众文化辅导员聘任 |
依申请类 |
1.《安徽省文化厅关于开展群众文化辅导员工作的通知》(皖文社文〔2012〕22号):为城乡群众提供专业性、公益性、经常性文化服务,开拓群众文化工作新局面,经研究决定,开展全省群众文化辅导员工作。 |
县文化旅游体育局文化艺术股 |
公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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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县文旅体育局 |
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文化和旅游领域) |
依申请类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地方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20〕53号 ):2021年底前,各地区设立的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设立并在地方接听的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实现一个号码服务,各地区归并后的热线统一为“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以下简称12345热线)。 |
县文化旅游体育发展中心、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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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县文旅体育局 |
安徽省广播电视直播卫星户户通工程基本服务 |
主动公开类 |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发改社会〔2023〕1072号)规定,在直播卫星公共服务覆盖地区,通过直播卫星提供不少于17套广播节目、通过直播卫星提供不少于25套电视节目。 |
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广电新闻出版股 |
公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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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县文旅体育局 |
广播电视许可证丢失、污损补换发 |
依申请类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颁布,2013年12月7日第一次修订,2017年3月1日第二次修订,2020年12月1日第三次修订))第十二条:经批准筹建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和广播电视技术标准进行工程建设。建成的广播电台、电视台,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安装和使用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申领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设立电视剧制作单位,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后,方可制作电视剧。 |
县文化旅游体育局行政审批股 |
《持有广播电视许可证》的行政相对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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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县文旅体育局 |
广播电视广告投诉处理 |
依申请类 |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国家广电总局令第61号)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公众举报机制,公布举报电话,及时调查、处理并公布结果。 |
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广电新闻出版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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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县文旅体育局 |
有线电视运营服务投诉处理 |
依申请类 |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广电总局令第67号)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投诉处理机构,积极处理和妥善解决用户投诉,并将用户投诉情况作为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质量评价的指标和内容。 |
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广电新闻出版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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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县文旅体育局 |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安全播出保障方案备案 |
依申请类 |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2号公布,2016年、2021年修改)第十九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技术系统运行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三)制定完善的安全播出保障方案和播出、运行工作流程,安全播出保障方案应当报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备案。 |
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广电新闻出版股 |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责任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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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县文旅体育局 |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急预案及应急资源储备目录、维护更新情况备案 |
依申请类 |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2号公布,2016年、2021年修改)第三十三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根据安全播出突发事件的分类、级别和处置原则,制定和适时修订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并将预案报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投入必要的资金用于应急资源储备和维护更新,应急资源储备目录、维护更新情况应当报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备案。 |
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广电新闻出版股 |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责任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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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县文旅体育局 |
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申报 |
依申请类 |
《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2021-2024)认定工作的通知》: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奥运争光计划纲要》,推动各级各类体育学校的建设和发展,促进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在全国建立一批国家该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工作。 |
县文化旅游体育局体育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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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县文旅体育局 |
国民体质测试服务 |
主动公开类 |
1.《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2009〕560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在全民健身日组织开展免费健身指导服务。 |
县文化旅游体育局体育股 |
公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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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县文旅体育局 |
省级体育传统特色学校申报 |
依申请类 |
1.《关于深化体教融合 促进青少年健康发展的意见》(体发〔2020〕1号)第十五条:按照“一校一品”“一校多品”的学校体育模式,整合原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和体育特色学校,由教育、体育部门联合评定体育传统特色学校。教育、体育部门共同完善体育传统特色学校的竞赛、师资培训等工作。 |
县文化旅游体育局体育股 |
法人、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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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县文旅体育局 |
省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申报 |
依申请类 |
1.《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实施意见》(皖发〔2008〕12号)第十五条:体育部门要加大依托学校创建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和社区体育俱乐部工作的力度,组织和吸引广大青少年学生积极参加体育活动。 |
县文化旅游体育局体育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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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县文旅体育局 |
安徽省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申报 |
依申请类 |
1.《安徽省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办法》(皖体青〔2013〕15号):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奥运争光计划纲要》,推动各级各类体校的建设与发展,促进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积极创建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夯实我省竞技体育发展基础,省体育局在全省开展“安徽省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工作。 |
县文化旅游体育局体育股 |
法人、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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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县文旅体育局 |
安徽省高水平单项体育后备人才基地申报 |
依申请类 |
1.《安徽省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单项训练基地认定及管理办法》(皖体青〔2014〕28号)第四条:“基地”由省体育局审批,省体育局相关运动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具体管理,各市体育行政部门进行属地管理。 |
县文化旅游体育局体育股 |
法人、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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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县文旅体育局 |
省级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申报 |
依申请类 |
1.《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深化体教结合的意见》(皖政办〔2013〕5号)第十条:发挥品牌项目示范作用。各级体育、教育部门要充分发挥体育传统项目学校、体育专项特色学校、青少年体育俱乐部、青少年体育户外营地等青少年体育品牌项目的服务功能和示范作用。 |
县文化旅游体育局体育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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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县文旅体育局 |
市级体育传统特色学校申报 |
依申请类 |
《关于深化体教融合 促进青少年健康发展的意见》(体发〔2020〕1号)第十五条:按照“一校一品”“一校多品”的学校体育模式,整合原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和体育特色学校,由教育、体育部门联合评定体育传统特色学校。教育、体育部门共同完善体育传统特色学校的竞赛、师资培训等工作。 |
县文化旅游体育局体育股 |
法人、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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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县文旅体育局 |
市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申报 |
依申请类 |
1.《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实施意见》(皖发〔2008〕12号)第十五条:体育部门要加大依托学校创建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和社区体育俱乐部工作的力度,组织和吸引广大青少年学生积极参加体育活动。 |
县文化旅游体育局体育股 |
法人、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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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县文旅体育局 |
省级体育产业(旅游)基地申报 |
依申请类 |
1.《安徽省体育局安徽省旅游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体育旅游产业基地评定办法的通知》(皖体产〔2015〕10号):四、体育旅游产业基地等级的申请:体育旅游产业基地每两年申报一次,评选采取企业自主申报与所属市级体育、旅游行政部门推荐相结合。企业提出申请后,各市体育、旅游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申报的初审工作,并将初审合格后的申请名单及相关材料报送省级体育、旅游行政部门审核、认定。 |
县文化旅游体育局体育股、产业发展股 |
体育相关产业法人、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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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县文旅体育局 |
8月8日全民健身日宣传活动 |
主动公开类 |
《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560号):第十二条 第一款 每年8月8日为全民健身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全民健身日加强全民健身宣传。 |
县文化旅游体育局体育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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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文旅体育局 |
为社会提供健身服务指导 |
主动公开类 |
1.《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560号):第十二条 第三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在全民健身日组织开展免费健身指导服务。 2.《安徽省全民健身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2008年(第1号)):第十四条 鼓励公民自发组织科学文明的体育健身活动。对公民自发组织的体育健身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指导和监督。3..国务院《全民健身计划(2021-2025年)》(国发〔2021〕11号)。 |
县文化旅游体育局体育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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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县文旅体育局 |
建设、维护、管理公共体育设施 |
主动公开类 |
1.《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560号):第二十七条 公共体育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管理、保护和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提供服务,应当遵守《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的规定。 |
县文化旅游体育局体育股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及场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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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县文旅体育局 |
新闻出版许可证丢失、污损补换发 |
依申请类 |
《新闻出版许可证管理办法》(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4号)第十三条:许可证发生损坏、丢失的,持证者应持损坏许可证原件或在经批准公开发行报纸上发表的遗失声明,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新证。原发证机关应在自收到损坏许可证原件或遗失声明5个工作日内,注销旧证,发放新证。 |
县文化旅游体育局行政审批股 |
持有新闻出版许可证的行政相对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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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县文旅体育局 |
“4.23”世界读书日专题宣传推广 |
主动公开类 |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开展2016年全民阅读工作的通知》(新广出发〔2016〕1号)第一项:广泛开展各种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全民阅读活动,结合倡导和开展全民阅读十周年,在4.23期间开展一系列专题宣传推广活动,充分展示十年来全民阅读取得的显著成效。 |
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广电新闻出版股 |
公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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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县文旅体育局 |
开展全民阅读“七进”活动 |
主动公开类 |
1.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开展2016年全民阅读工作的通知》(新广出发〔2016〕1号)第四项:进一步开展“七进”工作,推动全民阅读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使阅读活动真正普及到基层、普及到群众。 |
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广电新闻出版股、图书馆 |
公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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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文旅体育局 |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到期换证 |
依申请类 |
《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第五十条: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
县文化旅游体育局行政审批股 |
持有《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行政相对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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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县文旅体育局 |
县农村电影公益场次补贴发放标准公布 |
主动公开类 |
1.《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5〕527号)第七条 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具体支出范围包括读书看报、收听广播、观看电视、观赏电影、送地方戏、设施开放服务以及开展文体活动等。第十条 观赏电影服务,用于为农村群众提供数字电影放映服务。 |
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广电新闻出版股 |
法人、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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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县文旅体育局 |
电影许可证丢失、污损补换发 |
依申请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主席令第五十四号)第二十五条:依照本法规定负责电影发行、放映活动审批的电影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颁发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或者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县文化旅游体育局行政审批股 |
《持有电影放映许可证》的行政相对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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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县文旅体育局 |
农村老放映员工龄补助发放 |
主动公开类 |
安徽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为农村老放映员发放工龄补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广字〔2014〕34号):三、认证办法 人员身份和工龄的认定程序:(一)个人向乡镇认定工作小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原始材料。(二)乡镇认定工作小组进行初审核实,报县(市、区)农村老放映员工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三)县(市、区)农村老放映员工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对个人提出的申请和相关原始材料进行审核。(四)审核结果在乡(镇)、村及县电影公司进行不少于两周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审核通过的人员情况及依据。(五)审核后的发放名单报设区的市农村老放映员工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核定,并报省新闻出版广电、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备案。(六)县(市、区)根据批准备案的名单发放工龄补助。 |
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广电新闻出版股 |
已认定农村老放映员身份和工龄的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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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县文旅体育局 |
指导县农村电影发行放映建设 |
主动公开类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电影产业繁荣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9号):大力实施农村电影数字化放映工程。积极培育发展多种所有制形式的农村电影院线公司和农村电影放映队,普及数字化流动放映,有条件的地方可充分利用乡镇综合文化站、村文化室建立固定放映点;建立健全公共财政保障机制和公益版权片源保障机制,加大投入、改善服务、创新机制、加强管理,积极推动农村电影放映规范化、制度化、长效化;鼓励电影企业深入城乡社区、厂矿、校园、军营和广场等开展公益放映活动。 |
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广电新闻出版股 |
法人、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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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县文旅体育局 |
农村电影放映服务 |
主动公开类 |
《安徽省农村电影放映管理暂行办法》(皖新广发〔2015〕82号)第七条 全省农村电影放映工程由各级电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乡镇文化站积极配合,放映单位负责具体落实。 |
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广电新闻出版股 |
法人、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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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县文旅体育局 |
《电影放映许可证》有效期到期换证 |
依申请类 |
《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第五十条: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
县文化旅游体育局行政审批股 |
持有《电影放映许可证》的行政相对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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