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邱县财政局关于霍邱县朝晖饮食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告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1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 霍邱县朝晖饮食有限公司 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 相关当事人
1、当事人: 霍邱县朝晖饮食有限公司
2、地址: 安徽省霍邱县长集镇霍姚路
二、 基本情况
当事人分别参与霍邱县岔路镇中心学校、三流镇中心学校、夏店镇中心学校3个乡镇2023学年度新鲜食材及原辅材料采购项目(项目编号FS34152220220873),霍邱县潘集镇中心学校、冯瓴乡中心学校、新店镇中心学校3个乡镇2023学年度新鲜食材及原辅材料采购项目(项目编号FS34152220230121)的招投标活动,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车辆信息,最终得以中标。其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
三、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之规定。
四、 处罚结果
1、处以采购金额的6‰罚款,计两个项目采购金额(4822580+5265470)元×6‰=60528.3元;
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五、 处罚日期: 2024-01-03
六、 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 霍邱县财政局
2、联系人: 刘先生、严先生
3、联系电话: 0564-60804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