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20年蓄滞洪区运用补偿范围、补偿对象及补偿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
根据《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水利厅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 安徽省扶贫开发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2020年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方案>的通知》(皖财农〔2020〕936号,以下简称《通知》)等有关规定,省相关部门研究拟定了蓄滞洪区申报补偿范围和农作物、专业养殖、经济林、居民住房补偿对象认定及具体补偿标准等,业经省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供各地在居民财产损失登记、统计、核查和申报补偿工作中参考,最终以国家批复为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蓄滞洪区申报补偿范围
(一)防汛期间运用的国家蓄滞洪区。
淮河干流蒙洼、南润段、邱家湖、姜唐湖、董峰湖、荆山湖、上六坊堤、下六坊堤,滁河干流荒草二圩、荒草三圩,潘村洼安淮圩。
(二)防汛期间运用的省级蓄滞洪区。
巢湖流域西河东大圩,陈瑶湖流域七墩圩、小普济圩、元宝岭圩、其凤圩。
(三)下达转移命令和运用准备通知,由于情况变化未实施蓄滞洪的国家蓄滞洪区。
城东湖、城西湖、瓦埠湖蓄洪区,寿西湖、汤渔湖、花园湖、潘村洼行洪区。
对已运用的潘村洼安淮圩和已下达运用准备通知未运用的城西湖、瓦埠湖蓄洪区,寿西湖、汤渔湖、花园湖、潘村洼行洪区,省里将积极向国家申报纳入补偿范围,最终是否给予补偿以国家审批为准。
由市级人民政府决定纳入补偿范围的用于蓄滞洪的圩口,按照《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二、补偿对象认定及补偿标准
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对象为因分洪蓄洪遭受损失的区内常住户口的居民,以及在蓄滞洪区内有承包土地、专业养殖和经济林的区外居民。区内行政事业、公益事业单位的公共财产和设备的水毁损失,以及区内各类企业和公共设施的水毁损失不属于本通知的补偿范围。
(一)农作物。
1.补偿对象认定。原则上为实际耕作土地的居民,蓄滞洪区内行政事业、公益事业单位以及各类企业耕作的农作物不予补偿。承包土地为订立有合法承包合同的各类承包土地。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土地,实际耕作人为补偿受益人,但原承包人与实际耕作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具体补偿标准。粮食作物(含水稻、玉米、薯类、豆类等),每亩补偿749元;常规经济作物(含花生、芝麻、棉花等),每亩补偿1326元;蔬菜和特色经济作物(含瓜果、莲藕、芡实、食用菌、中草药等),每亩补偿4405元。
(二)专业养殖。
1.畜牧专业养殖。
(1)补偿对象认定。因蓄滞洪运用导致畜牧养殖受到损失并达到专业养殖标准的畜牧专业养殖居民,区内行政事业、公益事业单位以及各类企业养殖的畜牧不予补偿。畜牧专业养殖标准:生猪养殖规模存栏20头或年出栏50头以上,能繁母猪存栏5头或仔猪年出售100头以上;肉牛存栏或年出栏10头以上;肉禽养殖规模存栏300只或年出栏2000只以上,蛋禽养殖规模存栏500只以上;羊养殖规模存栏或年出栏30只以上。
(2)具体补偿标准。育肥猪每头补偿1047.7元、种猪每头补偿1915.1元、仔猪每头补偿556.4元、肉牛每头补偿11207.3元、架子牛每头补偿7166.5元、肉羊每只补偿1140元、羔羊每只补偿425元、开产蛋鸡每只补偿18.3元、蛋雏鸡每只补偿1.6元、肉鸡每只14.5元、肉雏鸡每只补偿1.2元、肉鸭每只补偿18.7元、肉雏鸭每只补偿2.2元、肉鹅每只补偿58.3元、肉雏鹅每只补偿10.3 元、淘汰成年鸽每对补偿21.7元、乳鸽每对补偿10元、生产种鸽每对补偿66.7元、蜜蜂每箱补偿558.4元。
2.水产专业养殖。
(1)补偿对象认定。因蓄滞洪运用导致水产品损失并达到专业养殖标准的水产养殖居民(含稻渔综合种养居民),区内行政事业、公益事业单位以及各类企业损失的养殖水产品不予补偿。水产专业养殖标准:精养鱼塘1亩(含)以上、普养鱼塘5亩(含)以上、自然水域(湖泊、水库、河沟)养殖面积50亩(含)以上,稻渔综合种养面积为10亩(含)以上。其中:精养鱼塘指养殖设备比较完备,按精养高产规范要求投放苗种、投喂饲料,防治病害及日常管理。
稻渔综合种养统一在“专业养殖”类申报,不得在“农作物”类重复申报。受补偿的水产养殖户,承包国有水面的,必须持有合法承包合同、水域滩涂养殖证和承包费缴费凭证;承包集体水面的,必须持有合法承包合同和承包费缴费凭证。受补偿的稻渔综合种养户,须持有耕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耕地流转合同,田间设有防逃设施。
(2)具体补偿标准。精养池塘每亩补偿4857.9元,普养池塘每亩补偿1943.2元,自然水域养殖每亩补偿968.6元,稻渔综合种养每亩补偿1323.8元。水产养殖实行最高限额补偿,最高补偿额不得超过280万元。
池塘养殖、稻渔综合种养未达到专业养殖标准的,按照实际承包面积比照常规经济作物(1326元/亩)进行补偿;自然水域养殖未达到专业养殖标准的,按照实际承包面积比照粮食作物(749元/亩)进行补偿。
(三)经济林。
1.补偿对象认定。区内常住户口居民和在蓄滞洪区内承包土地的区外居民在已经运用蓄滞洪区内发展的经济林。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土地,实际经营人为补偿受益人,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树种:在地杨树、杞柳、紫穗槐、果树、葡萄树、绿化苗木、花卉等。由于区域气候特点和经营习惯差别,各地发展经济林树种差异较大,不在上述树种范围的经济林计入蓄滞洪区居民财产损失核查明细表经济林栏的“其他”列,并注明具体树种名称。
规模:具有一定规模的成片经济林木,要求小班种植面积在1亩及以上,按棵承包的,可按每56棵折算成1亩的方法计算。
凭证:受补偿的经济林种植户,应当持有《林权证》;如暂未取得林权证的,应当持有相关土地合法经营的合同或协议,或者持有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审核确认林木权属的书面证明材料。
行洪区及蓄洪区内的行洪通道上种植的经济林不予补偿。经济林套种农作物的受淹土地,按照就高原则,只计算一种,不得重复计算。区内行政事业、公益事业单位以及各类企业种植的经济林不予补偿。
2.具体补偿标准。实行亩均定值补偿,每亩补偿2003元。
(四)居民住房。
1.补偿对象认定。因分洪蓄洪遭受损失的区内常住户口农民合法住房的主体部分,其他搭建的附属建筑物不属于补偿范围。
灾后享受国家统一建房补助政策的区内居民,其住房损失不予重复补偿。已安排移民迁建并获得相应补助资金的群众,其原老房水毁损失不予补偿。2020年对已运用的蓄滞洪区安排移民迁建计划的,则住房水毁损失不予补偿。
2.具体补偿标准。根据农民合法住房主体部分受损程度,农房受损补偿标准如下。
(1)农房损毁轻微。主要是因水泡造成房屋地坪、门窗、墙面等表面受损,需要进行局部修缮。补偿标准为50元/平方米。
(2)农房损毁较重。主要是因水灾造成农房部分承重结构承载力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情等情形,构成局部危房,系C级危房,需要修缮加固。补偿标准为120元/平方米。
(3)农房损毁严重或倒塌。主要是农房承重结构承载力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农房整体出现险情等情形,构成整幢危房,系D级的危房,需要重建。补偿标准为:砖混结构84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700元/平方米、土坯结构560元/平方米。
(五)家庭农业机械、役畜和家庭主要耐用品。
无法转移的家庭农业生产机械、役畜和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主要补偿因来不及转移所造成的水毁损失,能转移而不愿转移的不予补偿。家庭农业生产机械主要包括电(动)机、柴油机等农用生产机械。役畜主要包括牛、马、骡、驴等从事农役的牲畜(不含幼畜)。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主要包括空调、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等主要家用电器。以上三项按水毁损失的50%补偿,但登记总价值在2000元以下的,按照水毁损失的100%补偿;水毁损失超过2000元不足4000元的,按照2000元补偿。
(六)下达转移命令和运用准备通知,由于情况变化未实施蓄滞洪的国家蓄滞洪区转移人员。
按照具有常住户口的实际转移区内居民人数(不含行政、非农事业单位人员)进行定额补偿,每人补偿840元。
上述蓄滞洪区运用补偿范围,由省应急厅(省防办)负责解释;农作物和专业养殖损失补偿相关政策,由省农业农村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经济林损失补偿相关政策,由省林业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居民住房损失补偿相关政策,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下达转移命令和运用准备通知未实施蓄滞洪的转移人员补偿相关政策,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应急厅(省防办)、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附件:安徽省2020年国家和省级蓄滞洪区居民财产损失补偿标准表
安徽省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领导小组
2020年9月7日
附件
安徽省2020年国家和省级蓄滞洪区居民财产损失补偿标准表
类别 |
损失价值(元/亩、头、只、对、箱、平方米) |
补偿比例 |
补偿金额(元/亩、头、只、对、箱、平方米、人) |
|||
农 作 物 |
粮食作物 |
1069.8 |
70% |
749 |
||
常规经济作物 |
1894.66 |
70% |
1326 |
|||
蔬菜和特色经济作物 |
6292.7 |
70% |
4405 |
|||
专 业 养 殖 |
畜 牧 养 殖 |
育肥猪 |
2095.4 |
50% |
1047.7 |
|
种猪 |
3830.1 |
50% |
1915.1 |
|||
仔猪 |
1112.7 |
50% |
556.4 |
|||
肉牛 |
22414.5 |
50% |
11207.3 |
|||
架子牛 |
14333 |
50% |
7166.5 |
|||
肉羊 |
2280 |
50% |
1140 |
|||
羔羊 |
850 |
50% |
425 |
|||
开产蛋鸡 |
36.6 |
50% |
18.3 |
|||
蛋雏鸡 |
3.2 |
50% |
1.6 |
|||
肉鸡 |
28.9 |
50% |
14.5 |
|||
肉雏鸡 |
2.3 |
50% |
1.2 |
|||
肉鸭 |
37.4 |
50% |
18.7 |
|||
肉雏鸭 |
4.3 |
50% |
2.2 |
|||
肉鹅 |
116.6 |
50% |
58.3 |
|||
肉雏鹅 |
20.6 |
50% |
10.3 |
|||
淘汰成年鸽 |
43.3 |
50% |
21.7 |
|||
乳鸽 |
20 |
50% |
10 |
|||
生产种鸽 |
133.3 |
50% |
66.7 |
|||
蜜蜂 |
1116.7 |
50% |
558.4 |
|||
水 产 养 殖 |
池塘 |
精养 |
9715.84 |
50% |
4857.9 |
|
普养 |
3886.34 |
50% |
1943.2 |
|||
自然水域养殖 |
1937.19 |
50% |
968.6 |
|||
稻渔综合种养 |
2647.5 |
50% |
1323.8 |
|||
经济林 |
4006 |
50% |
2003 |
|||
居 民 住 房 |
农房损毁轻微 |
71 |
70% |
50 |
||
农房损毁较重 |
171 |
70% |
120 |
|||
农房损毁 严重或倒塌 |
砖混结构 |
1200 |
70% |
840 |
||
砖木结构 |
1000 |
70% |
700 |
|||
土坯结构 |
800 |
70% |
560 |
|||
转移人口 |
—— |
8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