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沿用】关于印发《霍邱县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开发区)中心学校:
现将《霍邱县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霍邱县教育局
2021年7月23日
抄报:省教育厅、市教育局
抄送:县财政局、县人社局
霍邱县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实施办法(试行)
为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皖政〔2013〕67号)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落实2013年中央1号文件要求对在连片特困地区工作的乡村教师给予生活补助的通知》(教财函〔2013〕106号)文件精神,给予乡村义务教育教师生活补助。近年,随着乡村交通的改善、生活条件的提高及“县管校聘”的推进,乡村教师整体水平提高,面对现状,为更好地调动各级教师积极性,在调研和评估的基础上,参照周边县区做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享受对象
全县乡村义务教育段学校在编在岗教师(含特岗教师、支教教师)。驻点支教教师按受援学校标准发放。已经享受“三区”支教项目待遇的支教人员不再重复享受。
二、资金来源
中央和省财政拨付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综合奖补资金。
三、补助标准(具体根据上级拨付资金等比例调整)
1.教学点:每人每月280元。
2.村级学校:村级小学:每人每月260元;非乡镇所在地初中、中心小学、九年一贯制学校:每人每月240元。
3.乡镇所在地学校:每人每月200元。
四、补助原则
1.加强动态管理,坚持“以岗定补、在岗享受、离岗取消”的原则,一是人员变动。调出教育系统的,自学校接到调动通知的次月起停发其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教育系统内部调动,乡镇内调动按照新的岗位重新确定其乡村教师生活补助。二是病事假。(1)一个月内,请病假累计超过10天,事假累计超过7天的,其当月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按其应发标准金额的50%发放,请病假累计超过20天以上,事假累计超过15天以上的,取消当月乡村教师生活补助。(2)女教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产假期间的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按应发标准发放。三是上挂或借调。从农村学校上挂或借调到县城学校、教育系统非教学单位和教育系统以外单位工作的教师不属发放对象,上挂或借调期间不享受乡村教师生活补助,返回原学校工作后,从次月起可享受乡村教师生活补助。
2.根据地理环境和交通条件等因素,将全县乡镇(开发区)分成三类,其中一类乡镇为城关、新店、宋店、城西湖、临淮岗、邵岗、岔路和长集;三类乡镇为临水、周集、王截流、范桥、彭塔、冯瓴、花园、孟集;其余乡镇(开发区)为二类乡镇。为兼顾乡镇间差异,将一类乡镇按补助标准分配的资金总额下调10%再次按比例分配给三类乡镇,用于三类乡镇学校教师生活补助。
3.各中心学校根据辖区各学校位置、偏远艰苦程度等实际情况,将辖区学校分为三个档次,发放方案和学校档次的确定必须经中心学校会议讨论通过,报教育局人事股审批同意后执行。
教育局依据上述管理办法,将资金分配至中心学校,再由中心学校按要求进行分配。
五、兑现方式
各中心学校在本校内显著位置将享受乡村教师补助人员花名册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经中心学校负责人签字盖章,报县教育局人事股审核确认后,分人打卡发放。
六、执行时间
本实施办法从2021年开始试行,每年发放10个月。今后,上级拨的此类专项经费比照此办法执行。
七、纪律要求
1.高度重视,成立组织。此项工作是一项民心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校要高度重视,严格把关,认真组织实施,成立以中心学校校长为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专人负责,专柜存放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发放花名册、文件及相关材料。
2.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中心学校要加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的宣传,使广大乡村教师能安心于乡村,潜心于教学,在乡村教育事业上有获得感,为我县乡村教育贡献力量。
3.严肃纪律,确保公平。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发放关系到乡村教师的切身利益,各学校要做到公开透明,接受广大教职工监督。坚决防止和杜绝上报数据弄虚作假现象的发生,对提供虚假数据,存在冒领、套取、挪用乡村教师生活补助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将严肃查处。